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公民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重要渠道之一。《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访处理、复查、复核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单位申请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申请信访复查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书面答复意见:信访人须持有原办理部门出具的书面信访处理意见书;(2)在30日内提出申请:信访人需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逾期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再受理;(3)向上一级机关或单位申请:复查申请须提交至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单位。
上一级机关或单位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信访人。复查结果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不予受理并告知法定程序:如果信访事项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复查机关将引导信访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反映;(2)不再受理:如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查、前期已有复核意见仍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申请、已签订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等情形,复查机关将不再受理;(3)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对属于信访复查范围内的事项,复查机关审查后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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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信访事项的终结
普通信访事项的终结,是信访事项经过调查取证等一系列程序后,在程序上和事实上实现“案结事了”的状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此外,信访人收到处理(复查)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也视为该信访事项在程序上已经终结。复核是信访程序的最后一级,复核意见具有终局性。
然而,程序上的终结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终结。不少信访事项在程序上已经走完三级终结,但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投诉,信访行为仍在继续。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层面看,《信访工作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信访程序的法律效力不足;从工作层面看,信访终结制度不健全、终结机制不完;从信访人层面看,有些人依法维权观念尚未完全形成,利益诉求不能完全得到满足。
除了简单的三级程序外,部分地方为弥补程序终结的不足,也有自己的程序。例如,《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就规定信访事项在经过受理、复查、复核程序后,还需经过核查程序的审核,最终由市信访办决定是否终结。该办法适用于信访处理意见已告知信访人申请复查、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申请等情形。广东省规定了信访核查评议终结机制,当信访人不选择申请复查、复核程序而选择继续信访时,有关机关可以通过核查评议的方式终结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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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终结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终结,与普通信访事项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本质区别。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014年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政委随后出台的《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终结标准、责任主体、工作程序、组织领导等方面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办法加以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的核心是:对经过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在法院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了申诉、申请再审权利,案件已经走完法律程序,当事人再到人民法院缠访缠诉的,启动涉诉信访终结程序。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不再受理。在检察院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规定对信访事项已经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生效处理决定或者审查结论,且法律规定的权利救济程序已经穷尽,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继续控告申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终结决定。
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将转送同级政法部门,政法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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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种终结机制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终结依据不同。普通信访事项的终结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以复核意见为终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终结则依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专门办法,以政法机关的审核认定为终局。第二,终结主体不同。普通信访事项的终结由各级信访部门及其他机关、单位依据程序确认;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终结由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第三,终结标准不同。普通信访事项以程序走完为主要标志;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则以“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为终结标准。
联系则体现在:第一,两类终结均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终结后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投诉的,不再受理。第二,两类终结均不意味着后期不能再投诉,同一信访人反映其他问题、提出其他投诉请求的权利不受影响。第三,两类终结后,均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严格来说,复核后的“不再受理”并不等同于信访事项的彻底终结,它只是对信访办理程序状态的确认。信访事项的终结,只有在合理诉求解决到位、无理诉求解释到位、困难帮扶到位、违法行为处理到位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和“息诉息访”。无论是普通信访事项还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都不是终点,而是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重要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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