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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优先用血标准。在保障急危重症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用血前提下,非急救患者同等医疗状况下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亲属)优先用血。其中献血者及其亲属优先用血政策可由各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优化。另外,对于失独老人、无配偶子女及配偶子女不符合献血条件等特殊情况群体,各地应酌情拓展亲属范围或本着人道 主义予以合理安排保障时序。
用血保障权益范围: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在全国均可享受优先用血权益。
用血保障兜底规则:献血者及其亲属申请用血时,享受等量优先,共享优先用血额度,并按照献血者累计献血量核算;献血者及其亲属异地申请优先用血时,血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认可非本地献血记录,确保异地同权落实到位。
等量优先规则:每捐献200ml全血或者1治疗单位单采血小板,可享受以下等量优先用血权益,1单位红细胞悬液或1治疗单位单采血小板或1单位血浆或1单位冷沉淀,献血者亲属优先用血总量不超过献血者历史献血总量。
( 二 ) 异地用血血液调配机制。献血者在异地申请优先用血时,由就医地血站承担主要供血责任。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通过全国电子无偿献血证管理服务平台,根据就医患者人数及优先用血保障情况,定期与对应省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血液调配,保障本省献血者异地就诊优先用血补偿。
献血者若存在多地献血记录,仍以就医地血站作为主要供血主体,省际间血液调配由就医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原则上优先对接献血者常住地或献血量累计多的省份。北上广等外地就医人数较多、医疗技术能力强的大型城市,原则上省际间优先用血保障应定期及时予以调配;省内异地患者前往省会等医疗资源丰富地区就诊,具体调配原则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
必要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的需求,组织实施省际临床用血调剂。
来源 ▏大城县融媒体中心
供稿 ▏大城县卫健局
编辑 ▏刘宁 刘贺英 王小东
审核 ▏张俊英 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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