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刀可以杀人。
但你不能因为有人杀过人,就宣布所有菜刀都是凶器。
汽车可以撞死人。
但不能因此规定每一个汽车修理工都要先证明自己不是交通肇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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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掌握强制力的人,同时开始关心钱的时候,谁来监督这只手?
最好的司法监督,从来不是新闻出来以后迅速开会。而是在事情还没有变成新闻之前,就有人敢说:
“不行,这一步不能这么办。”
作者 | 杨雄
出品 | 有戏Review
据微信自媒体《法与情》报道,上海一家科技公司的负责人郑帅2024年被湖南邵阳县警方从上海带走,案件涉及其公司开发的一款具有VPN功能的软件。
报道披露的监控视频显示,办案人员曾以不予起诉、取保候审等条件要求其筹集巨额资金,最终涉及金额达到1亿元。此后,相关视频曝光,两名公安局领导被免职,多名涉事人员受到追责。
然而,事情并没有在“人被免职”这里结束。
截至报道刊发时,郑帅已被羁押近千天,案件仍未有最终判决。邵阳县检察院还曾两次就超期羁押问题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一个案件因此出现了三个非常刺眼的数字:
1亿元,近千天,两次纠正违法通知。
这三个数字放在一起,已经不是一个普通刑事案件的故事,而是一堂关于权力边界的公开课。
而且,这堂课的教材并不难懂。
(关联报道详见网易号“法治边角料”)
1、钱进入了执法现场
先说最令人不寒而栗的那句话。
据报道,办案人员在谈话中提到,“县里确实财政困难”,并表示有了这笔钱可以解决很多问题。
如果相关视频和报道最终经查证属实,那么这句话的问题甚至不在于它有多难听,而在于它把两个本来应该严格分开的东西,放到了同一张桌子上:
刑事司法和地方财政。
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组合。
公安机关办案,本来应该回答的是:有没有犯罪?谁实施了犯罪?证据在哪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回答的是:今年收入多少?支出多少?预算怎么平衡?
前者寻找的是犯罪事实,后者寻找的是财政平衡。
一个负责法律,一个负责账本。
如果办案过程中开始出现“这个案子能收多少钱”的思维,那么性质就变了。
这时候,被调查的人就不再只是一个涉嫌犯罪的人,而可能悄悄变成一张财政报表上的“潜在收入”。
那就麻烦了。
因为刑法的逻辑是“有罪证据在哪里”,而生意的逻辑是“这单能赚多少”。
二者一旦混在一起,最容易发生的事情就是:
先看人值多少钱,再决定罪有多重。
这也是为什么“趋利性执法”比一般意义上的粗暴执法更加危险。
粗暴执法至少还是把自己包装成“打击犯罪”。
趋利执法则可能进一步把“打击犯罪”变成一种收益模式。
而法律最怕的,就是执法者发现:
原来抓人也是一种生意。
2、自由不能明码标价
当然,必须把一个基本事实说清楚:
不能因为一名警察违法,就把整个公安机关描述成一个利益集团;也不能因为某个案件存在严重争议,就提前替法院下无罪或者有罪结论。
这是法律讨论的最低门槛。
但同样不能因为案件尚未判决,就假装所有问题不存在。
尤其是当争议本身已经涉及办案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时,更应该把程序问题放到桌面上。
我国现行司法规则对“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实已经有明确标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这类工具具有突破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数据或者控制系统等特征。
最高法2024年发布的入库参考案例也再次强调:判断一个软件是不是这类“专门工具”,不能看它有没有被人拿来干坏事,而要看软件本身是否具有突破安全措施、未经授权获取受限数据等功能。一个具有正常合法用途的“中性工具”,不能因为有人滥用,就自动变成犯罪工具。
这其实是一个非常朴素的道理。
菜刀可以杀人。
但你不能因为有人杀过人,就宣布所有菜刀都是凶器。
汽车可以撞死人。
但不能因此规定每一个汽车修理工都要先证明自己不是交通肇事犯。
VPN、爬虫、加密技术以及各种网络工具,同样如此。
现代社会越来越依赖技术工具,而技术工具天然具有“双重用途”。
真正现代化的司法,不是看见技术就害怕,更不是看见一个工具被滥用就顺手给它贴上“犯罪工具”的标签。
而是要问:
它究竟具有什么功能?使用者究竟做了什么?有没有突破具体的安全措施?有没有未经授权获取具体数据?主观故意是什么?证据在哪里?
法律最重要的能力,不是把所有问题都说成犯罪。
而是知道什么情况下,不能把一个行为说成犯罪。
3、谁有权把人带走
比“1亿元”更值得警惕的,其实是“1亿元如何进入这个案件”。
据报道,办案人员曾提出交钱换取不起诉、取保候审等条件,并反复要求筹款。
如果这些情况最终被调查认定属实,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非常荒诞的司法逻辑:
法律责任明明应该由证据决定,却似乎被金钱开始参与定价。
不交钱,可能面临更重罪名;
交了钱,可以争取不起诉;
再交一点,可以争取取保;
再不交,就“往重了办”。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执法尺度问题”。
因为法律一旦开始出现这种“套餐式表达”,公众最容易产生的疑问就会变成:
到底是在办案,还是在谈判?
刑事司法可以依法考虑退赃、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因素,但这些都必须进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裁量框架。
它不能变成一个讨价还价的私人交易。
否则,穷人和富人的刑事司法体验,就可能出现一种极其荒诞的差别:
穷人只能等待法律;
有钱人则可能被要求“购买法律”。
这恰恰是现代法治最需要防范的事情。
法律之所以叫法律,就是因为它不能成为拍卖会。
4、免掉一个人,不等于解决一个问题
而所谓“远洋捕捞”,真正值得讨论的,也不是这个词有多形象。
真正的问题是:
一个地方的执法机关,为什么有动力跑到千里之外抓人?
过去,传统犯罪通常具有非常清楚的地理边界。
人在哪里犯罪,受害人在哪里,犯罪结果在哪里,证据在哪里,管辖权往往比较容易判断。
互联网把这一切搅成了一锅粥。
服务器可能在境外,公司在上海,客户在海外,软件开发人员在另一个省,用户又遍布全国。
于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出现了:
只要能找到一个“沾边”的地方,是不是就可以把案件拿过来?
如果答案是“哪里有一点关系哪里就能管”,那么互联网时代的刑事管辖就会变成一场大型“找关系游戏”。
谁离得近不重要。
谁的管辖权更强也不重要。
重要的是:
谁先把人抓走。
而人一旦被带走,企业账户一旦被冻结,设备一旦被扣押,员工一旦被羁押,案件就拥有了巨大的现实压力。
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中央层面持续强调治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
2024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2025年,最高检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也相继部署相关专项行动。
公安部还出台了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对跨省办理涉企案件的管辖问题进一步作出规范。
更重要的是,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并规定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这说明一个问题:
所谓“远洋捕捞”,并不是网友凭空发明出来的情绪标签。
至少在国家治理层面,它已经被当成需要专门纠治的执法问题。
这本身就值得重视。
5、一个人被关了多久
可是,治理一个问题,最重要的不是发布多少文件。
而是一个非常朴素的问题:
违规之后,到底会发生什么?
因为任何权力制度都有一个冷酷的经济学规律:
如果违规收益远高于违规成本,规则就很容易沦为墙上的装饰。
假设一个地方通过违规办案获得巨大经济利益,而最后最严重的结果只是“领导免职”。
那么对于一个制度设计者而言,就必须继续追问:
钱追回来了吗?
违法所得怎么处理?
谁承担责任?
案件为什么会这样立案?
管辖权是谁决定的?
谁审核过?
谁监督过?
为什么一个案件能够一路走到法院,甚至在已经开庭之后仍然出现持续的争议?
为什么监督机关发现问题以后,纠正意见仍然可能停留在“等待回复”?
这些问题,比简单公布一个干部“免职”重要得多。
因为免掉一个局长,只能说明这个局长可能出了问题。
而把整个流程掰开来看,才能知道:
究竟是一个人坏了,还是一个机制给了坏行为太多空间。
后者才是公共治理真正应该解决的问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羁押”。
一个人被羁押一天,法律意义上的重量都不是轻的。
因为自由不是办案机关可以随意借用的办公用品。
我国检察机关的规则对此其实写得非常清楚:发现超期羁押,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期限执行中的违法情形,同样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如果办案机关没有依法纠正,还应当向上级机关报告。
所以,《纠正违法通知书》不是普通的“温馨提示”。
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告诉办案机关:
你这一步可能已经越线了。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很简单了。
如果一个案件已经拖了很久,检察机关又两次发出相关通知,而案件仍然没有明确结果,那么公众当然有权追问:
为什么?
不是为了替任何一方预判案件输赢。
恰恰相反,是因为一个法治社会不能只关心“最后判几年”,却不关心一个人在判决出来之前被关了多久。
否则,刑事司法就会产生一个非常可怕的悖论:
最后有没有罪,尚且需要法院判断;但人在没有最终判决之前,却已经提前付出了数百天、上千天的自由成本。
这笔成本由谁承担?
如果最终无罪,又由谁负责?
如果程序违法,又由谁负责?
如果案件确实复杂,那么复杂在哪里?
如果审限依法延长,那么法律依据在哪里?
如果没有超过审限,那么计算依据又在哪里?
这些都不是家属“着急”这么简单。
这是司法程序必须能够回答的问题。
6、企业怕违法,更怕法律失去边界
更荒诞的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最应该让企业害怕的,是违法,而不是执法本身。
企业如果违法,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偷税漏税要查,诈骗要查,侵犯计算机系统要查,商业犯罪同样要查。
没人要求企业家拥有违法特权。
恰恰相反,真正健康的营商环境,从来不是“老板违法没人管”。
而是:
老板违法,法律管;老板没违法,也不能被随便管。
这两句话看起来只差几个字,实际上差的是一个社会对产权、预期和权力边界的基本理解。
最高检2025年公布的专项监督信息显示,相关治理已经把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财产,以及违规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涉企案件管辖权等问题列为监督重点,并披露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扣冻”财产26亿余元,依法督促变更强制措施820余人,监督撤案3000余人。
这说明问题并非没有制度工具。
真正的问题是:
这些工具能不能在下一次“1亿元”出现之前就启动,而不是等到视频传遍网络以后才启动。
最好的司法监督,从来不是新闻出来以后迅速开会。
而是在事情还没有变成新闻之前,就有人敢说:
“不行,这一步不能这么办。”
7、谁来监督撒网的人
一个成熟的法治环境,最珍贵的不是“没人犯错”。
这是不可能的。
警察会犯错,检察官会犯错,法官会犯错,律师也会犯错。
真正重要的是:
错误有没有刹车?
权力有没有边界?
监督有没有牙齿?
程序有没有出口?
被羁押的人有没有及时获得救济?
被冻结的钱有没有独立保管?
跨省办案有没有严格的管辖审查?
涉企案件有没有避免“先抓再说”?
而最关键的,是执法机关有没有可能从一个案件中获得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经济收益。
这才是所谓“趋利性执法”真正令人警惕的地方。
因为一旦执法和利益挂钩,法律就会从一把尺子,变成一杆秤。
尺子负责丈量。
秤负责讨价还价。
而公权力最不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拿着秤去称一个人的自由值多少钱。
所以,真正值得追问的其实不是:
“郑帅到底有没有犯罪?”
这个问题应该交给证据和法院。
也不是:
“邵阳县公安局长为什么被免职?”
这个问题需要责任调查给出答案。
更值得追问的是:
为什么一个刑事案件会走到需要用一亿元来讨论“自由”的地步?
如果报道中的相关谈话、资金流向和办案经过最终被调查证实,那么这绝不只是某几个办案人员个人作风粗暴的问题。
它暴露出来的是一个更严肃的制度命题:
当掌握强制力的人,同时开始关心钱的时候,谁来监督这只手?
这才是“远洋捕捞”最应该留下的问题。
鱼可以捕。
案子也可以办。
犯罪当然应该追。
但执法机关不能把企业家当成鱼,也不能把地方财政当成渔船的油箱。
更不能出现这样一种荒诞场景:
警察负责撒网,企业负责交钱,财政负责收款,最后大家再一起研究这条鱼到底犯没犯罪。
如果真到了这一步,那么需要被纠正的,就不只是一个案件。
而是整个“捕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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