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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小讲堂 |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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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是连接交易双方、提供房源客源信息与交易代办服务的重要市场主体,其规范经营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购房、租房权益及房产交易市场秩序。小编结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梳理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常见违规情形及相应处罚标准,一起来看一看。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处1万~3万元罚款的违规情形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按规定,经纪业务应当由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机构统一收取。个别从业人员利用机构客户资源,以个人名义违规从事房地产代理、居间服务并私下收佣,既逃避监管,也容易损害委托人权益。经纪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与日常管理,杜绝私自承接业务。
代办服务事先未充分告知。经纪机构在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时,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再开展业务,不能“先办事、后告知”。
经济服务合同管理不规范。合同应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签订合同前,应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并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机构应如实记录业务情况,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发布房源前,经纪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查看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擅自发布房屋户型、位置等信息,容易造成委托人个人信息和财产隐私泄露。
处3万元罚款的严重违规情形
(一)交易资金管理类
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并经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经纪机构的签字盖章。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交易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机构及人员不得侵占、挪用。结合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制度,购房款应当存入项目对应的监管账户,严禁私自划转、侵占。
(二)违规经营交易类
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或强制交易。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如以低价房源引流、刻意隐瞒房屋关键信息、AI生成虚假房源信息、雇人虚假看房及恶意压价、扣押证件胁迫签约等,达到促成交易目的。各地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此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为规避税费等签订“阴阳合同”。部分机构为促成交易、赚取佣金,以合理规避监管、减少房屋交易税费为借口引导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价款的合同(即“阴阳合同”),不仅交易双方需要承担风险,且后续房屋二次交易或房产分割时容易引发纠纷。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违规改套”极易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埋下水电、消防等安全隐患。《住房租赁条例》中同样明确禁止将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以及出租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达标的房屋。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能购买、承租自己正在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防止利用行业优势“低进高出”、炒房牟利。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对尚未达到上市交易年限的政策性住房,以及被查封、存在权属争议等禁止交易的房屋,不得提供经纪服务。
(三)信息安全类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信息谋利。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泄露、不当使用委托人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遵循行业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服务业务。广大购房人、租房群众在房屋交易中要擦亮双眼,选择正规备案的经纪机构,在签订合同前看清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妥善保管好交易资金。如遇机构违规经营,可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环境。
来源: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 李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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