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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可以通过慈善捐赠减少支出或增加收入。
非资金类捐赠不应按交易征税。
慈善信托税制零规则的状态需要改变。
最近给研究生讲《慈善法》,研究了几个慈善捐赠的案例,有些不成熟的想法,在这里讲一讲。不对的地方大家批评。
1.
很多人对慈善捐赠的税收有误解。我们用一个实际例子来说明一个人能否通过慈善捐赠增加收入或者减少支出。
假设某公司高管税前年入200万元,按经营所得纳税,若他该年度捐赠20万元,我算术不好,让AI帮我“跑一跑”他的税收情况:
情形 无捐赠应纳税额 有20万捐赠应纳税额 捐赠带来的节税 经营所得 634,500元 564,500元 70,000元
AI说:可以看出,20万捐赠都能带来节税效果,但节税金额并不等于捐赠额本身,而是等于“捐赠额 × 适用边际税率”。由于经营所得边际税率35%,所以他节税7万。
且住,“他节税7万元”的表述是极具误导性的。他节税7万元并不等于可以通过捐赠减少支出7万元。
以捐赠20万为代价换取少交7万元的税,他实际上少收入了13万元。
如果不是出于公益心,有谁做这样的赔本的买卖?
在这种意义上,很难说捐赠人取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虽然大家一直都这样说。
2.
再稍微深入探讨一下非资金捐赠。
实践当中,不少人以不动产、股权捐赠,税务部门以交易对捐赠方征税,不仅是不给税收优惠的问题,而是没有给予公平的税收待遇问题。
当初曹德旺捐赠股票给河仁基金会,被要求缴纳约9个亿的税。曹德旺先生的呼吁导致股权捐赠的相关税收制度的变革。
但是,不动产捐赠的合理税收待遇至今也无法实现。
再强调一遍,这并不是要求税收优惠,而是要求合理的税收待遇。
3.
再顺便讨论一下慈善信托。
在目前,没有任何关于慈善信托税收的具体规则。
不仅委托人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装入信托会面临不合理的税收,将资金装入慈善信托也很难取得慈善法中允诺的税收地位。可以这样说,由于欠缺针对慈善信托的税收制度,目前通过各种复杂的设计让委托人取得捐赠发票的做法,严格说来都是违法的操作。
这有些怪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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