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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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看懂:电诈立案数在降,但打击链条在往下沉——1100 余人被联合惩戒,意味着大量够不上刑事追诉标准的人,正在承受"准刑罚"后果。而真正决定当事人命运的那条线,是帮信罪(最高 3 年)与掩隐罪(最高 7 年)之间的定性。
一、三件事,把 2026 年的反诈形势说清楚了
① 国际合作升级。2026 年 9 月 10 日,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在江苏连云港举行成立大会,46 个创始国、34 个观摩国,以及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等 4 个国际组织代表参加。跨境电诈的取证、移交、追赃将进入常态化协作阶段。
② 刑事打击之外,惩戒网收紧。上海警方 2026 年以来已对1100 余名涉诈人员采取金融、电信网络、信用联合惩戒,依据是《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并已公布 4 起典型案例。
③ 发案数在降,但没到松口气的时候。2026 年上半年全国电诈立案数同比下降 15.6%,见面劝阻292.6 万人次;自 2025 年 10 月以来发案数连续 11 个月同比下降。
组合起来的信号是:前端劝阻见效、中端跨境协作成形、末端惩戒铺开。对法律人而言,压力点从"要不要抓"转向了"按什么罪名定、惩戒能不能救济"。
二、真正的生死线:帮信罪 / 掩隐罪 / 诈骗共犯
三个罪名的刑期差是数量级的,定性错了,刑期差 4 年。
罪名法条主观明知内容法定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 287 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概括明知)3 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 312 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赃款赃物属性)3 年以下;情节严重 3—7 年,并处罚金
诈骗罪共犯《刑法》第 266 条与诈骗集团通谋、形成稳定配合按诈骗数额,最高无期
竞合规则:一律从重
《刑法》第 287 条之二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 号,2025 年 8 月 26 日施行)第九条同样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规则的双面性:它既是升格通道(帮信 → 掩隐 → 诈骗共犯),也是辩护的防线——升格必须以满足更重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为前提,尤其是"明知"的程度。
明知的三级阶梯,是辩护的核心战场:
概括明知(知道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 3 年;
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知道是赃款还帮忙掩饰隐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 3—7 年;
通谋、分工、长期稳定配合(明知是诈骗仍提供帮助)→ 诈骗罪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跨境电诈典型案例对此有明确表态:被告人杨某石大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境内外诈骗集团出售,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并予从重处罚,理由是综合考量"对下游诈骗犯罪的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次数和手段、获利情况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反面推论:仅为诈骗活动提供"两卡"、未参与分赃、未接触诈骗话术、未与上游形成稳定配合的,不能因为"后果严重"就径直升格为掩隐或诈骗共犯——客观归罪是这里最常见的错误。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刻度,必须逐项核对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第二款(常被忽略,必须警惕):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上游没查实,也可能定罪——支付结算 100 万以上、违法所得 5 万以上、广告资金 25 万以上即可。辩护时必须明确提出:适用第二款需要"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这一前提,若上游事实能够查证而未查证,不得径行适用。
另需关注:2025 年 7 月 28 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 号,共 5 部分 16 条),对涉"两卡"帮信犯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作了调整整合(如出售、出租本人 3 个以上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或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 20 张以上的,均认定为"情节严重")。辩护时应同时核对新旧口径,避免误用已被调整的旧标准。
四、典型案例给出的量刑分水岭:同样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缓刑与实刑差在哪
案例一|薛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两高一部"2025 年 7 月 28 日发布的惩治帮信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薛某系通信运营商某分公司站长,同时是该单位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专班成员。2023 年 2 月,其为牟利,在明知他人办理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违规办理24 张电话卡,导致他人被诈骗9.4 万余元。
判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 1 万元;禁止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通信运营类相关工作(职业禁止)。
要点:行业"内鬼"从重,且叠加职业禁止。这类案件中,职业禁止的防御必须单独提出——它直接影响当事人终身就业。
案例二|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最高法跨境电诈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魏某明知资金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取现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以掩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 5 万元。
对照:同样是"帮忙取钱",定帮信最高 3 年,定掩隐且情节严重 3—7 年。"取现转移赃款"是被认定为掩隐的高危动作,辩护时应回到明知的证明力上做文章。
案例三|游某龙等 9 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最高法 2026 年 2 月 26 日发布的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
游某龙等人提供"两卡"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构成帮信罪。其中3 名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并主动补偿被骗人员损失取得谅解,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而对于在监视居住期间仍继续实施犯罪的人员、不退赃且缺乏实质性悔罪表现的人员,则依法判处实刑。
这是最实用的一条裁判规则:同案同罪名,缓刑与实刑的分界完全系于"退赃退赔 + 被害人谅解 + 停止实施"三件事。律师越早推动退赃退赔,量刑差距越大。
五、联合惩戒:它不是刑罚,但当事人承受的是"准刑罚"后果
依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惩戒覆盖三个维度:
维度典型后果
金融限制账户功能、限制新开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等
电信网络限制办理新卡、关停涉诈号码、限制入网
信用纳入信用记录,影响贷款、招投标、任职等
三个必须厘清的问题:
惩戒对象不限于被判刑的人。大量未达刑事追诉标准、被不起诉、甚至仅被行政处罚的人员,同样可能被纳入惩戒。这意味着"案子结了"不等于"事情完了"。
惩戒不等于刑罚,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重复评价。已被刑事判决定罪量刑的,应审查惩戒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惩戒应当有救济渠道。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应依法申请复核、提出异议;错误纳入、惩戒期限届满未解除的,应及时主张。
律师可做的工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同步评估当事人的惩戒风险;对拟不起诉或情节轻微的案件,主动就惩戒范围与期限提出意见;对已作出的惩戒决定,代理异议与申诉。
六、新手法提醒:"两金"洗钱与涉 AI 取证
"两金"洗钱: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购买黄金、银条等实物并邮寄,以此切断资金链路、规避支付结算监控。
带来的认定难点:
支付结算金额难以核算,"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如何套用;
实物交付中"明知"的证明更依赖聊天记录、话术、异常交易价格;
可能同时触及掩隐罪与诈骗共犯的界分。
涉 AI 取证:最高法 2026 年 9 月 7 日发布的涉 AI 纠纷裁判规则(法发〔2026〕10 号)明确,对利用人工智能不当取证、提供虚假材料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依法规制,并对依法惩治利用 AI 实施的各类犯罪作原则规定(宽严相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AI 换脸、拟声诈骗案件的电子数据审查与同一性鉴定,将成为新的质证重点。
七、7 个辩护支点(可直接对照卷宗)
罪名降格:从"概括明知"出发,阻却掩隐罪、诈骗共犯的升格;反对以危害后果倒推明知(客观归罪)。
罪量核对:逐项核对帮信解释第十二条七项情形;确无其中之一且不适用第二款的,作不构罪或不起诉辩护。
第二款适用条件:主张"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为前提,能查证而不查证的不得适用。
退赃退赔 + 被害人谅解:参照游某龙案,把这一条做成缓刑的核心筹码,越早越好。
停止实施的证明: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未再实施,是区分缓刑与实刑的关键事实,应主动固定。
从犯与受指使:受雇佣、受指使、仅提供劳务、未参与分成的,主张从犯、胁从犯乃至不构罪。
职业禁止与联合惩戒的防御:把量刑辩护延伸到后果层面——争取不适用职业禁止、限制惩戒范围与期限。
八、结语
电诈治理正在从"抓人"转向"全链条治理 + 全周期惩戒"。对律师而言,这意味着两件事:
其一,定性比量刑更重要。帮信 3 年、掩隐 7 年、诈骗共犯可至无期,差一个构成要件,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的人身自由。明知的程度、是否通谋、是否参与分成,必须逐项打。
其二,辩护的终点不止于判决书。职业禁止、联合惩戒、信用后果,都是当事人实际要承受的代价,应当在办案早期就纳入方案——退赃退赔、停止实施、取得谅解,这三件事做得越早,判决书之外的那些"隐形刑期"就越短。
【律师简介】张毅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与研究。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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