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观要件的常见误区:刑事辩护律师谈工程人在受贿故意上最容易踩中的十个判断错误
办理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时,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我根本没想那么多"。这句话往往说的是真实心理,但在法律上并不构成抗辩。主观要件讲的是明知,而明知在很多情形下是从客观情境推定的,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定义的。下面十个误区,几乎每一个都对应着真实的代价。
误区一:我没开口要,是他主动送的,所以不算。索取与非法收受都构成犯罪,主动与否影响的是是否认定索贿这一从重情节,而不是入罪与否。某总监理工程师索取贿赂四十五点三万元被认定具有索贿情节,反过来说明,被动收受只是少了这一个从重情节,性质并未改变。
误区二:我收了钱,但没帮他办事,所以不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种情形,具备其一即可,不要求利益实际实现,也不要求利益不正当。某监理总监在工程决算审核环节为施工方谋取利益收受四十万元,施工方争取的是本应获得的工程款,属于合法利益,法院仍然认定构成本罪。
误区三:他没有明说要我做什么,我不知道他的目的。在没有明确请托表示的场合,司法实践允许从客观情境推定:双方存在管理被管理或者利益关联,金额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行为人明知对方业务与自己的职务有关,收受后实际提供了便利。工程领域最典型的三类情境是,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给付采购人员,分包商在取得分包后给付项目经理,施工方在结算完成后给付造价审核人员。推定可以反驳,但需要具体依据。
误区四:我确实不知道自己有这项职权。这一条方向是对的,但落点常被理解错。不知法律是辩解,不知事实才是抗辩,而且要由同期形成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授权文件、权限矩阵来证明,不能靠事后说明。工程领域临时抽调、岗位名称与实际内容不一致的情形确实存在,但必须拿得出当时的书面依据。
误区五:写了借条就是借款。法院综合考察的是书面借据、还款期限、出借款来源与主体对应、实际归还行为、催要意思表示、金额与双方实力是否相称、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起案件中,一笔以借款为名的六十万元被认定为受贿,理由包括借款协议系案发后补签、三年未归还任何本息、从未表达还款意愿。另一起案件中四十四万元被拆分认定,二十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为受贿款,其余因有此后的还款行为与购车借款合意被认定为借款。差别不在那张借条。
误区六:我提供了技术咨询,这是劳动报酬。审查三要素是:该劳务是否与职务行为存在关联,是否具有真实的市场对价,支付方支付的真实目的是什么。某项目经理受贿三十四点四万元一案中,一笔八万元咨询费抗辩未被采纳,理由是咨询服务与其项目经理职务存在密切关联,实质是以此为名进行利益输送。三要素中有两项指向客观情境,名目本身几乎不具决定性。
误区七:我又没签字放行,只是没去查。不作为同样可以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但需同时满足三条件:具有相应职责,明知应当履行职责,有意不履行职责。疏忽大意不构成。反过来讲,如果确实不具有发现和制止的职责,或者确实不知道存在问题,这一条就是有效的抗辩方向,但要用验收记录、整改通知、巡查台账来支撑。
误区八:过年过节的礼金是人情往来。节假日礼金是否属于人情往来,看的是金额与双方关系是否相称。金额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本身,就是推定条件之一。某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所谓拜师学艺费、中秋节礼金、学习好处费等说辞,明显是对权钱交易犯意的掩饰。换句话说,这些名目不但不能出罪,反而加强了推定。
误区九:钱是打到我亲属账户的,不是我收的。账户只是通道,认定看的是实际支配与真实意思。款项进入配偶、子女或者其他关系人账户,行为人对该账户具有支配能力或者该款项实际由其使用的,不影响认定。反过来,如果能够证明账户确由他人独立控制、款项去向与行为人无关,那才是有效的抗辩,需要完整的资金来源与去向材料。
误区十:我只是牵线,用的是别人的职权。这一问题要分两种情形。利用职权范围内下级人员的职务便利,司法实践通常视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例如总监理工程师利用指导监督权要求下级监理工程师在验收中提供通融并收受财物。但如果利用的是与自己无职权隶属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务便利,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涉及其他罪名。两者的分界线是职权隶属关系,这是需要优先查清的事实。
还有一种心态需要单独点出来,就是"我没问、也没答应"。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未明确拒绝,或者在收受财物时未明确询问请托事项但仍予以收受,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认定为具有受贿故意。这类放任型收受看似处在模糊地带,实际上模糊的只是当事人的心理描述,不是客观情境。款项金额、双方关系、给付时点、此后是否提供了便利,这四件事摆出来,心态就不难判断。真正的边界在于:如果收受时确不知晓对方业务与自己的职务存在关联,并且有同期材料可以印证,才可能构成有效的抗辩。
还需要补一句关于认罪认罚的误区。不少当事人以为签了具结就"都算了",实际上具结确认的是事实与数额,签署之后再回头争某一笔的故意内容或者财物性质,会与具结内容直接冲突。逐笔核对应当在签署之前完成。
这十个误区有一个共同点:把判断建立在自己的说法上,而不是建立在记录上。受贿故意的认定看的是双方关系、款项金额、手续完备性、还款行为、真实对价这些能够核查的东西。真正能起作用的材料,都是事情发生的那一刻就已经形成的。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讲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观要件的实务操作指引,说明企业与个人应当如何把受贿故意的边界做成日常可核查的制度动作。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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