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共同完成一幅绘画作品《独钓寒江雪》,市书法协会会长高某提供了创作上的建议并提出署上自己的名字,以提高该画的知名度,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乙提议将该画送去参加本市美术展,但甲明确反对,丙对此不置可否。
该画被乙送展览后,当场被收藏家张某高价购买。
张某购买后随即将该画拍照发在微博上。
结论:
乙不顾甲的反对把该画送去参加展览的做法合法。
解读:
1、高某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即使署名了,也不是作者。
对作者的理解:
①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高某并未参加创作,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②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③为他人的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所以,高某只是提供建议,并未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不得以“建议”行为取得作者身份。
2、在微博上发布不涉及“展览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张某购买该绘画作品,虽然原件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转移,但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在微博上发布”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该项著作权并没有转移。
二、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
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
解读:
2012年,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50年过了。《梦》的作者甲于1961年去世,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期截止于2011年12月31日,在乙起诉时已超过保护期。
1、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乙有权要求丙停止实施侵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行为。
2、诉讼时效:三年
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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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著作财产保护期后,乙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
丙出版社随后未经甲和乙同意出版了甲的《大灰狼》童话,并使用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但署名为另一著名歌星丁,丁对此并不知情。
解读:
1、没有侵犯甲的复制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复制权属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该童话超过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所以没有侵犯甲的复制权。
2、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丙将作者的名字署名为丁,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3、侵犯了丁的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丙公司未经丁的许可,使用丁的姓名权,侵犯了丁的姓名权。
4、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乙申请注册的商标为书籍类商标,丙未经乙同意而擅自在书籍上使用乙的注册商标,构成了对乙商标权的侵犯。
四、甲电视台获得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A队与B队比赛的现场直播权。
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甲电视台播放的比赛实况予以转播,
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乙电视台转播的实况比赛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备将来播放,
丁某未经许可将丙电视台录制的该节目复制一份供其儿子观看。
1、乙电视台没有侵犯A队和B队的表演者权
解读:
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世界杯足球比赛不是文学、艺术作品,不能被认为是表演行为,
A足球队和B足球队此时不属于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因此乙电视台就不可能侵犯A队和B队的表演者权。
2、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行为
3、丙电视台的录制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权利
解读:
甲电视台获得现场直播权,对该场足球赛进行直播,享有播放者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甲电视台播放的比赛实况予以转播,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行为。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乙电视台转播的实况比赛录制,录制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广播组织权。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4、丁的行为没有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著作权法》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丁某未经许可将丙电视台录制的该节目复制一份供其儿子观看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没有侵犯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五、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
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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