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九-中央民族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导师供稿
讲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总会提到周代的“媒氏”、后世的“官媒”,给人的印象是官方设立的“职业红娘”:管婚配、促生育、断私约,是古代婚姻制度里的官方中介角色。
但是发展到清代,“官媒”早已偏离了原本的职能,成了专门看管涉讼女犯的特殊衙役。她们手握女犯收押大权,敲诈勒索、凌虐摧残,甚至逼良为娼,无恶不作,成为古代女性一旦涉讼就要闯的第一道鬼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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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娘到牢头:官媒身份的畸变
官媒最早的职能,确实是官方婚姻中介。早在周代,地官就设“媒氏”,掌万民之判,管理百姓婚姻事务。这一制度延续下来,到明清时,官媒仍有两项传统职能:一是给管辖区内贫女、婢女、从良奴婢牵线婚配,二是承办“发堂择配”,把无主女犯、放出女奴指配给无妻男子。但随着清代女性诉讼与女犯管控的发展,官媒的核心职能逐渐发生了畸变,从婚姻中介变成了女犯看管人。
《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妇女涉讼到堂,以及已审而未结案的女‘未决犯’,均交由官媒收押。”也就是说,只要女性吃上官司,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不管罪轻罪重,只要还没结案,一律先交官媒看管。此外,“斩绞监候妇女,秋审解勘经过的地方,俱派拨官媒伴送”,押送重刑女犯也由官媒负责。
之所以形成这套制度,本意是出于对女性的“体恤”与名节考量。清代对女犯监禁持极为慎重的态度,传统规则是“妇人除犯奸及死罪应收监外,其他杂犯由本夫收管、无夫者由有服亲属、邻里保管,称为‘责付’”。法律甚至明确规定,官员如果随便将妇女监禁,要“笞四十”。之所以不轻易关女监,是因为时人认为“男女有别,妇人一入囹圄,便玷名节,故非犯奸及死罪,概不监禁”。
可既不能随便收监,又要保证涉案妇女随时到案,官媒就成了中间选项:由官方女差役看管,既不用进男女混杂的大牢,又能保证候审不误。但就是这个看似周全的制度设计,最终演变成了套在女性头上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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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大于法:官媒看管下的女性劫难
官媒看管女犯的最大弊端,是权力缺乏监督,最终异化为赤裸裸的勒索与凌虐。光绪三十四年御史王履康在奏请禁革官媒的奏折里,痛陈其中积弊:“凡妇女涉讼到堂及已审未结者,例交官媒收押听候审断,而官媒即得居间,百出其计以相蹂躏。富者百般敲诈,贫者资无所出,甚至以非礼相逼。故妇女凡一讼,差役需索于前,官媒留难于后,身命财产俱已蹈危机,种种苛残莫此为甚。”
这段文字精准概括了官媒制度的三大恶政:
第一是层层敲诈。女性一涉案,差役先在前面索要跑腿钱,交到官媒手里又是一关。有钱人家为了女眷少受委屈,只能不断塞银子;家境贫寒拿不出钱的,就要受尽磋磨。当时监狱里有公开的潜规则:“所里讲妥银价,到所里便不虐待;监里讲妥银价,监里也不至虐待”,官媒处的规矩只严不松。很多女犯本身就是贫苦人家,拿不出贿赂,就只能被克扣饮食、百般刁难。
第二是凌辱与性侵害。对拿不出钱的女犯,官媒不仅打骂凌虐,甚至“以非礼相逼”,纵容狱卒、差役奸污女犯,或是逼迫女犯卖淫。清末监狱的记载里,“狱卒娶不到老婆,只好拿女犯泄气”的现象极为普遍,而官媒(俗称牢婆)往往就是其中的牵线人。她们收了狱卒的钱财,就夜间放其进入女犯住处,甚至把被判死刑的女犯当作换取钱财和人情的工具。更有甚者,部分官媒把持下的女监“设立女馆,致有逼令卖奸之事”,完全沦为了藏污纳垢的场所。
第三是生命无保障。在官媒看管下,女犯的生死几乎无人过问。有因勒索不遂被凌虐致死的,有被仇家买通官媒害死的,最后统统报成“病故”“自尽”了事。时人描述清末监狱的惨状:“有狱卒诈索不遂凌虐致死者,有仇家贿买狱卒设计致死者,有伙盗通同狱卒致死首犯以灭口者……有无钱通贿,断其狱食,视病不报,立待垂死而递病呈,甚至死后方补病呈者,酷毙冤情,种种不一。”官媒看管的未决女犯处境,只会比正式监狱更糟。
正因为如此,清末有句话广为流传:“妇女凡一诉讼,差役需索于前,官媒留难于后,生命财产俱蹈危机。”对古代女性而言,吃上官司的那一刻,就已经掉进了权力的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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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四年,官媒制度才正式废除
官媒的种种弊政,到晚清已经到了朝野共愤的地步。清末新政修律,司法改革启动,革除官媒终于被提上日程。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御史王履康上奏,痛陈官媒为害之烈,奏请“将官媒永远禁革,改设妇女待质所”。
清廷收到奏折后,交法部议奏,很快奉旨准行,正式宣布废除官媒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嗣后各直省州县,凡妇女涉讼除实犯奸盗人命及一切死罪例应收禁者,即仿照臣部并大理院及各审判厅办法,设立女看守所另行羁禁外,其非以上情罪,因案牵连备质,承审官拘提录供后即交亲属保领,听候发落,不得概行羁禁……倘有不肖官员擅用官媒仍将妇女交令收押,致被诈索或淹毙者,该督抚即行指名严参,照律拟断。至解审斩绞重罪妇女,应由地方官另雇年老稳练之妇派拨伴送,不准再用官媒。”
这份文件划定了新的规则:第一,重罪女犯进专门的女看守所,由官方统一管理;第二,轻罪、涉案待质的妇女,直接交亲属保领,不许再交官媒;第三,押送重刑女犯,临时雇请稳婆,不再用常设的官媒。换句话说,延续了数百年的官媒看管女犯制度,至此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诏令一下,各省纷纷响应。比如安徽省随即通饬各道府州县,“官媒管押之习应即永远革除,免滋流弊”,并严令查禁差役敲诈。与此同时,各地开始配套建立近代女看守所制度。湖北宣统二年公布《看守所暂行简章》,专设女看守所,规定“女看守所住房与男看守所住房必须严重隔离”,“所官入女看守所时必须携带同守卫两名以上,守卫及其余人等非所官带同不得擅入”。上海也公布女押所管理细则,由看守妇负责搜检、看管,规定亲属探视时间、物品检查、卫生标准等,初步建立了近代女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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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面上的进步:制度废与积弊存
不过,官媒制度的废除,只是纸面上的制度进步。清末司法改革受限于时局动荡、经费不足、吏治腐败,很多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地。
一方面,传统的积弊难以根除。虽然朝廷明令禁革官媒,但很多地方只是换了个名目,看管女犯的还是那批人,勒索、凌虐的旧习依然如故。正如文章所言:“因该时期中国社会的影响,使得很多时候法律的规定形同具文。”监狱里的黑暗、女犯的悲惨处境,并没有因为官媒的废除就立刻改观。
另一方面,清代女犯管控的深层矛盾依然存在。传统社会为了保全女性名节,尽量不把妇女投入正式监狱,才催生了官媒这个中间角色;可一旦把看管女犯的权力下放给非正式的衙役,必然造成权力失控。而清末设立的新式女看守所,又因为经费短缺、数量极少,远远覆盖不了所有涉案女性。直到清朝灭亡,绝大多数地方的女犯看管,依然处于新旧混杂、弊政丛生的状态。
回望清代官媒的兴废,从最初的“体恤女性、保全名节”的制度初衷,到最终异化为敲诈凌虐的恶政,再到清末新政中被正式废除,整个过程照见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内在矛盾。制度设计的善意,抵不过权力监督的缺失;纸面上的改革,也赶不上现实的沉疴。一个小小的官媒,承载的是古代女性在司法体系中的弱势地位,也见证了中国法制从传统走向近代的艰难步履。#头条精选-薪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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