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典型的资源型城市,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是乌海必须迈过的“一道坎”。《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于推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进露天矿山和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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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管的是深山里的大矿坑、远处的排土场,离普通市民的生活很远。
其实恰恰相反,这部条例管到的,可能正是你每天开窗呼吸的空气、雨季担心漫出的矿坑积水,甚至是城市天际线旁那片正在复绿的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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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部条例究竟与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关系?
下面从几个最常见的“家门口”场景说起
一、管控扬尘噪音,居住环境更舒心
✅露天煤矿夜间禁止开采,分采暖/非采暖期划定夜间时段,减少夜间作业噪声扰民。
✅硬性要求矿区道路硬化、堆场密闭,爆破错峰、配备雾炮洒水设备,全方位压减粉尘污染,降低矿区周边扬尘影响。
✅矸石、煤炭物料严禁露天堆放,出现煤层、矸石自燃火点必须限期治理,拒不整改企业将被罚款、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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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露天煤矿采煤作业、排土场占地、矿坑水疏排等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废渣、矸石、尾矿等处置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井工煤矿开采应当减少对区域原始地貌和水资源的破坏,已建井工生产煤矿,鼓励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对矿区环境破坏较小的先进开采技术,优先利用煤矸石、废渣等固体废物充填采空区,减少矸石升井和地面堆存。(《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条)
- 矿区内企业或者个人贮存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和处置煤矸石的场地应当封闭,严禁露天堆放。煤炭开采和洗选企业应当制定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鼓励采取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制取化工产品、筑路等方式对煤矸石进行科学合理利用。(《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矿山企业、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和无主矿山治理项目等各类矿山治理项目、煤炭洗选企业及其他工矿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矸石自燃、煤层自燃等火点治理工作。矿山企业和各类治理项目单位应当制定煤层火点治理方案,在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限范围内完成治理。(《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矿产开采、储存、装卸、运输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粉尘、扬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并采取下列措施:
- (一)露天开采煤矿夜间禁止开采;
- (二)对矿区内道路和物料堆场实行全面硬化;
- (六)采掘、排土等作业时要配备满足需要的洒水车、高压雾炮车等洒水降尘设备,对预爆区洒水预湿,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 (七)露天开采应当采用无尘爆破等先进技术,实行错峰爆破;
- (八)其他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措施。
前款所称夜间,是指非采暖期四月十六日至十月十四日晚八点至早六点,采暖期十月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晚八点至上午十点。(《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矿区生活区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
矿区生活区不再“边缘化”,统一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推进老旧厂区、居民区更新,实实在在改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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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矿区办公厂区、生活区统一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健全完善管理标准体系,一体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统筹推进老旧企业厂区和矿区内居民区综合改造,持续改善矿区生活环境和品质。(《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取暖更安心,严控劣质散煤
✅禁止销售不合格散煤,严打劣质煤流通。
✅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改造,以街道、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让居民取暖更干净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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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乡居民燃煤污染综合治理力度,推进清洁取暖改造,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元整体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利用新能源等分散式清洁取暖工程建设。(《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老百姓可以监督,矛盾有渠道解决
✅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发现破坏矿区环境行为可举报,部门保密并及时处置。
✅建立群众、政府、企业三方议事调解机制,矿区周边的纠纷矛盾,有专门渠道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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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矿区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矿区环境破坏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条)
- 区人民政府以及矿山企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和谐矿区建设,建立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矛盾纠纷化解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矿山企业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五、废弃矿山变风景,未来多休闲好去处
闭坑、废弃矿山不闲置!鼓励改造为矿山公园、观光休闲场地,同时发展“光伏+生态修复”,昔日矿山有望变成市民游玩打卡点,实现生态红利惠及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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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提倡闭坑、废弃矿山的综合利用,保护人文地质遗迹,弘扬矿业文化,因地制宜建设矿山公园、休闲观光、旅游开发场所、光伏生态产业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业开发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利用闭坑矿山、废弃矿坑、排土场等场地资源,打造“光伏+生态修复”等新能源复合利用场景,推动新能源项目与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六、企业责任落到底,违法有处罚
矿山企业是治理第一责任人,生态修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扬尘、火点、非道路机械违规都设置明确罚则,倒逼企业守好环境底线,守护周边群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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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采矿权人应当设立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用账户,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山开采与生态修复同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七条)
- 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八条)
回到开头的那个问题——《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与你我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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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它把许多过去“说了没人管”的矿区环境问题,变成了有明确条款、有具体罚则、有维权路径的法治议题。
矿山开采后的土地必须复垦,不能“一走了之”;四合木等珍稀植物的移植保护,有了更严格的法定程序;矿区扬尘、噪声、污水排放,都有了明确约束;采空区的治理责任,不再是“踢皮球”。
与此同时,市民对矿区生态环境的知情权、监督权、举报权得到系统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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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守的是矿区生态
护的是你我家门口的蓝天净土
编辑:刘学颖 王晨迪
出品:乌海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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