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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全市监处罚〔2026〕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滁州市山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开展卷烟零售业务,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全市监处罚〔2026〕145号 当事人名称滁州市山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14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玖佰贰拾元 处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源自全椒县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经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实滁州市山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主要违法事实
滁州市山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私人渠道购进2个品种共70条卷烟,在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城南大道北侧王曹小区二期SA幢105号的商铺对外销售,涉案卷烟市场零售总价为4600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发票和记录台账,相关购进和对外销售具体收支无法查实,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行为已经违反了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强制性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27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区所接到县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交办通知书,以及全椒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全烟移〔2026〕第117号案件移送函和附带案件材料,发现当事人存在无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线索,经报局负责人批准后,于2026年9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
2026年9月3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固定了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本次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全椒县烟草专卖局同步移送了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卷烟价格鉴证材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材料,同时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确认了违法主体资格。
2026年9月3日本案调查终结,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属于初次违法,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结合涉案卷烟经营总额4600元不足一万元,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玖佰贰拾元的处罚,罚款金额为违法经营总额的20%,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滁州市山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9月20日,法定代表人曹曾,所属行业为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城南大道北侧王曹小区二期SA幢105号商铺。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曹曾100%50万元人民币2050年12月31日
公司合规问题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跨业态经营合规意识严重缺位,超出装饰工程主营范围擅自涉足卷烟零售,未按法规要求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未建立规范进销货台账,内部经营管控存在明显漏洞。
本次处罚的影响
本次920元的罚款虽金额不高,但作为初创小型独资企业,该处罚会留下行政处罚记录,有损企业信用形象,也给后续拓展业务敲响了合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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