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工网)
周倩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针对当前纠纷多发的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明确: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今,智能汽车越来越受消费者青睐,但与之相伴的纠纷始终卡在“责任模糊”的灰色地带:事故发生后,车主说“车自己开的”,车企推“驾驶员没接管”,保险公司拿不出理赔标准,普通消费者往往要在漫长的扯皮里承担无妄损失,行业也因为规则不明,不敢放开手脚落地更进阶的功能。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驾驶人、车辆生产者和销售者等主体在相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路径:对消费者而言,不用再怕“开辅助驾驶出事故没人担”,合法权益有了明确的司法依据;对车企而言,等于明确了“智能功能不是当甩手掌柜的借口”,倒逼企业把安全放在技术迭代的第一位;对整个行业而言,模糊的规则空白被填上。
《意见》的发布与近两年出台的有关自动驾驶的法律规范,形成了“准入—测试监管—司法定责”的完整链条。
此前,《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已要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并对事故发生前相关运行数据进行记录和保存。此次《意见》进一步从司法审判层面明确,为查明事故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等数据。与此同时,对于车辆本身存在产品缺陷的,可以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共同造成损害的,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分别认定责任。由此,智能驾驶事故的责任认定开始从过去单纯关注“是谁在开车”,转向同时审查“人是否尽责、车是否存在缺陷、系统运行数据反映了什么”的多维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意见》的出台,没有等纠纷集中爆发再补规则,而是提前用司法手段给行业托底。本质上,这不是要给技术“设限”,恰恰是用明确的责任预期,给消费者、给市场吃下一颗定心丸——技术可以往前跑,但安全和责任的底线,永远先一步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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