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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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央视曝光:涉案金额最大的,是司美格鲁肽
近日,央视新闻报道了药品追溯码大数据模型撕开“回流药”黑色产业链的全过程。广州医保部门依托“药品追溯码”大数据模型预警,联合公安机关打掉一个收药倒药犯罪团伙:本应全程2℃—8℃冷链保存的药品,被随意堆放在三十多摄氏度的闷热仓库里,发货时用泡沫箱、铝箔纸伪装出“冷链保存”的假象——而这一系列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药品,正是需要严格冷藏的降糖、减重“网红药”司美格鲁肽。警方现场扣押涉案药品8000余盒。
同期的权威数据显示:2025年至2026年6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医保领域欺诈骗保犯罪5500余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的依法从严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中,一起案件的41名被告人就因倒卖“回流药”骗保犯罪获刑。一瓶“低价药”背后,是一条贯穿“开药—收药—倒卖—洗白”的犯罪链条。
二、“回流药”如何炼成:一盒药的黑色旅程
所谓“回流药”,是指参保人使用医保报销开出的药品,没有用于治病,而是低价卖给“药贩子”,药贩子加价倒卖、重新流入市场的药品。以央视披露的账目为例:一盒成本价70元的药品,市场售价100元,医保报销后参保人自费仅20元;药贩子以30元收购、再以60元的“低价”转卖——参保人赚10元差价,药贩子赚30元差价,看似“人人得利”,实际蚕食的是全体参保人的“救命钱”。
随着医保药品追溯码“一药一码、一次结算、永久留痕”全面落地,2025年国家医保局大数据模型筛查出的涉嫌倒卖回流药线索高达180余万条,经专项打击,2026年已降至10余万条。但犯罪手段也在升级:有的涂改、损毁追溯码,有的通过药品批发企业虚开发票、伪造随货同行单为回流药“洗白”——吉林破获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成立线上药店回收药品,再借医药公司虚开发票掩盖非法来源,初步查实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20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法律分析:这条链上的每个人,都可能构成犯罪
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回流药”链条上的不同环节,对应着不同罪名的刑事风险。
(一)参保人超量开药、转卖套现——涉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4年2月印发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明确: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以“倒卖”为目的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本质是以虚假的用药需求套取医保基金,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即构成诈骗罪——诈骗医保基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二)“药贩子”收购、倒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教唆开药则构成诈骗罪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2022年3月6日施行)第十三条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上述司法解释和前述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明知”的推定规则:药品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以收售医保药品为业、长期多次向不特定对象收购、利用互联网和邮寄等非接触式渠道多次收售的,均可以认定主观明知——“不知道是骗保药”的抗辩,在这些情形下很难成立。需要特别指出,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明确:司法政策重点惩治的正是倒卖医保骗保药品的“中间商”,他们的罪责往往重于零散出卖药品的参保人。
(三)变质药品再流通——可能触碰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回流药脱离正规流通渠道,储存、运输条件完全失控。本案中需要冷链的司美格鲁肽长期常温堆放,已存在变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变质的药品属于假药;明知是变质药品仍然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用泡沫箱、铝箔纸伪装“冷链”,恰恰可能成为认定主观明知的证据。
(四)机构与公职人员参与——从诈骗罪到贪污罪
根据前述指导意见,定点医药机构组织虚假就医、购药骗取医保基金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保基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四、裁判风向:全链条打击,也留有从宽空间
司法数据与案例清晰地传递了两个信号。
一是从严。2025年以来,国家医保局下发近200万条核查线索,全国医保部门查处违法违规机构6.2万家,联合公安机关破案近千起,涉案金额超30亿元;指导意见明确对组织、指挥犯罪团伙骗取医保基金的,曾因医保骗保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拒不退赃退赔的,从重处罚,并从严掌握缓刑适用。例如,湖北荆门法院审结的案件中,两名肾移植术后患者长期超量购买抗排异药物转卖套现,分别骗取医保基金96万余元、52万余元,均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上。
二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指导意见同时要求:对涉案不深的初犯、偶犯从轻处罚,对认罪认罚的医务人员、患者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徐某林因妻子治病花费巨大、经济困难,使用已死亡妻子的医保卡购药出售,鉴于其自首、全额退赃退赔等情节,被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可见,是否主动退赃退赔、是否认罪认罚,对最终量刑影响显著。
五、实务提示:守住底线,也认清出路
- 对参保人:医保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出借、不租售;不为蝇头小利超量开药卖给“药贩子”——超过刑事追诉标准的构成诈骗罪,未达标准的也将面临暂停医保结算、退回基金并处罚款等行政责任。
- 对患者及家属:网络平台、微信群里明显低于市价的药品要警惕,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扫描药品追溯码核验流转轨迹;买到、用到脱离冷链的变质药品,不仅人财两空,还可能维权无门。
- 对医药从业者:药店、批发企业不得为来源不明药品提供票据“洗白”,虚开发票、伪造随货同行单本身即涉刑事犯罪,且可能构成共犯。
- 对已经涉案的人:此类案件数额认定链条长(医保结算数据、追溯码、资金流、物流多维度印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对处理结果影响重大;对数额认定、主观明知、主从犯区分等关键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有利处理。
医保基金是全体参保人的“看病钱”“救命钱”。在国家医保局大数据监管已实现“一盒药”跨省追踪的今天,任何环节的“小生意”,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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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张毅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与研究。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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