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乌达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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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受理范围
14.强行插手生态林草、矿产资源、民间借贷、殡葬服务领域,以非法手段攫取最大利益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15.操纵、经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和境内外势力勾连的犯罪线索;
16.涉枪涉爆、网赌电诈、环食药、盗抢骗等与黑恶势力犯罪交织合流的违法犯罪线索;
17.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18.盘踞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收取保护费等破坏营商环境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19.其他涉及信息网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房地产、生态环境、金融放贷、工程建设、市场流通、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社会治安和乡村治理等行业领域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新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20.利用网络平台或“软暴力”手段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非法催收、恶意投诉举报、恶意索赔、舆情敲诈、造谣诽谤、人肉开盒、辱骂恐吓、批量网暴等扰乱网络秩序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线索;
21.利用色情交易、色情引诱等方式向受害人勒索钱财的色情敲诈违法犯罪线索;故意制造用工矛盾,阻挠施工,向用人单位索要高额赔偿的务工敲诈违法犯罪线索;故意制造人身、财物受损假象,向受害人勒索赔偿的碰瓷敲诈违法犯罪线索;
22.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购买商品,强买强卖的强迫消费违法犯罪线索。
(四)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
23.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线索。
除上述明确四类线索外,群众举报的其他涉嫌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属于扫黑除恶打击整治范畴的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衍生性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经办案单位、盟市委政法委、自治区扫黑办审核认定为有效线索的,一并纳入奖励范围。
二、不予奖励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三、奖励原则
(一)奖励举报人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地区代码加任意3位数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受理单位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予以奖励。
(二)奖励认定原则:
1.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后续举报人能够提供此前未掌握的关键新增信息并促成案件侦办取得重大突破的,可按照辅助线索标准酌情予以奖励。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协商分配。
2.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一条线索同时查实多起违法犯罪事实的,按照最高对应档次予以奖励。
3.多条独立举报线索共同推动同一案件、同一团伙查办的,分别根据每条线索对案件侦办作用大小核定奖励金额,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4.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三)举报人根据侦查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提及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四、奖励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二)核查部门未发现或未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或虽已掌握,但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在逃人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向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或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公职人员具体藏匿地点、活动路线或为追捕提供帮助的;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或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五、奖励标准
六、奖金领取
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谁核查、谁认定、谁申请”的原则,在核查单位对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完毕后,线索核查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及时反馈。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线索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奖励程序,由核查单位报上级单位(市级),市级部门审核把关报盟市委政法委后,统一报自治区扫黑办,自治区扫黑办核准后予以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核查单位奖金领取通知60日内申领奖金;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领的,可以向发放单位申请延期。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奖励资金按规定退回财政国库。
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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