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山企业遇到法院执行错误,探矿权被违法拍卖流转,后续探矿权到期、划入保护区域,客观上已经无法执行回转、不能把矿权变更回原企业名下。很多矿企会有几个疑问:矿权回不来,是不是就拿不到国家赔偿?是按100% 矿权价值赔,还是只赔被执行处置的份额?评估费、利息又该怎么处理?
本案是最高法赔偿委员会非常经典的探矿权错误执行司法赔偿监督案例,厘清矿权不能返还情况下的损失计算、赔偿份额、评估采信规则、利息标准、评估费分摊五大实务问题,对矿业企业遭遇执行错误申请国家赔偿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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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案情
乐山市宝通贸易有限公司(宝通公司)持有宝兴县某铅锌矿探矿许可证。宝通公司与李银华签订《合伙协议》,以探矿权作价出资占合伙财产51% 份额,李银华现金出资占49% 份额。
之后双方发生两起诉讼:一是合伙协议纠纷,法院判决李银华享有合伙财产49% 份额;二是借款纠纷,判决宝通公司向李银华归还 40 万元借款及利息。
在借款案件执行阶段,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宝通公司持有的探矿权51% 合伙份额委托评估、公开拍卖,李银华以17.3 万元竞得该51% 份额,拍卖款直接抵扣宝通公司对李银华的债务。法院向自然资源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办理探矿权变更转让登记。
后续出现多重客观障碍:
1.当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存在矿业权违法情形,不予批准本次探矿权转让;但后续该探矿权实际变更登记至李银华名下。
2.案涉探矿权许可期限于2015 年到期,李银华未办理延续。
3.矿区范围与大熊猫国家公园重叠,客观上已经无法将探矿权恢复至宝通公司名下,原物返还、执行回转事实上已经不能实现。
后续生效裁定确认: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本次拍卖执行行为违法。宝通公司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诉求主要为:
1.请求判令返还探矿权,把许可证变更回宝通公司;
2.如果无法返还,要求赔偿探矿权全部价值损失190.79 万元,并且按五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一审、二审赔偿阶段,最初以宝通公司举证不能驳回赔偿请求;四川高院赔偿委员会审理中依职权委托评估,以2005 年拍卖时点为基准,依据自然资源档案馆存档地质资料评估探矿权价值172.57 万元。
四川高院赔偿委员会计算:仅处置了探矿权51% 份额,扣除已经抵偿债务的拍卖价款 17.3 万元;再按司法解释支持一年期存款利息;评估费 41.84 万元由双方各承担 50%。最终核算实际赔付677606 元。
宝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坚持应当赔偿100% 探矿权价值、采纳 190.79 万评估值、按五年期利率计息、全部评估费由法院承担。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处理结果
驳回宝通公司的申诉,维持四川高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
二、本案五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探矿权因客观原因不能返还,不等于国家赔偿请求直接落空,改为赔偿对应的财产差额损失
实务误区:矿业权被违法执行拍卖,只要许可证到期、划入生态保护区域,不能办回转登记,就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
最高法明确:
《国家赔偿法》规定能够返还财产的予以返还;财产已经灭失、客观上无法返还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市场价格计算差额损失。
本案探矿权已经到期、与大熊猫国家公园重叠,加之案外人已经开展勘查作业,法律与客观现实均不支持将探矿权变更回原权利人。但法院执行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企业有权主张金钱赔偿,而不是直接驳回全部赔偿请求。
规则2:国家赔偿仅赔偿被违法处置的合法权益份额,不当然按 100% 矿业权整体价值赔付
实务误区:探矿权登记在我公司名下,法院违法拍卖,不管内部合伙份额,就应当赔偿探矿权100% 全部价值。
本案关键事实:宝通公司在合伙中将探矿权作价入股,合伙判决已经确认李银华本身就享有合伙财产49% 的权益;当年执行拍卖的对象,也仅仅是宝通公司持有的51% 合伙份额。
虽然探矿权证书登记为宝通公司,但内部已经通过合伙划分财产份额。法院违法执行处置的,仅为51% 份额。
国家赔偿保护的是合法受到侵害的权益部分,不会把本来就属于第三方合伙权利人的49% 部分,也一并计入赔偿基数。故本案仅以探矿权总价值的 51% 作为损失计算基数。
规则3:评估采信以官方存档原始地质资料为准,单方提交、孤证材料不足以推翻评估结论
实务误区:评估应当全部采纳我方提交的勘查投入、手绘图、口头证言,档案馆存档资料不全就应当采信企业单方材料。
评估出现两套结果:一套依据自然资源厅档案馆存档地质资料,价值172.57 万元;另一套依据宝通公司单方材料得出 190.79 万元。
宝通公司主张实际勘查工作量更大,但仅提交原矿长手绘图,属于孤证,无其他书证、原始勘查报告予以佐证。
最高法观点:国家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人对损失大小负有举证责任;仅有单方证据、孤证不足以否定官方存档地质资料形成的评估结论,应当采信档案馆存档资料对应的评估结果。
规则4:国家赔偿财产损害利息,法定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支持五年期或者更高标准
实务误区:财产被违法处置十几年,应当按照五年期存款甚至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弥补资金占用损失。
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利息标准由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犯财产权的利息,统一采用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当事人要求按照五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规则5:依职权启动评估的评估费用,可以结合过错、举证情况,由双方合理分摊,不是全部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实务误区:只要确认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全部评估鉴定费用一律由法院全额承担。
本案原本赔偿请求人拒绝申请评估,为查明损失,高院赔偿委员会依职权委托评估。虽然根源是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但举证责任本属于赔偿请求人。
最高法认可:可以平衡双方程序利益,评估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各分担50%,该处理方式合法。
三、矿山企业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探矿权被违法拍卖,只要矿权不能回转,就得不到国家赔偿。
正解:不能返还财产时,可以请求金钱赔偿,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点市场价值计算差额损失。
❌误区 2:矿业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遭遇违法执行,就必须赔偿矿业权 100% 全部价值。
正解:要区分内部合伙、共有份额。国家赔偿只赔偿被违法处置的那部分合法权益份额,本身属于第三方的权益部分,不能纳入赔偿。
❌误区 3:评估时,自己提供的手绘图、证人陈述,效力等同于自然资源部门存档勘查报告。
正解:单方孤证证明力弱;评估优先采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档案内的原始地质、勘查资料。
❌误区 4:财产被违法占用多年,可以主张五年期存款或者贷款利息。
正解:国家赔偿财产损害利息是法定标准,只能适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不支持复利。
❌误区 5:只要确认执行行为违法,所有鉴定评估费用全部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正解:评估费并非一概全由法院承担;若赔偿请求人自身负有举证义务,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可以判令双方合理分摊。
四、实操建议(矿山企业面临法院错误执行,申请司法国家赔偿)
✅矿企实操要点
1.分清:返还财产(执行回转)与金钱赔偿两种路径
一旦矿业权存在到期、生态管控、已经过户第三方等客观障碍,尽早放弃“必须把矿权证变更回来” 的单一诉求,重点准备金钱赔偿的证据材料。
2.梳理清楚矿业权内部共有、合伙、入股份额
即使矿业权证书登记在本企业名下,如果存在合伙、入股、共有协议,提前厘清自己实际持有的财产份额;国家赔偿只保护被违法处置的那部分权益。
3.高度重视地质、勘查原始档案证据
发生纠纷第一时间调取自然资源档案馆全套勘查报告、备案资料。仅依靠企业内部手绘图、个人证言,很难在评估、质证环节被采信。尽量准备原始勘查台账、野外记录、备案文件。
4.正确理解国家赔偿利息规则
不要对高额利息抱有过高预期,财产损害只支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不支持贷款利息、五年期定期利息。
5.评估鉴定:不要一味拒绝评估
国家赔偿中,赔偿请求人对损失金额负有举证义务。一味拒绝评估,会面临举证不能败诉风险;即使是法院依职权启动评估,企业也要积极参与质证,对评估依据、参数充分发表意见。同时做好评估费需要自行分担一部分的心理预期。
本案裁判要旨
法院执行行为被确认违法,但探矿权因许可到期、生态管控、案外人实际勘查等客观原因无法返还时,应当转为金钱国家赔偿,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市场价格计算财产差额损失。国家赔偿仅赔偿被违法处置的合法权益份额,不因矿业权证书登记在赔偿请求人名下,直接按100% 矿业权价值赔付。评估应当优先采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档的原始地质勘查资料,单方孤证不足以推翻评估结论。国家赔偿财产损害利息依法适用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法院依职权启动评估的,评估费用可结合举证责任与案件过错,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合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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