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快递员李师傅救助摔倒老人,反倒被家属起诉索赔 92 万余元,这起案件终审宣判、驳回全部诉求,再次把大众熟悉的 “扶不扶” 难题推上热搜。很多人疑惑:《民法典》第 184 条 “好人条款” 早已出台,明确自愿紧急救助免责,为什么现实里好心救人,依旧要面对漫长诉讼、举证压力与精神消耗?
案件回顾:救人之后,一场近百万的索赔
2025 年 6 月,快递员李师傅派送途中,发现一名老人倒地受伤。他立刻停车上前查看,拨打 120 急救电话,陪同送医并持续关注老人情况。事发路段恰好是监控盲区。 事后老人家属提起诉讼,主张即便没有直接碰撞,快递三轮车行驶产生的气流、噪音惊吓导致老人摔倒,属于非接触侵权,要求赔偿 92 万余元。交警勘验确认车辆无刮碰痕迹,老人最初也否认被车辆碰撞。
江门中院终审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师傅的行为和老人受伤存在因果关系,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在裁判中强调,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实施救助,就推定救助人是侵权人。案子虽然赢了,但漫长的应诉过程、巨大的心理压力,让施救者付出了时间与精神成本。
好人条款已经落地,行善的困境在哪?
《民法典》第 184 条,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立法初衷就是消除普通人救人的后顾之忧。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现实难题。
1、举证责任: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但监控盲区下,行善者自证清白很难
法律规则是:原告主张侵权赔偿,应当举证证明救助人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不能仅凭 “你在场、你救了人” 推定有责。 可很多意外发生在监控缺失的场景。一旦对方提起高额索赔,即便诉求站不住脚,施救者依然要收集证据、出庭应诉,承担举证、应诉的时间、金钱、精力成本。胜诉不等于没有代价,这就是很多人不敢伸手的根源。
2、恶意索赔的惩戒门槛高,滥诉成本偏低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明确边界,不是所有不合理索赔都直接等同于敲诈勒索或虚假诉讼。
- 敲诈勒索罪,一般要求以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财物;
- 虚假诉讼罪,需要认定当事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达到妨害司法秩序的严重程度。
单纯的诉求不合理、证据不足,大多只会被法院驳回,很难直接追究刑事责任。部分当事人对事实存在理解偏差,即便高额索赔失败,往往无需额外承担惩戒后果。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出现 “索赔无门槛、维权有成本” 的失衡状态。
3、好人条款适用场景有限,不能覆盖所有帮扶场景
好人条款适用的是紧急救助场景。如果不属于紧急危难情形,只是普通搀扶、帮忙,就不能直接适用该免责条款。很多普通人分不清边界,担心稍有不慎就要担责。
制度如何完善?从个案正义走向制度保障
江门这份判决传递了清晰价值导向:善举不能作为推定侵权的依据。但个案胜诉,不等于彻底化解 “扶不扶” 的社会顾虑,配套制度仍有完善空间。
- 坚持举证规则,杜绝 “救人 = 有错” 的推定。在类似纠纷中,严格落实谁主张谁举证,不能将举证负担转移给施救者。
- 完善恶意诉讼惩戒机制。对于明显虚构事实、滥用诉讼进行高额索赔的,法院可依法适用罚款;达到刑事标准的,按虚假诉讼、敲诈勒索依法追责,抬高恶意索赔成本。
- 建立见义勇为配套保障体系。法律援助、费用减免、见义勇为认定、保险保障,减轻施救者的应诉成本,把保护前置。
✅ 优先拨打 120、110,条件允许,用手机简单录音录像留存现场情况; ✅ 尽量寻找现场目击证人,保留联系方式; ✅ 救助量力而行,不懂专业急救不要盲目操作; ✅ 一旦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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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迫于压力私下支付补偿息事宁人。
结语
法律鼓励善意,但善意不该让好人独自扛下诉讼风险。好人条款,是法律给见义勇为者的兜底;而完善举证规则、惩戒恶意滥诉,才能够真正降低行善的代价。愿法律的保护不止停留在纸面上,让大家遇到危难时,可以安心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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