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06年4月13日,甲县草原局向刘某颁发临时使用草原许可证,位置及面积为甲县乙乡16 400亩,划定了四至界限范围,使用期限50年。2006年9月,刘某取得了《土地开发许可证》。2006年10月,刘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畜牧业,未注明土地面积及土地使用期限。2012年7月16日,甲县招商局与李某签订了以有机、绿色农业产业开发为内容的《投资意向书》,经甲县招商局推荐、撮合,李某与刘某达成联合开发协议,并于同年7月18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随后,李某按照《投资意向书》《土地转让协议书》的内容,于同年8月27日注册成立了丰胜公司,对土地进行公司化开发经营。
丰胜公司向甲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承包合同》使用权人的申请,甲县国土资源局答复:因行政区划调整,乙乡将并入丙市,故变更土地手续冻结,可在行政区划工作完成后,由丙市政府及职能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乙乡并入丙市后,丰胜公司向丙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及土地开发延期使用手续,丙市自然资源局以未见到档案材料为由拒绝办理。2017年12月12日,丙市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17年12月13日,丙市自然资源局依照该批复以“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为由,向刘某作出并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丰胜公司认为,丙市政府、丙市自然资源局违法收回土地,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①撤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②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甲县招商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经现场调查,认为土地现状与作出行政行为时相比已发生显著变化,无法确定丰胜公司的具体损失。
问 题
1 丰胜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请说明理由。
2 谁是本案适格被告?请说明理由。
3 丙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请说明理由。
4 针对丰胜公司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请求,法院如何处理举证责任和赔偿数额?
5 甲县招商局在诉讼中具有什么诉讼权利?若甲县招商局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6 若法院一审判决遗漏了丰胜公司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1.丰胜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请说明理由。
丰胜公司的原告主体适格。刘某与李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后李某成立了丰胜公司,对土地进行公司化经营。丙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实际上影响到了丰胜公司的利益,丰胜公司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丰胜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谁是本案适格被告?请说明理由。
丙市自然资源局是本案适格被告。丙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丙市政府于2017年12月
12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而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根据《行诉解释》第19条的规定,丰胜公司应当以丙市自然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3.丙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请说明理由。
丙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是行政处罚行为。丙市自然资源局以“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为由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是对怠于履行开发建设义务人的惩戒,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其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4.针对丰胜公司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请求,法院如何处理举证责任和赔偿数额?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和《行诉解释》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丰胜公司应就其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土地现状与作出行政行为时相比已发生显著变化,无法确定丰胜公司的具体损失,而丰胜公司所受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被告丙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就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和《行诉解释》第91条的规定,基于丙市自然资源局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尚有裁量余地的现状,法院不宜对赔偿数额作出裁判,应判决丙市自然资源局对丰胜公司因其收回土地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5.甲县招商局在诉讼中具有什么诉讼权利?若甲县招商局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1)甲县招商局在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和《行诉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判决甲县招商局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甲县招商局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甲县招商局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丙市自然资源局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甲县招商局合法权益的,甲县招商局有权提供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甲县招商局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甲县招商局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甲县招商局有权质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甲县招商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
根据《行诉解释》第41条的规定,甲县招商局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
根据《行诉解释》第46条第1款的规定,甲县招商局确有证据证明丙市自然资源局持有的证据对其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丙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相关证据。
(2)根据《行诉解释》第79条第2款的规定,甲县招商局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6.若法院一审判决遗漏了丰胜公司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行诉解释》第109条第4、5款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遗漏丰胜公司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丰胜公司的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予以赔偿的,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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