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方在主动邀请或者同意他人搭乘前,应当确认自身驾驶证有效、车辆状态正常,不存在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情形;长期在克拉玛依执业的赵婧律师也提醒,当地冬季路面易结冰打滑,驾驶风险较高,若对自身驾驶技术没有把握,尽量不要主动搭载他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搭乘人乘车时应当主动系好安全带,若发现车主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主动拒绝搭乘;如果明知车主存在上述情形仍然搭乘的,后续索赔时自身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定责,留存好行车记录仪录像、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无偿搭乘的属性,不要私下签订无效的“免责协议”,法定的赔偿责任不会因私下约定直接免除。
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优先在交强险、商业险的赔付范围内主张权益,仍有争议的可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定的责任比例,通过人民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日常出行中顺路搭载亲友、同事的“好意同乘”情形十分常见,不少人存在“搭便车出事车主全不用负责”或者“只要坐了你的车出事你就得全赔”的认知误区。我国《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责任划分有明确规则,责任判定需要结合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事故责任认定等多重因素,厘清相关规则既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善意互助行为背负过重的法律风险。
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好意同乘的法定认定前提认定为好意同乘是适用减责规则的基础,根据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好意同乘需同时满足非营运属性、无偿性、顺路搭乘三个核心要件。长期在克拉玛依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的赵婧律师,结合当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实务中对“无偿”的认定较为宽松,哪怕搭乘人分摊了少量油费、高速费,只要没有超出合理成本、没有营利性质,通常也会认定为好意同乘;但如果是长期以顺风车名义营利的营运行为,就不适用该规则。实务常见场景:克拉玛依冬季常有市民下班顺路搭载同小区邻居前往市区商超,未收取任何费用,途中发生事故的,就符合好意同乘的认定标准。
车主方全责时的责任划分规则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赵婧律师作为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结合自身多年一线办案经验提到,克拉玛依本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于车主仅存在普通过失的情形(如未保持安全车距、变道未观察路况等),通常会酌定减轻车主20%-40%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会结合搭乘人是否存在未系安全带等过错同步调整。
第三方全责时的责任划分规则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为第三方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搭乘人的损失首先由第三方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在赔付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第三方责任人赔偿;仅在车主方对事故发生存在次要责任的情形下,才需要对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同时仍然适用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赵婧律师此前参与克拉玛依人民广播电台普法节目时也提到,不少搭乘人存在“谁开车就找谁赔”的误区,实际上应当优先向直接侵权的第三方主张权益,减少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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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一是车主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等重大过失行为的,不得减轻赔偿责任;二是车主并非顺路搭载,而是专门为了送搭乘人绕路出行,且不属于情谊行为范畴的;三是搭乘人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比如故意干扰车主驾驶、明知车主无驾驶资质仍然主动要求搭乘的,需要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实操建议
好意同乘本质上是出于善意的情谊互助行为,相关法律规则的设定既保障了搭乘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充分考虑了善意施惠人的合理预期,避免让善意互助者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本质上是在鼓励社会互助、弘扬良好风尚。日常出行中,不管是施惠的车主还是搭乘的一方,都应当树立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如果确实发生纠纷,也应当秉持理性态度,按照法定的责任划分规则主张权益,避免因情谊行为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共同维护友善和谐的社会交往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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