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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江资讯)
南京博物院,两个涉及文物的案件,为什么结果天差地别呢?
现在网上争议很大的一件事:同一个南京博物院,23岁保管员偷18万文物被枪毙,而院长被指签字让6800元流出的画后来估8800万,最终只判受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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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的陈超,南京博物院库房保管员,从1992年3月到1993年9月,一年半的时间,利用保管员的身份,可以接触到库房收藏品的职务便利,蚂蚁搬家,一次一点,分批将文物带出博物院,然后对外出售销赃,偷了19件文物,价值人民币18万元,实际得款3万余元。
1994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陈超死刑,同年9月,陈超被执行枪决。
时间再拉回到三十年的今天,1997年就任职南京博物院副院长的徐湖平东窗事发,被人举报个人违规签批,将一批名画调拨了出去,下落不明,造成文物估价损失8800万元。
2026年9月,央视新闻官方通报:徐湖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开除党籍,取消退休相关待遇。
注意罪名:受贿罪。不是盗卖文物,不是国有文物失职,不是非法出售文物藏品。
法院判决书认定的受贿事实是:利用南博副院长、院长职务,在博物馆工程承揽、商业合作项目当中,为相关企业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财物。
司法认定的受贿,没有证据证明直接来源于《江南春》这幅画的交易。
没有证据证实徐湖平从这幅画的调拨、出售当中拿到个人钱款。
调查组调查报告写明徐湖平存在严重职务违法,违规签批调拨文物,对省文物总店管理混乱失察。
但是,经过监察、司法机关侦查之后,现有证据不足以满足刑事犯罪证明标准。
相隔三十年的两个文物被盗案件,处理结果相差巨大,惊奇的是两个案件的处理时间都是9月,但一个命没有了,一个只有三年。
由于两个案件相隔三十年,法律也有所不同,处理的结果可能会有不同,三十年前枪毙了一个偷18万的保管员,三十年后一个院长签几个字放走了近亿的东西只判三年,这种对比一旦形成,法律的解释往往显得苍白,所以网友们感受到处理的落差,很不理解。
由于我不是法律专家,也不明白这两件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依据,只是将这两件案件拿出来对比,心里也跟广大的网友们一样,不理解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有这么大的区别。关键的是徐湖平被举报后,他的儿子就把文物公司和店铺关掉了,跑掉了。不知道这件案子还有没有下一步的动作?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不理解不明白的网友们发布更多的信息,打消心中更多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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