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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岑溪法院宣判“黑校车”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案,两名司机均被判刑,敲响校园交通安全警钟。
案例一
7座小车塞进23人,司机获刑
2026年5月15日,被告人梁某驾驶7座小型普通客车,在岑溪市岑城镇某幼儿园接送学生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现场核查,该小型客车核定载客7人,实际载客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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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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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出庭受审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未取得校车运营资质,私自承接幼儿园学生接送业务,严重超过车辆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量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一百五十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面包车硬塞18人,司机获刑
2026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岑溪市岑城镇接送某幼儿园学生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该车核载7人,现场实载18人。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罚款15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驾驶该面包车接送幼儿园人员,属于实际从事校车业务,但该车辆并不具备校车资质。陈某严重超过车辆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一百五十元,此前已缴纳的行政罚款150元,依法折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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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规定不以车辆是否为专用校车、是否营利为前提,只要实际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员,即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超员状态下车辆制动性能下降、操控稳定性减弱,车内缺乏必要安全防护设施,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伤后果。
学生交通安全需多方共治。各幼儿园、托管机构应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坚决杜绝租用无资质、非专用、超员车辆接送学生;家长应主动核查接送车辆及驾驶人资质,自觉抵制“黑校车”和超员车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信息来源:岑溪法院
最近封*号*严重,谨防失联,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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