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储能盒子)
2026年9月16日,河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河南分布式资源聚合参与交易试运行方案(鹤壁淇县)》(豫电市场〔2026〕294号),启动台区级分布式资源聚合交易试点。试点落在鹤壁市淇县110kV袁庄变电站供区,被不少媒体称为河南试点台区储能"隔墙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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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字听着绕,核心动作却直接:把分布式储能从光伏的"配角",扶正为台区里能独立签约、独立售电的"售电主体",并把它装进"省级电量市场增量市场"这个新筐里。对光储从业者而言,这既牵动隔墙售电的制度走向,也直接改写了台区储能的参与身份与收益逻辑。
01 制度背景:"隔墙售电"的由来与梗阻
"隔墙售电"的提法最早见于2017年发改能源1901号文,即允许"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通俗讲,就是让隔壁的光伏电站,把电直接卖给隔壁的工厂,省去绕大圈。但此后各地试点长期"叫好不叫座"。
为什么?卡在两个老大难问题:一是"过网费"怎么算——用了电网的路到底该交多少钱,说不清;二是"交叉补贴"——电价里本来就藏着一笔帮低收入家庭、帮农业的补贴,两边直接交易后这笔钱谁出。
此次方案的破题思路,并不是要一次性啃下这些硬骨头,而是在"增量市场"定位、"微网试运行"限定和"优先售电+富余入市"的分层设计上,找到了一个能落地的切口。
方案政策背景原文表述为:"400伏低压电网接入新能源规模持续快速增长,新能源消纳困难、台区变压器功率上送等问题日益严重。"这正是试点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即台区层面的消纳与配变承载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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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核心突破:储能成为独立售电主体
淇县试点最值得关注的主体变化在于:将分布式储能(而非仅分布式电源本身)确立为向试运行范围内用户售电的交易主体。通俗说,过去,隔墙售电的主角是"光伏电站"本身。而这次,主角换成了"储能"。
方案原文"分布式储能优先向试运行范围内用户售电",实质是把储能从分布式光伏的附属调节设备,提升为独立的售电主体,实现隔墙售电制度框架内的主体扩展。
同时,方案将分布式资源聚合交易明确定位为"省级电量市场的增量市场":省级市场完成资源配置后,分布式新能源仍有剩余发电能力、或台区配变满载需限制出力时,储能启动充电、实现增发。这一定位让台区交易不和省级市场抢存量蛋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更具可操作性。
准入方面,分布式储能原则上不低于100kW/200kWh(约2小时),全体主体须具备24小时分时计量条件,电力用户限工商业性质。交易单元按配电台区建立,资源所在位置成为交易资格的一部分——不在同一台区,就不能优先开展微网交易。
03 三类应用场景:从消纳工具到市场参与
方案设置三类应用场景,层层递进,恰好对应储能角色的三级跳:先当"消纳工具",再当"系统调节资源",最后走出去当"市场参与者"。
场景1:消纳工具:储能承接分布式电源剩余电量
省级市场完成资源配置后,分布式新能源仍有剩余发电能力、或台区配变满载需限制出力时,台区内分布式储能启动充电、实现分布式电源增发;用电高峰时段,储能优先向试运行范围内用户售电,富余电力可参与省内、省间市场。此场景在政策层面确认了台区储能的"消纳工具"功能。
场景2:系统调节:宽时段充电、紧张时段售电
储能利用省网供需平衡相对宽松时期充电,在微网供需平衡紧张时期向用户售电,减轻微网、配网与主网之间大规模功率交换压力,提高微网和配网供需自平衡能力、减少省级电网调峰压力。此场景赋予台区储能"系统调节"价值。
场景3: 市场参与:富余能力参与全省市场
省网启动需求侧响应或光伏消纳困难时期,在优先保障微网试运行范围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微网富余调节能力参与全省电力市场,初步形成"省间、省内、微网"一体化交易路径。此场景使储能从"就地服务"走向"市场交易"。
04 "后进先出"机制与储能收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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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进先出"是理解本方案交易逻辑的关键。
方案确立两端交易:光伏与储能可选"报价不报量"或"报价报量",在省级月度交易完成后开展月度双边——光伏先参与省级市场,有剩余发电能力再进入台区交易(后进);储能与用户按"报价报量"开展月度加D-2日双边,D-2日承担月度结果的优化调整,量价曲线按现货规则申报,参照省间中长期合同原则优先出清(先出)。
可以这样理解:台区交易是省级大市场"吃完"之后的一次就近分拣,储能与用户的合同则作为现货出清的边界条件被优先保障。
落到收益口径,独立储能的账本分三段:
充电端:光伏剩余发电能力或台区配变满载限电时,储能启动充电,有机会以低于现货均价的价格获取本会弃掉的光伏电量;但电量随光伏出力波动,不确定性由储能承担。
放电端:储能与用户合同"照付不议",收入端确定性较高;但实际发电曲线与合同曲线的差异部分按实时现货价格结算,敞口留在储能自身。
富余入市:微网优先自平衡后,富余电力可参与省内、省间市场。
综合来看,独立储能在本模式下赚取的是"把不确定供给加工为可履约合同曲线"的收益——月度合同签多少、D-2日调整多少、运行日保留多少电量,取决于光伏预测、用户负荷预测与现货价格的联合判断,运营能力权重显著上升。
05 两个误区
误区一:"隔墙售电全面放开了?"试点范围仅鹤壁淇县一个110kV变电站供区,且方案明确相关价格及费用"均按照现行电价政策执行",未给出过网费或输配电价豁免安排。商业测算中不能自行扣除输配电价,也不能将试点直接外推为面向全省的政策。
误区二:"独立储能收益模型可以跑了?"方案未公布微网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也未设任何补偿标准;充电端电量可得性同样未知。在价格细则落地之前,据此测算的IRR缺少输入端。合理的建模顺序应先估算台区光伏剩余电量的时空分布,再谈充放电价差。
06 这件事对谁有影响?
分布式光伏:利好。限电电量获得省级市场之外的第二条消纳通道,增发部分直接增厚收益;限定条件是仅限非机制电量,剩余发电能力的认定依赖台区运行数据。
分布式独立储能:利好与门槛并存。拿到台区售电主体身份,收入端有"照付不议"兜底;但双端撮合和偏差敞口都要自己扛,运营要求远高于固定峰谷策略。
工商业用户:结构性利好。新增一条台区内购电路径,但实际收益取决于合同曲线与自身负荷匹配度;自身用电偏差同样按实时现货价结算。
聚合商、售电公司与虚拟电厂运营商:获得新的身份选项,方案明确分布式电源"可由聚合商代理参与交易";但资质要求、准入门槛与结算方式均未公开,需要等待后续细则。
不过,试点本身更像一个"探路"。它能不能从淇县走出去,还要看后面三份细则:
一是微网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怎么定;
二是过网费与输配电价处理方式——过网费、交叉补贴怎么落;
三是聚合商准入管理办法——谁有资格代理、按什么结算。
这三份文件落地之前,不建议急着算收益、做投资决策。
总的来看,淇县试点是把分布式消纳从"电网兜底"往"就地平衡"推进了一步:独立储能以售电主体身份走进台区合同,在公开方案中不多见,机制意义大于当期收益意义。试点更像一个探路者,先把路蹚通,再谈能不能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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