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焦作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在网络上传播了大量的淫秽视频和淫秽小说,并以此牟利,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焦作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吗?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于网络服务商的相关罪责应当如何认定?谢谢您了!
![]()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焦作市看守所地址:焦作市黄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南。
导航:焦作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焦作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焦作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属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亦属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体。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
那么,对于网络服务商的相关罪责应当如何认定呢?
互联网中存在大量的帮助传播行为,这种帮助行为的实施者为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连接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他们分别提供技术支持和网络服务内容。上述行为的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性质属于帮助行为,应当按照成立共同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以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是否收取费用作为定罪和处罚依据,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取了相关费用,就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制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犯罪实行行为,应当对其处罚。司法解释的认定依据就是基于是否收取费用,收费与否决定行为的性质。
(一)网络服务技术提供行为
网络服务技术提供行为是一种支持信息在互联网传播的技术行为,即网络服务技术提供行为是一种技术支持行为。离开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技术支持,不管是健康的互联网信息还是包含淫秽内容的互联网信息都无法在互联网进行传播,网络服务技术提供行为对信息传播起到的是一种帮助作用,互联网信息不能离开技术支持而单独传播。对于网络服务技术提供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谨慎,不应简单认定为构成犯罪,也不能轻易地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畴,是否成立帮助犯也要谨慎分析。谨慎判断并不是绝对排除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刑事责任承担。当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网络用户基于其提供的技术传播淫秽物品,或者说,网络服务提供商事后知道网络用户通过其提供的技术传播淫秽物品,仍然为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不履行撤销淫秽内容的义务继续放任淫秽内容在互联网传播的,此时网络服务提供商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帮助犯的认定条件。
(二)网络内容提供行为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是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信息的服务者,可通过以下两种情形构成犯罪:一是自己提供包含淫秽性信息的文件;二是提供空间,供其他网络用户发表包含淫秽信息的文件,其他人通过这个空间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
对于第一种行为,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比较简单,只要其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以对其定罪量刑。第二种行为,成立犯罪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网络用户在其平台发布包含淫秽信息的内容时,网络内容提供商审查后发现网络用户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犯罪性质,但对网络用户的传播行为放任不管,或者事后得知网络用户在其平台大肆传播包含淫秽信息的内容,但网络内容提供商并没有采取措施制止网络用户的传播行为。
二是网络用户通过其平台上传包含淫秽信息的内容时,网络内容提供商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是明知的,但网络内容提供商积极进行协调,使淫秽内容得到更广泛的传播。
互联网上还存在大量的帮助行为,如网络用户对他人在淫秽网站或者社交论坛上发布的淫秽内容进行回复的留言,这些行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从客观来讲,不管这些发布者发布的言论对网站上的信息是支持还是否定,主观上他们对于淫秽网站的淫秽信息是明知的,那么,对于网站管理者,网络用户的留言或评价对他们是一种支持行为,即是一种帮助行为。当然,一般情况下,对于留言者或者评价者的行为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为宜。【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焦作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焦作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
▼焦作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焦作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