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合作 东盟 投资协定 大湾区
《修订香港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投资协定〉的第一议定书》9月20日在菲律宾马尼拉签署,议定书将载有保留措施的清单纳入《投资协定》,使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条款生效。香港企业在东盟十国将享有不低于当地或外国企业的非歧视待遇。
议定书在马尼拉签署
据香港政府新闻公报,《修订香港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投资协定〉的第一议定书》于9月20日签署。议定书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陈百里、菲律宾贸易和工业部部长Ma.Cristina A.Roque和泰国副总理兼商务部部长Suphajee Suthumpun在菲律宾马尼拉共同签署。
香港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表示,东盟是香港的主要投资伙伴,已连续四年成为香港第三大向外直接投资目的地,有关投资存量达6.712亿元。《投资协定》带动了香港与东盟之间持续蓬勃发展的投资关系,并巩固了香港作为国际投资枢纽的地位。
签署议定书后,香港与作为今年东盟主席国的菲律宾共同主持了第十届中国香港—东盟经贸部长会议。
10国
国民待遇覆盖东盟成员国
连续4年
东盟为港第三大对外投资地
2大待遇
国民待遇+最惠待遇
第10届
香港—东盟经贸部长会议
国民待遇与最惠待遇条款生效
议定书主要将载有保留措施的清单纳入《投资协定》,使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待遇)得以生效。除保留于清单的措施外,缔约方应根据《投资协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向其他缔约方的企业及其投资提供非歧视待遇。
在香港与东盟十国《自由贸易协定》的服务贸易章节下,缔约方承诺在指定服务行业为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国民待遇,包括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的服务。《投资协定》与《自贸协定》形成互补,在经议定书纳入保留措施并生效后,将为非服务行业的企业和其投资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
东盟十国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香港特区政府表示,《自贸协定》和《投资协定》仍有待东盟内部程序扩展至第十一个东盟成员国东帝汶。
投资协定提供多重保障
除非歧视待遇外,《投资协定》还为投资提供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向投资提供实体保护和保障,并承诺投资和收益可自由转移。在投资被征收或因战争、武装冲突等事件引致投资损失时,补偿将按《投资协定》商定的标准提供。
香港特区政府表示,待所有缔约方完成签署后,议定书的全文将上载至工业贸易署网页。香港和东盟十国将继续紧密合作,推动议定书早日实施。
信息来源
香港政府新闻公报、香港商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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