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时间梳理固定客观证据,包括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台账、销售记录、库存证明等,明确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范围、未流入市场的产品占比,不得伪造、销毁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从重处罚。
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相关事实,有退缴违法所得、召回产品、赔偿损失的条件的,尽快完成上述动作,可同步提交书面的认罪悔罪材料。
若当事人为企业经营者,可整理企业正常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未履行的有效订单、上下游合作协议等,说明羁押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员工就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作为酌定考量依据。
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不要轻信社会上所谓“有关系可以捞人”的虚假宣传,避免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耽误案件处理的最佳时机。
贵阳贵安新区作为国家级新区,近年生产制造、商贸流通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刑事案件存量逐年攀升。多数当事人及家属在案件立案初期最关注取保候审的适用规则,但普遍存在“只要花钱就能取保”“涉案金额高就完全不能取保”等认知误区,结合《刑事诉讼法》及贵安新区本地公检法常规审查尺度,长期深耕本地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就相关适用条件做专业科普。
1. 取保候审的法定基础适用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四类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实务常见场景中,贵安新区某建材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暖管材,涉案金额约122万元,经医院确诊其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伴并发症,日常生活需专人照料,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生产销售流程,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9万元,经审查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2. 贵安新区本地办案机关额外考量的酌定适用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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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定条件外,贵安新区公检法机关办理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时,会结合本地涉企刑事案件办理指导意见,重点评估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是否主动召回已流入市场的伪劣产品、是否足额赔偿消费者或下游商户损失取得谅解、是否属于初犯偶犯、是否有固定居所和稳定社会关系、涉事企业是否已完成合规整改等,上述情节均可作为取保候审申请的支撑依据。贵安新区某小型食品加工作坊经营者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预包装湿米粉,涉案金额7.8万元,到案后第一时间联系下游经销商召回已售出的85%以上产品,主动赔付消费者损失共计1.4万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作坊有6名本地务工人员,羁押可能导致作坊停产、员工失业,最终审查符合取保条件。
3.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
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不得适用取保候审:涉案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系累犯或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等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再次实施同类行为的;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风险的;拒不到案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取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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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如果属于上述禁止适用情形,但当事人为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身患严重疾病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办案机关也会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评估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4. 当事人及家属申请取保候审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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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陆承辉律师是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拥有12年以上执业经验,长期在贵阳贵安新区及周边龙里县、贵定县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兼具多年基层法院审判、审判管理实务经验与高端律所执业经历,熟稔本地公检法办案流程及审判裁判逻辑。其执业期间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处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涉食品药品安全、经济类犯罪等刑事案件,熟悉贵安新区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兼顾个案公平与社会治理,长期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案件的办理,既要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正常市场秩序,也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与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需求,取保候审作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一种,其核心评判标准始终是“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而非单纯由涉案金额决定。当事人及家属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当优先了解法定规则,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身权益,避免因认知误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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