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湖南一名曾经的英语老师,在生育之后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经了解,她患有先天性神经纤维瘤病2型,怀孕后激素变化刺激颅内肿瘤进展,压迫视听神经,最终造成严重损害。家属表示,生育就诊过程中,医生没有明确告知她属于不适宜生育情形,仅提及存在风险。这件事,也让很多网友关注孕期产检、医生的告知义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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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拆解:
第一,医疗机构负有法定的告知说明义务。依据《民法典》,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高风险妊娠,医生需要完整告知医疗风险、替代方案,说明是否属于不宜妊娠情形。如果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有可能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要注意,告知不等于简单提一句“有风险”,需要把风险大小、后果、是否建议避免生育讲清楚,保障患者知情选择权。
第二,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认定。家属如果主张医院担责,需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类案件通常需要医疗损害鉴定,判断产检评估、风险告知环节是否存在疏漏。同时要区分,疾病本身的自然进展,和诊疗行为过错带来的损害,不能直接把生育诱发的病情恶化,全部归责于医院。
第三,网络层面,大家理性看待事件,不要过度片面解读。这是一起罕见病遇上妊娠的不幸个案。当事人妹妹也澄清,网传丈夫抛弃妻子的说法不实,丈夫一直在照料妻儿。网络上不要随意扩大化解读,避免传播片面观点,给本就艰难的家庭带来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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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律师提醒:对于本身带有基础疾病、罕见病的备孕人群,孕前评估至关重要。医疗机构要充分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患者也应当主动向医生完整披露自身病史,充分评估妊娠风险,再做出生育决定。法律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最终责任划分,要以专业医疗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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