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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法学》2026年第5期要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型文明观
廖奕(4)
【商业秘密保护专题】
2.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制度逻辑与生成路径
张浩然(17)
3. 我国商业秘密排他保护模式之反思与优化
黎华献(30)
4. 劳动者就业自由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郭壬癸(42)
【行政复议法律监督专题】
5. 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的制度逻辑
杜钟浩、方世荣(55)
6. “主渠道”目标下人大监督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实现
周瑞文(69)
【法律与科技】
7. 公私法一体化视野下的平台审查义务
范进学、李紫琦(82)
8. 数据出资瑕疵的公司法规制
张雨(96)
【探索争鸣】
9. 气候诉讼中 IPCC 报告的证据化与审查标准
林洧(110)
10. 重申原告诉权的私权性
孟睿偲(123)
【青年论坛】
11. 国家赔偿法中的危险责任研究
张航(135)
12. 交通事故纠纷中机动车一方损失索赔的规范适用
尹东勇(148)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型文明观
作者:廖奕(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大历史中探寻新的法治理念文明,创造性提出中国历史上的法治兴衰与国家治乱定律,深入破解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法治和人治问题,在人类文明视野下科学凝练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精髓和要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大战略中定位新的法治制度文明,将法治定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局,从战略上谋划新时代中国法治制度文明的创新发展,实现了法治文明战略定位与法治战略文明发展的有机贯通。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大系统中塑造法治的实践文明,从法治实践的主体—资源系统、环境—条件系统、活动—成果系统等方面指引法治文明从理念、制度转化为生动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现出以开放包容胸襟、守正创新方法创造新型文明的宏大理论格局,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新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新型文明观;法治文明;均衡
【商业秘密保护专题】
2.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制度逻辑与生成路径
作者:张浩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商业秘密保护是否有必要专门立法,不仅需考量社会性理由,更应立足法律性理由。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商业秘密保护需求不断扩张:制度基础由维护商业伦理转向保护信息财产,规范重心由不正当行为规制转向权利保护体系建构,制度功能由市场竞争利益保护扩展至国家创新能力维护。与此同时,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日益由经营者权益保护法转向市场竞争治理法,其行为类型化结构已难以承载商业秘密制度体系化需求;商业秘密虽属广义知识产权,其作为以事实控制为基础的支撑型机制,有别于专利权等创设型机制,知识产权解释论亦不足以完成制度整体建构。因此,商业秘密保护应由附属性规则走向专门制度建构。专门立法的重点不在形式上的独立成法,而在实质上的制度专门化。现阶段宜遵循“基础法律定位-专门规则建构-未来法律表达”的渐进式路径,基于民法典明确属性定位,通过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完善专门规则,待制度成熟后制定商业秘密法,重点需完善以信息控制利益保护为核心的实体规则、程序机制和衔接涉外保护与国家科技安全的创新治理规则。
关键词: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3.我国商业秘密排他保护模式之反思与优化
作者:黎华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在事实上形成了排他保护模式。这一模式的形成,既受本土法律传统影响,也源于域外排他理念的植入,呈现出关系范式与财产范式交织的混合特征。但随着产业升级与创新生态演变,排他模式日益显现出局限性:过度强调排他保护,易与技术创新需求、社会治理目标和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产生冲突,甚至导致信息垄断,抑制市场活力。对现有排他保护模式进行优化是必要的。优化路径应遵循以排他为基础、以治理为补充的思路。需破除商业秘密排他保护的理论预设,确立基于具体使用场景的合法性边界。在认定环节确立以使用为导向的审查标准,明确员工离职后对工作中积累的一般知识、技能与经验的自由使用权。排他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的二元界分,可以避免“一刀切”式禁令阻碍技术传播,同时严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关键词:商业秘密;排他保护模式;保密关系;使用行为;员工一般知识
4.劳动者就业自由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作者:郭壬癸(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争性与被记忆商业秘密的不可删除性,使得劳动者就业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在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与不知悉商业秘密的语境下均存在冲突。面对劳动者就业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应一方面通过公开信息排除、新获信息分离、特殊信息限制和信息接触主体区分等四要素明确劳动者保密义务的负担范围,从而合理划分劳动者就业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边界;另一方面通过负担主体范围限制与负担内容范围限制,将竞业限制负担主体限制于知悉商业秘密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将负担内容确定为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以排除劳动者掌握的一般性知识、技能与经验,从而真正发挥竞业限制作为润滑剂的制度作用。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规则设置,有效纾解劳动者就业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实现劳动者自由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并行不悖。
关键词:商业秘密;就业自由;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行政复议法律监督专题】
5.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的制度逻辑
作者:杜钟浩、方世荣(东南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复议的质效是其发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关键所在,这需要相应的监督机制加以保障。当前,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发挥不足,仅靠事后的行政诉讼难以为其提供助益,因此应思考由检察机关来实施事中监督的法治改革问题。实践中,检察机关已尝试开展监督行政复议以提升其质效的探索,但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依据、拓展职权的理论基础存疑、行政复议因其特殊性排斥检察监督等原因而尚未发展为正式制度。立足于检察机关及其职权的功能定位,由检察机关对具备“准司法性”的行政复议实施法律监督,既符合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也不违反法律监督职权以诉讼监督为核心的基本功能。检察机关对行政复议的法律监督制度,应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为参照,结合行政复议的特点,从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三方面加以构建。
关键词:检察机关;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法律监督
6.“主渠道”目标下人大监督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实现
作者:周瑞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主渠道”目标的法定化使行政复议跃居行政争议解决体系核心。复议机关兼具裁决者与行政系统成员的双重身份,其内在紧张关系决定主渠道公信力无法仅倚重内部监督。在外部多元监督格局中,人大监督虽具代议制民主的权威与功能优势,却未能触及复议裁决的质量与实效,暴露出人大监督运作逻辑与复议裁决制度逻辑之间的深层错位。行政复议的人大监督应当回归权力机关监督的宪法本位,通过发现行政复议制度共性问题推动系统性提升,将监督重心聚焦于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运行效能,支持复议机关及其人员的能力建设,从类案出发总结和提炼源头治理方案。通过系统审视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行政复议纠错的实效性及程序保障的充分性,为复议制度公信力提供国家权力机关的外部公正性保障。
关键词:人大监督;主渠道;行政复议;国家权力机关
【法律与科技】
7.公私法一体化视野下的平台审查义务
作者:范进学、李紫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技术的发展使传统审查义务制度面临规范困境,具体表现为私法层面平台审查义务的规范适应性不足、公法层面平台审查义务的规范可操作性不足、平台审查义务的公私法协同不足。基于私法层面平台审查义务的被动性与公法层面平台审查义务的主动性特征,对平台审查义务的制度优化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在私法层面,应当明晰平台的过错责任原则、细化平台的“红旗规则”、推进平台注意义务的客观化。第二,在公法层面,应当构建体系化的平台分类分级标准、完善平台的分层审查义务、建立平台认定的动态调整机制。第三,以公私法协同优化平台审查义务,应当促进平台审查义务的公私法融贯、构建协调公私法平台审查义务的转介机制、完善平台自治规则的程序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平台;审查义务;公私法协同;平台自治规则
8.数据出资瑕疵的公司法规制
作者:张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出资的实践已先于规范,其核心法律议题,在于如何克服其独特风险形态,防止冲击资本确定原则。数据出资瑕疵主要集中于权利归属、价值评估与标的物适格三个层面。在认定标准上,权利内涵宜遵循权能灵活配置的路径,避免以“三权分置”僵化切割独立权利类型;权利转移宜采交付生效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价值评估应尊重公司对评估方式与主体的选择权;时效性价值衰减的性质需分层认定;标的物特定化与质量标准需借助出资协议实现场景化构造。在责任层面,出资人应基于数据出资履行特征承担出资补足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连带责任与董事责任须因应信息不对称格局作出调适;技术性抽逃行为可归入挪用公司财产的规范类型;股东失权制度宜针对部分履行情形引入效用评估以确定失权比例。
关键词:数据出资;出资瑕疵;股东出资责任;数据产权;价值评估
【探索争鸣】
9.气候诉讼中IPCC报告的证据化与审查标准
作者:林洧(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气候诉讼涉及高度复杂的气候科学问题,科学证据成为法院审理此类诉讼不可或缺的依据。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定期发布的评估报告为代表的科学证据在气候诉讼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在实践中,IPCC报告的证明效用遵循个案判定原则,主要对国家气候保护义务具有实质性的证明作用。在理论上,气候侵权的事实认定无法绕开气候科学问题,IPCC报告具有证据资格并符合科学证据的适格性要求。基于此,气候司法应当更加全面、理性与客观地对待以IPCC报告为代表的科学证据,构建开放、严密和包容的科学证据司法运用体系。该体系应当吸纳更多的科学证据进入气候司法程序,健全IPCC报告等科学证据的司法审查标准,进一步完善科学证据的司法转化机制。
关键词:科学证据;气候诉讼;IPCC报告;气候正义;证据规则
10.重申原告诉权的私权性
作者:孟睿偲(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其发展经历了“私权说”“公权说”与“多元说”的演进。我国长期受“二元诉权说”影响,虽经理论反思,但司法实践仍深受其影响,突出表现为法官在实体审理前即替代原告对案件定性,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现。在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中,将依据《公司法》提起的股东利益损害之诉径行认定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做法,即为典型例证。诉权具有层次性,应将原告诉权与国家审判权以及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相区分。从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观念实体请求权的功能和诉权运行逻辑来看,原告诉权本质上属于私权,其核心在于诉讼请求的形成、选择与处分应尊重原告意志,并以实现原告利益为目标。为贯彻私权保护理念,应明确原告诉权的私权属性,合理划定司法职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边界,并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与原告诉权私权性不相协调的规则进行解释或修正。
关键词:诉权;私权;请求权;公权;处分权
【青年论坛】
11.国家赔偿法中的危险责任研究
作者:张航(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在风险社会时代,危险及其法律应对日益成为法学研究中紧迫而重要的议题,而危险责任也成为公私法上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形态。相较于民事侵权法,国家赔偿法中的危险责任发展在理论和实务上相对迟滞,但危险源头或危险活动的客观侵害风险并不会因公私法之分而有程度之别。相反,危险更应该成为国家赔偿法中正当而充分的归责事由。当国家控制的危险源头或实施的危险活动之损害风险现实化后,应当向受到相关损害的公民承担危险责任。国家赔偿法中的危险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广泛应用,并呈现出不同的理论脉络和制度特色,但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则尚未形成理论共识和制度方案。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实行以违法归责为主、结果归责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但结果归责的实质应当是危险归责。因此,有必要在国家赔偿理论研究中认真对待危险责任,由此推动我国国家赔偿立法和司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体系化。
关键词:危险责任;国家赔偿;损害风险;归责原则
12.交通事故纠纷中机动车一方损失索赔的规范适用
作者:尹东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交通事故纠纷中,司法实践普遍否定机动车一方的损失索赔请求。但这种“否定赔偿论”缺乏坚实的规范支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仅作了单向度的责任规定,并未排除机动车一方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向有过错的非机动车或行人主张侵权责任的权利。“优者负担风险”原则与“生命价值优位”等理论旨在确立机动车一方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为过失相抵规则适用时向其倾斜的责任分配提供依据,而非从根本上否定其请求权。机动车损失索赔应回归一般侵权分析框架,通过对事故双方“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及无过错”等主观形态的精细组合,并统合适用受害人故意、受害人同意与过失相抵规则,构建起公平且具操作性的差异化损失分担方案。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过失相抵;受害人同意;故意侵权;受害人故意
《荆楚法学》(双月刊)是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湖北长江教育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理论专业期刊。本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办刊方向,立足湖北,刊载法治建设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促进学术创新和经验交流,弘扬法治精神,提升法治水平,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责任编辑 | 张文硕
审核人员 | 孙妹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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