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日晚上,重庆还很闷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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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个人挤进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接待室。他们是一家蔬菜公司的员工和家属,脸上没什么表情,说话也乱。
两天前,也就是8月18日,公司技术部负责人陈某某被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他一起被抓的,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已经被查封,生产线停了。
有人算了一笔账,按公司每天的销售量推算,涉案金额可能高达几百万。
在场的家属反复问同一句话:我们就是种豆芽的,怎么就成犯罪了?
一、会见:一个技术负责人的困惑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陈某某。
陈某某,1965年生,浙江人,在这家公司负责技术。正因为是技术负责人,他对公司生产豆芽时使用"无根剂"这件事,清楚得很。
他承认,确实用了。
但他紧接着说了一句让律师记住的话:里面到底是什么成分,他不清楚。
然后他讲了一段关键的经过。
2013年,公司听说国家相关规定改了,无根剂不能再用于豆芽生产。公司很听话,当场就停了。
到了2014年初,又听说可以用了。于是重新开始使用。
一直到案发。
这段叙述听起来像是在推脱,但律师没有急着打断。因为这里藏着一个问题:一个企业想守法,却连"能不能用"都拿不准,那到底是谁的问题?
二、检索:规则的裂缝
智豪律师很快确认了一件事:使用无根剂这个事实,没有争议,辩不掉。
那就只有一个方向——这个行为,到底构不构成这个罪名?
无根剂的主要成分,是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律师围绕这两种物质,把所有能找到的规定翻了个遍。
结果发现问题比想象中大。
这两种物质,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但允许在蔬菜种植中使用。
一句话,两种处境。
那么豆芽生产,究竟算是食品加工,还是蔬菜种植?
各方说法完全不一致。豆芽协会和生产厂家一致认为,豆芽就是种出来的,是蔬菜种植过程。而有的部门规定里,豆芽生产又被归入食品加工。
规定和规定之间,打架了。
律师又去查"毒豆芽"的判例。更乱。
有的地方立案,而且判了。有的地方同样立案,但没有直接起诉。同样的事,不同省份,结果可以完全相反。
再往下挖,发现连地方标准都不统一。有些地方出台的地方标准明确禁止,有些地方则白纸黑字写着可以合理使用。
重庆,恰恰没有相关规定。
三、论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材料摆了一桌子,智豪所做了团队讨论。
最后形成的核心观点是三条。
第一,现行规定禁止的是把这两种物质用于食品,但允许用于农作物生长。
第二,豆芽一般被认为是农作物里的蔬菜,不是加工食品,所以不应当套用针对食品类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各地做法不一,而重庆本地没有相应规定,经营者根本没有明确的行为预期。
一句话:让一个想守法的人无所适从,然后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不公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本案不宜认定为犯罪。
四、不止于一个案子
方向定了,接下来是程序。
智豪律师先和办案单位沟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陈某某被取保。
人出来了,事还没完。律师把上述全部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正式提交,建议本案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份意见引起了检察院的重视。承办案件的检察院领导,专门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一延再延。
这两年里,智豪律师做了一件超出单个案子的事。
他们向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报告,提议并推动召开由公检法各方面参与的研讨会,目的只有一个:把这个模糊地带说清楚。
这场推动一路向上。最终,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就豆芽生产问题,向全国人大提出提案。
一个技术负责人的案子,走到了推动规则明确的那一步。
五、结果:不起诉
案件最后的结果是:检察院没有起诉。
陈某某没有被定罪,没有留下犯罪记录。
那家被查封、停产的公司,也终于等来了一个说法。
六、这个案子,律师到底做了什么
复盘整个案子,律师的价值不在某一句漂亮的辩论,而在几个具体的选择上。
第一,介入得早。刑拘后的头几天是黄金期,家属8月20日就来咨询,律师随即完成会见,事实还没被固定成型,还有空间。
第二,找对了战场。使用无根剂的事实辩不掉,那就不要在事实上纠缠。真正的突破口在规则本身的冲突——这是很多人看不到的地方。
第三,把专业意见变成书面意见。口头沟通会被遗忘,书面意见会入卷。检察院领导专门听取意见,前提是那份材料站得住。
第四,不放弃任何一个程序节点。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两次退侦,每个节点都提交意见,压力是累积出来的。
第五,往上看一层。当发现问题的根源是规则冲突,就把问题推到能解决规则的地方去。推动研讨会、推动提案——这一招救的不只是陈某某一个人,而是全国所有还在为"能不能用"纠结的豆芽生产者。
一个企业愿意配合监管,听说了新规就停产,听说了放开才恢复使用。这样的经营者,不该成为规则打架的代价。
律师能做的,就是不让这件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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