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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额的大小,从来不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门槛。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审结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惩治经营者的失信行为,让消费者放心购车,引导建设健康有序的汽车消费市场。
2025年11月,原告全某在销售人员陈某的引导下,下载某平台APP并下单订购了一台“荣威RX5新能源2026款eRX5超混行政版”汽车。平台收银界面显示,全某支付了首期款7999元,其中包含定金抵扣1000元。同年12月,全某满怀期待前往门店提车,却发现了“货不对板”的一幕:交付的车辆竟是2023年的库存车,且存在轮胎磨损、发动机有浮灰等问题,与约定的车辆情况严重不符。全某当即拒绝提车。随后,平台仅同意全额退款,拒绝更换新车或依法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后,全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公司辩称,在收到投诉后已全额退还首付款,主动纠正了履约瑕疵,未实施任何欺诈行为;且全某在验收时即发现问题并拒绝提车,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也未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全某因家庭生活需要购买车辆,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购车系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应认定该购车行为属于生活消费。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其请求权基础的,应当适用该法。
关于“欺诈”的认定,法院认为,平台订单明确记载车辆为“2026款”,全某也为此支付了部分价款,双方合同标的清晰。但被告公司在交付时,却将2023款库存且存有瑕疵的车辆交付给全某。被告公司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的故意,已构成对全某的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诚信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案中,全某实际支付的购车款为7999元,法院据此判令被告公司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即7999元×3=23997元。
汽车虽属重大财产开支,但早已进入寻常百姓家。将用于生活需要的购车行为纳入生活消费予以保护,是基于法理情的现实考量。法律将诚信经营设定为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保证所售车辆的质量。实践中,普通消费者在专业知识、信息获取和议价能力上与经营者存在天然不对等,法律赋予其索赔权,既是对消费者维权的支持,更是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消费者按约支付价款,理应收到符合约定的商品;当经营者交付严重瑕疵车辆时,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
接下来,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将继续贯彻司法为民理念,让法律成为守法者触手可及的盾牌,成为违法者忌惮的利剑。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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