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乌达发布)
食品安全没有“下不为例”!整改绝不允许“走过场”!为压紧压实食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厉整治餐饮服务行业突出风险隐患,坚决破除部分商户“查一次、改一点、过后照旧”的侥幸松懈心理。近期,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屡查屡犯、逾期不改、整改流于形式的餐饮经营主体坚决亮剑、从严查处、公开曝光,以典型案例警示辖区所有食品经营商户,切实筑牢群众饮食安全防线。
一、案情通报:一月两查,问题照旧
2026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米线店开展日常检查,现场查实两大食品安全隐患:一是后厨环境脏乱,存在卫生死角,加工环境卫生不达标;二是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操作的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针对上述违法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明确告知其食品安全违法后果及整改要求。2026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开展整改复查,距离初次整改警告间隔近一个月,商户具备充足整改时间和条件,对于首次发现问题均未整改到位:后厨卫生依旧脏乱差、卫生死角顽固存在、从业人员持续无证上岗,属于典型的明知违法、拖延整改、屡教不改。前期整改警告未起到震慑约束作用,暴露出商户食品安全底线意识缺失、漠视群众饮食安全、日常管理严重缺失、主体责任完全悬空。
二、处罚结果:两项违法,合并重罚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及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结合本案案情、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主客观意愿等情况综合考虑,最终依法作出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5000元,合计罚款10000元,并责令其建立常态化食品安全管控机制。
三、重磅警示:
(一)食品安全不是“可松可紧”,是法定底线。
后厨卫生、人员健康、原料溯源,是餐饮经营最基本、最底线的法定要求,不存在情有可原、经营困难为理由可以违规。
(二)监管整改不是“口头提醒”,是刚性指令。
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行政警告,具有法定强制效力。收到整改通知拒不落实、复查问题依旧的,一律依法追责!
(三)“屡查屡犯”必将从严从重惩处。
首次违法可教育、可容错。警告后不改、复查仍违法,绝不姑息!
食品安全底线不容触碰,主体责任不容悬空。下一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常态化开展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全力守护辖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举报受理范围
3.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占资源,垄断控制市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管理、合法经营秩序,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4.拉帮结派、逞强斗狠、欺压百姓、结伙滋事,扰乱当地正常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居民人身安全的涉黑恶犯罪线索;
5.长期蛰伏、隐蔽发展、未被发现的隐性黑社会组织、恶势力团伙、集团犯罪线索;
6.已经打掉的黑恶势力团伙关联的漏罪、漏犯、幕后组织者、骨干成员、关联团伙线索;
7.黑恶势力隐匿、转移、洗白涉案资金、资产、收益等“打财断血”关键线索;
8.对久侦未破、长期悬置的涉黑涉恶积案隐案侦办起到突破进展的线索;
9.涉黑涉恶在逃人员藏匿地点、活动轨迹、联络方式等精准抓捕线索;
10.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犯罪线索;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12.其他涉及“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霸痞类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重点行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
13.以非法手段垄断物业管理,控制小区装修和材料供应或雇佣“黑保安”欺压业主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14.强行插手生态林草、矿产资源、民间借贷、殡葬服务领域,以非法手段攫取最大利益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15.操纵、经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和境内外势力勾连的犯罪线索;
16.涉枪涉爆、网赌电诈、环食药、盗抢骗等与黑恶势力犯罪交织合流的违法犯罪线索;
17.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18.盘踞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收取保护费等破坏营商环境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19.其他涉及信息网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房地产、生态环境、金融放贷、工程建设、市场流通、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社会治安和乡村治理等行业领域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新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20.利用网络平台或“软暴力”手段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非法催收、恶意投诉举报、恶意索赔、舆情敲诈、造谣诽谤、人肉开盒、辱骂恐吓、批量网暴等扰乱网络秩序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线索;
21.利用色情交易、色情引诱等方式向受害人勒索钱财的色情敲诈违法犯罪线索;故意制造用工矛盾,阻挠施工,向用人单位索要高额赔偿的务工敲诈违法犯罪线索;故意制造人身、财物受损假象,向受害人勒索赔偿的碰瓷敲诈违法犯罪线索;
22.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购买商品,强买强卖的强迫消费违法犯罪线索。
(四)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
23.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线索。
除上述明确四类线索外,群众举报的其他涉嫌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属于扫黑除恶打击整治范畴的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衍生性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经办案单位、盟市委政法委、自治区扫黑办审核认定为有效线索的,一并纳入奖励范围。
二、不予奖励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三、奖励原则
(一)奖励举报人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地区代码加任意3位数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受理单位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予以奖励。
(二)奖励认定原则:
1.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后续举报人能够提供此前未掌握的关键新增信息并促成案件侦办取得重大突破的,可按照辅助线索标准酌情予以奖励。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协商分配。
2.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一条线索同时查实多起违法犯罪事实的,按照最高对应档次予以奖励。
3.多条独立举报线索共同推动同一案件、同一团伙查办的,分别根据每条线索对案件侦办作用大小核定奖励金额,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4.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三)举报人根据侦查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提及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四、奖励条件
五、奖励标准
六、奖金领取
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谁核查、谁认定、谁申请”的原则,在核查单位对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完毕后,线索核查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及时反馈。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线索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奖励程序,由核查单位报上级单位(市级),市级部门审核把关报盟市委政法委后,统一报自治区扫黑办,自治区扫黑办核准后予以发放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核查单位奖金领取通知60日内申领奖金;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领的,可以向发放单位申请延期。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奖励资金按规定退回财政国库。
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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