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黄某诉邵某隐私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为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侵害人格权益,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应注意隐私权的优先保护,彰显人文立场。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被告虽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加之原、被告长期近距离相处,都为辨认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宁确实将受到侵扰。因此,被告的安装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的主观意图,原告对此应予容忍等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实际精神及物质损害,故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而对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20)沪0118民初15600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裁判规则
1.已将对门邻居进出情况置于监控之中的行为侵犯隐私权——小夏诉小陈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密码锁具有拍照、摄录等功能,能清晰查看、摄录邻居入户门开启情况并记录公共楼道内的情形,可以认定密码锁的拍摄范围包括了邻居的房屋,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行为人是否存有窥视他人隐私之主观故意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年7月20日第3版
2.居民基于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安装具有摄录、存储等功能的可视门铃,但是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相邻人的住宅,则侵害了相邻人的隐私权——原告诉被告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居民基于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安装具有摄录、存储等功能的可视门铃,但是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相邻人的住宅,可视门铃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加之邻居之间的长期近距离相处,都为辨认影像提供了可能,使得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侵害了相邻人的隐私权。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3年1月5日
3.当事人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等智能家居产品不能超出合理范围,且其尚有其他合理方式达到财产安全防范目的的,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廖某某、姜某某诉储某某、邓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等智能家居产品不能超出合理范围,且其尚有其他合理方式达到财产安全防范目的的,应认定当事人未能尽到妥善注意义务,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年4月18日第3版
4.公民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老麦诉老何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民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行为人安装的摄像头可拍摄到上行的楼梯口,虽该上行楼梯口有别于私人空间,属于公共走道,但在一定程度上记录和反映他人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应将监控摄像头调整至无法拍摄到该层楼梯口的上行位置,并删除相关的存储视频资料。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年12月26日第3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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