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0日,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涡市监处罚〔2026〕1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涡阳县源于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在电商平台发布的宠物饲料广告违规添加功效断言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依法处以罚款。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涡市监处罚〔2026〕12031号 当事人名称涡阳县源于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15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壹佰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源自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的举报,经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核查,确认涡阳县源于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发布饲料广告的行为,整个调查流程依法合规,于2026年7月10日调查终结。
主要违法事实
涡阳县源于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在天猫、1688平台开设同名网店,主营宠物饲料销售。当事人在网店饲料宣传广告中使用了“亮毛 补钙,增肥发腮”的表述,该内容属于对饲料功效的断言与保证。经确认,当事人本次广告制作费用为100元,符合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饲料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布饲料广告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26日,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接到相关举报,线索显示涡阳县源于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在电商平台发布违法广告。2026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开展核查,确认线索内容属实,当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邱丽开展询问调查,收集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提取平台广告页面证据,确认了案件违法事实与广告制作费用。2026年7月10日该案调查终结。2026年9月7日,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发布含有功效断言的饲料广告,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结合本案广告费用为100元(一万元以下),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312】条对应裁量标准,应当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涡阳县源于宠物服务有限公司罚款壹佰元,同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涡阳县源于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邱丽,所属行业为其他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涡阳县青町镇青北行政村青北自然村404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邱丽100%20万元人民币2029年11月10日
本次问题暴露
作为新成立的微型独资宠物服务企业,我方对《广告法》中宠物饲料宣传的合规要求认知不足,违规在电商广告中添加功效断言,暴露出内部广告审核环节完全缺位的漏洞。
相关影响说明
本次虽仅被处以100元小额罚款,但也给初创企业敲响合规警钟,后续我方将全面整改宣传内容,补全广告合规审核流程,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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