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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中文社9月18日报道,泰国精酿啤酒推动者就“丽莎”喝光杯中饮品争议的分析作出说明,指出希望外界看到《酒精饮料管制法》第32/2条附属法仍处于真空状态的问题,并担心小商家和普通民众因转发帖子而更容易受影响。
2026年9月18日,就全球超级巨星“丽莎”登上全球知名节目《吉米·法伦今夜秀》一事,她在节目尾声谈到自己喜爱的饮品配方,该配方来自网络,随后引发对泰国法律条款的批评。
最新消息,泰国精酿啤酒推动者阿提在Facebook发帖,就《酒精饮料管制法(第2号修正案)2025年》第32/2条发表意见,该条属于广告相关章节。
阿提在帖子中表示:“丽莎案可能触犯修正案第32/2条,该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自身名气谋取私利,通过展示酒精饮料名称或标志向公众传播信息,意图诱导他人饮酒,除非是在限定范围内的学术交流,并须符合部长公告规定的准则。”
这种措辞之所以含糊,是因为反酒一方坚持无论如何都必须禁止传播(该词可作宽泛解释)。我们作为委员会少数派,就此条款谈判了近两个月,才最终确定附加一句:如果是学术事项,就允许传播;但没有像旧法那样的例外规定——如果该传播来自国外,就不构成违法,这一条曾被删除。
但截至9月17日,第32条所属的附属法一条都还没出台,因此处于半真空状态,广告章节的法律一条都无法执行。我不想评论丽莎是否违反该法,因为解释起来肯定会让人困惑;但想指出,丽莎在美国上节目,各小组委员会若拿此事审议并制定附属法,结果肯定会出人意料。
对此,阿提进一步解释,第32条所属的附属法尚未出台,导致我们完全无法界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小生产商也不敢有所动作,因为怕被抓。过去我们长期争取,利用宪法渠道收集签名,才成功请求修改部分法律;但改好后,又卡在关于名人的第32/2条附属法问题上,因为还没有任何定义说明谁是名人,只能反复解释到头疼。过去仅靠官员自由裁量,没有任何标准可依,这非常可怕。除非是限定范围内的学术交流,例如谈论酒精饮料的来源事实、生产工艺或科学信息。
甚至连警示标签问题也被重新塞进附属法,规定不得展示产品本身、警示语要多大,以及只能使用5%的面积。
从发出的帖子来看,我并不担心丽莎会怎样,而是更担心普通人,甚至是小经营者、粥店。如果转发照片或发帖,就有触法风险。例如过去有人去日本旅游,把货架上的酒精饮料拍照发到社交平台,回国后立刻被传唤,理由是这会让人们想飞去喝。
我担心的另一件事是,酒精饮料管制委员会办公室设有24小时违法行为举报系统,这类似猎巫,任何人都可以举报,且不公开信息。工作人员也必须到现场调查,因为不调查可能被控失职。如果被认定违法,最令人担心的是每日罚款,过去小商家常被罚得相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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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酒精饮料管制法(第2号修正案)2025年》第4/1章 广告
第32/1条 禁止任何人发布酒精饮料广告,除非是提供信息、知识或宣传酒精饮料,并须遵守部长根据管制委员会建议所公告的准则、方法和条件。
第32/2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名气为自己谋利,通过展示酒精饮料名称或标志向公众传播信息,意图诱导他人饮用酒精饮料,除非是向限定成员进行学术交流,并须遵守部长根据管制委员会建议所公告的准则。
第32/3条 禁止任何人发布使用酒精饮料名称或标志作为产品或其他事物名称或标志的产品或事物广告,或通过截取、增补、改造酒精饮料名称、标志或符号,使其成为该产品或事物名称或标志的一部分来发布广告,且该方式可能使人理解为在宣传酒精饮料。
第32/4条 禁止任何人以促进酒精饮料消费的方式,向社会、群体、政府机构或私人组织提供社会或公共利益活动赞助,并须遵守部长根据管制委员会建议所公告的规定。
第32/5条 禁止任何人传播活动或信息,以宣传具有第32/4条禁止性质的活动。
(编译:Jon ;审校:Mom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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