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稷山融媒)
全县旅游景区、酒店、饭店、商超、批发零售店、电子商务平台等相关经营主体:
中秋、国庆临近,为切实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现就规范我县“两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旅游景区
(一)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严禁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保险等费用;
(二)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对门票、停车场、景区交通等游览服务价格及门票优惠政策进行公示,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
(三)严格执行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大中小学学生、现役军人及家属、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烈士遗属等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
二、酒店
(一)规范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不得在入住后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等方式,误导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严禁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已生效订单单方毁约或擅自提价。
三、饭店、商超、批发零售店及电子商务平台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明码标价,保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餐饮经营者提供纸巾、餐具等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价格,有偿提供配送等附带服务的,应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在结算前应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抵制不合理价格行为发生,尤其是两节期间月饼价格过高和过度包装问题,要不断提升服务品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各经营主体要自觉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按照本提醒告知书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消费者反映的价格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两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一是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500万元以下罚款;二是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是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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