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一条热搜“快递员救助摔倒老人反被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我看了一遍,终于不再是和稀泥而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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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还要从去年说起。
去年6 月 17 日,江门,一个快递员开着三轮车在乡镇公路上派件。
他往前开,余光扫到后面十几米的人行道上,有个老人倒下去了。
他停下车,跑了过去。蹲下来,问了一句话:
"您怎么样?伤得重不重,要不要打 120?"
老人说,不用送医院。
他没走。他看见老人鼻子那里有血迹,就自己拨了 120。救护车来之前,他一直守在旁边。
救护车和家属到了,他帮着把人抬上车,又跟着车去了医院。
家属去办入院手续,他留在病房里看着老人。
接下来好几天,他还在问老人恢复得怎么样。
没想到的是,几个月后,老人家属把他告了。以肇事者的名义,索赔各项损失 92 万余元。
事发路段是监控盲区。老人倒地的那几秒,没有镜头。
病房里,家属问过老人好几次,是不是被快递三轮车撞的。
老人每一次都说,不是。
交警的询问笔录里也记着,家属在多次问询中,均否认老人和三轮车发生过碰撞。
一审,家属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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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上诉了。二审换了一个说法:
李师傅"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减速避让",车辆行驶形成的气流、噪声,以及惊吓,这些间接因素导致老人摔倒。
翻译一下就是:我们承认没碰到人,但老人是被他的车吓倒的。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看了车辆勘验记录、多方询问笔录,认为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判决书里有一句话,我想单独抄在这里:
公民善举,不能作为推定侵权之依据。
意思是,他停车救人这个动作,不能反过来当成"他心里有事"的证据。
判决书还有一句:否则将严重抑制社会公众互助意愿,违背公序良俗。
终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但是,"不予支持"这四个字,说的是不支持那 92 万。
它没有说,这一年多的时间,由谁还给李师傅。历时一年多的诉讼。一次善举,换来一年多的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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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的站点、片区和法务团队全程跟进,替他托了底。可这份托底恰恰说明了另一件事:他运气好,他有公司。
要是没有呢。要是路边修车的中年人,摆摊卖菜的大姐,一个只会打 12345 的普通老人呢。
黄站长后来一直跟小哥讲:该做的好事还是要做,但要学会保护自己。
"学会保护自己。"
做好事,成了一件需要自保技能的事。
92 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原告这一方付出了什么。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标准,92 万的标的,一审受理费大约 1.3 万元,二审同量级,两审加起来两万多元,最多不到三万。
这就是全部代价。
而且这两万多,本来就是该由败诉方承担的钱。换句话说,他们出的,是一场官司的入场费。
没有赔礼道歉。
没有一个人为提出这个指控承担任何责任。
一笔可能改变一个无辜者命运的、92 万元的指控,被证伪之后,最坏的结果,是"没拿到钱"。
告赢了拿 92 万,告输了花两万多。
这道题,不难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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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个问题摆在眼前。
如果"索赔被驳回"一律等同于"恶意诉讼",会怎么样?
那些真的受了伤、真的被人撞了、但拿不出完整证据的人,会因为怕被反诉、怕被罚款、怕被骂"讹人",而不敢走进法院。
这不是我们想要的。
所以问题不是罚不罚,是对不对等。
法院在证据不足时不支持 92 万,没问题。
但法律也不该让一个被证伪的、明显没有事实基础的指控,零成本地走完两审,然后在判决书里安安静静地消失。
我们的制度保护了"好人不受冤枉"。
它还没有认真回答"冤枉了好人之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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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应该做到这三件事:
第一件,把赔礼道歉写进判决。
李师傅这一年多,名誉和尊严是实实在在受了损的。既然原告的指控被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完全可以在驳回诉请之外,再判一条:当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二件,让滥用诉权的一方,承担对方的维权成本。
现在的规则大体是"谁请律师谁掏钱"。这意味着,一个百分之百胜诉的被告,为了打赢这场官司花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全得自己扛。
把"明显缺乏事实基础、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据"这类情形,明确列入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转付范围。这就表示:起诉之前,你得先想清楚,输了要付两边的账。
第三件,让"虚假诉讼"的惩戒条款真的被用起来。
《民事诉讼法》对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有罚款、拘留的规定。条文在那儿,但对这类"证据不足的索赔",适用的案例少之又少。
现在把它用起来,它不用把人怎么样,它只需要让"告一下试试"不再是一个零成本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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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一次善举后面,都跟着一年多的诉讼、一场"该不该帮"的站内讨论、一句"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叮嘱,那么善意会被一点一点磨掉。磨到最后,大家路过的时候,会非常平静地继续往前走。
法律承诺不了"好人一定有好报",那是道德的事。
法律至少能做到的是:好人不光不输,还能把成本赢回来;恶意不光输掉官司,还要付出代价。
"不予支持"是一个开始,不该是终点。
那天他救的是一个人。还回来的,应该是一份完整的、不打折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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