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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较旧规有多项实质性调整。旧规中十余项不得抵扣情形被精简优化,同时新增了若干刚性要求。本文依据现行法规,整理出实务中较为常见的5类抵扣误区,供企业财务人员参考对照。
误区一:取得专票即判断为可抵扣
实务中,部分财务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勾选抵扣,未先行区分业务用途。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企业采购物资用于员工食堂、节日福利,取得专票后直接抵扣,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形,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建议:采购环节先判断用途,专用于集体福利、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的,不勾选抵扣,直接计入对应成本费用;已误勾选抵扣的,在用途发生的所属申报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误区二:将餐饮服务一律视为不可抵扣
2026年新规对餐饮服务增加"直接用于消费"这一限定条件。
- 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业务招待、员工聚餐、差旅餐饮等),不得抵扣;
- 非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如餐饮企业采购食材用于再销售、食品加工企业采购餐饮服务用于生产),可正常抵扣。
建议:判断一项服务能否抵扣,先看其业务类别,再看是否属于"直接用于消费"。
误区三:固定资产混用一律按比例转出
旧规要求固定资产同时用于应税与免税项目时按比例计算转出。2026年新规引入500万元门槛。
- 单项长期资产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对应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仅"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时才不能抵扣;
- 单项长期资产原值超过500万元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此后在混合用途期间按调整年限逐年计算不得抵扣额并逐年调整。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建议:结合自身资产规模,建立长期资产台账,单独记录用途变化与年度调整情况。
误区四:将非应税交易一律视为不可抵扣
2026年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对"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作出界定,仅限两类情形:
- 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
-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建议:对照25号公告的两类清单逐笔判断,不宜一概而论。
误区五: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可以抵扣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用词为"暂不得",并明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适时研究和评估政策执行效果,为后续优化预留空间。此外,向非贷款方支付的费用不受此限制。
建议:无论向银行还是其他企业借款,取得专票仍需全额进项转出;向非贷款方支付的费用则不在限制之列。
小结
2026年进项抵扣规则的逻辑可概括为:以用途定抵扣、以凭证定合规、以核算定风险。建议企业更新内部审批流程,在付款审批环节增加对"是否属于不得抵扣情形"的判断步骤。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专业税务意见。具体操作请以国家现行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为准,并咨询执业税务师或专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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