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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舒市监处罚〔2026〕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安徽博采众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被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舒市监处罚〔2026〕263号 当事人名称安徽博采众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14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伍仟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经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安徽博采众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场内共有3台叉车,产品编号分别为050309FK969、010303R1864、050309EZ383,3台叉车均无法提供合格检验报告。其中编号为050309FK969的叉车,在2026年6月22日被发现由未取得叉车作业相关资格的人员王神来驾驶进行上货作业,另外两台叉车暂未发现操作使用行为。案发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更换了具备资格的作业人员,3台叉车也全部完成检验并取得合格检验报告,提交了正式整改报告。本次违法行为仅发生在厂区内部限定作业区域,未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当事人属于两年内首次在同一领域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22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安徽博采众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了上述未经检验叉车、无证人员作业的违法线索,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舒市监特令〔2026〕第062201号)。2026年6月23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复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对本案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机关收集了当事人主体资质材料、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照片、作业人员身份证明、整改报告、整改后叉车检验报告与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据,确认了违法事实与整改情况,同时核实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2026年9月4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舒市监处告〔2026〕26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经依法责令改正,当事人也完成了整改。针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仅发生在厂区内部,未造成实际人身财产损失,危害后果轻微,且已经主动完成全部整改,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中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大案要案会议研究,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不将其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安徽博采众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1月22日,法定代表人王先良,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1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经二路与龙潭北路交叉路口2#厂房西侧。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安徽领势科技有限公司100%500万元人民币2029年1月17日
点评分析
本次安徽博采众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叉车未按规定检验、安排无证人员作业被处罚,暴露出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合规意识不足。虽本次属初次违法且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实际损失,仅获从轻罚款,但也为公司敲响安全警钟,后续需完善特种设备日常管理机制,杜绝同类问题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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