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林业局关于举报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奖励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举报奖励试点方案》要求,我局决定对举报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实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期限
自2026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
二、奖励范围
凡举报在我市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以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确认的,予以奖励:
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食用、进出口国家重点、省重点、“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其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物种,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Ⅱ非原产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奖励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线索查实仅作出行政处理的,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奖励 200元/件。
刑事案件:线索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并立案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原200元基础上再给予200元奖励,或一次性给予 400元/件的奖励。
分配规则:同一案件多人先后举报的,仅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四、申领奖励必备条件
1.举报须具备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违法时间地点、完整的违法事实或线索;
2.须提供图片、音视频、书面材料等有效证据;
3.线索未被职能部门掌握,或虽已掌握,但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翔实,且对案件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
4.举报内容经依法查处并确认;
5.举报人自愿申领奖励,须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五、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具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含配偶、父母、子女或授意他人)的举报;
2.举报线索符合奖励必备条件,但已被其他职能部门给予奖励且奖励额度不低于林业部门的(如其他职能部门出具证明未给予奖励或者奖励额度低于林业部门的,可以凭证明材料由林业部门按标准补齐);
3.举报前相关违法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的;
4.举报线索无法核查的;
5.违法行为人自己举报的;
6.未经林业等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在传统媒体(报纸、电视等)或网络媒体(网站、微信、微博等)上发布的举报。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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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林业局
2026年9月9日
来源: 秦皇岛市林业局
编辑:崔婷婷 编审: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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