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规定
以“履约保证金”“岗位履行金”
“工作保障金”等名目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试图将违法收费行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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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履约金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明确用人单位需返还“履约金”,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并根据安排被外派至某国家工作,双方通过《要约信》约定张某的薪资,以及两年服务期等事项,后该公司以“履约金”的名义,每月扣减张某1000元工资。张某工作至2025年10月离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返还在其每月工资中扣减的“履约金”等。张某与某公司均不服仲裁委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张某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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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收取劳动者“履约金”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应予返还。经查,某公司提供的《要约信》载明张某承诺至少工作两年,该公司遂在张某每月工资中扣减1000元的履约金,但张某被该公司派驻国外仅提供正常劳动,并非到国外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某公司亦未为张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专项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某公司与张某收取履约金、未满期限不予退还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综上,某公司应向张某退还每月在工资中扣减的履约金合共16000元。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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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仅在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约定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方可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设置离职扣款、保证金类违约责任。本案中,某公司设置履约金的相关约定无效,收取的履约金须向劳动者全额返还。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合规用工意识,杜绝创设各类名目的收费项目;劳动者如遇到用人单位违规收费情形,应积极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鹤山法院
供稿:王雨荷、黄苑桦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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