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亳州晚报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工贸行业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用好“案例教育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打非治违”震慑作用,进一步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筑牢安全生产底线,现公布2起工贸行业“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案例一:蒙城县某门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6年7月3日,蒙城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某门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外租厂房给2家企业,虽与2家承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不能提供对2家承租企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相关证据材料,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蒙城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蒙城县某门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8月4日,蒙城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项B档,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将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签订协议或合同约定后,出租单位还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问题,不能“一租了之”。
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实行“一案双罚”。
案例二: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6年6月11日,亳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谯城区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勾调间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无连锁通风设施;厌氧罐、窖池等构成有限空间,未进行辨识,未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和警示标识等3处重大事故隐患。亳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依法移交谯城区应急局立案查处。
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谯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项C档,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1万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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