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不少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中,普遍设置争议解决仲裁条款,约定纠纷协商不成后,需提交指定仲裁委员会裁决。一些消费者由于签约时未仔细核查条款内容,对仲裁管辖、收费标准、审理规则不了解,发生消费纠纷后才发现维权时间、经济成本超出预期,陷入维权难困境。
9月17日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针对上述合同签约风险
发布消费提示
案例
近期,深圳市消费者段先生与一家预付式消费服务机构产生退费纠纷,复盘合同时发现,双方格式合同约定,纠纷需提交与双方住所地均无关联的外地仲裁委员会处理。该笔涉案服务费用共计8300元,按照对应仲裁机构公开收费标准测算,仲裁费用高达5465元。段先生认为高额仲裁费用叠加异地因素,不合理加重自身维权负担,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件支持线上书面审理、视频开庭,当事人无需前往外地现场参与庭审,且案涉仲裁收费标准对合同双方统一适用,不存在单方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依法驳回了段先生的诉讼请求。这也意味着,消费者需按照有效仲裁条款约定,向指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先行承担相应仲裁费用。
针对该类消费纠纷
深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
签订服务协议时,除关注服务内容、收费金额、履约期限等核心权益条款外,务必重点核查争议解决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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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仲裁与诉讼作为两类法定纠纷解决途径,规则与成本差异显著。首先,争议解决渠道实行“仲裁与诉讼二选一”原则,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具备独立性,不会因合同解除、效力争议而失效,合同约定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纠纷一般应当按照约定提交仲裁机构处理。同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即刻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结果无法向法院上诉。
在收费模式上,法院诉讼收费执行全国统一公开标准,而仲裁费用由各仲裁机构按照自身规则收取。对于小额消费纠纷,仲裁费用往往接近争议标的金额,即便部分仲裁案件支持线上审理,但仲裁基础费用仍需依规缴纳,消费者维权成本仍然较大。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深圳市消委会明确,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不合理加重自身维权成本的格式仲裁条款无效,但异地仲裁条款并非一律无效,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深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
在签约时做好以下核查
明确争议处理途径,签约时仔细核对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确认争议解决渠道为法院诉讼还是提交仲裁,同时查清仲裁机构所在地域,提前规避异地仲裁风险。
核查经营者提示义务,仲裁管辖属于与消费者重大利害相关的格式条款,经营者需依法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若相关条款隐藏在大段文本中、仅简单加粗标注,未做到醒目提示、主动说明,可能不构成有效告知。
提前评估潜在维权成本,签约前可主动查询约定仲裁机构的公开收费标准,确认案件是否支持线上、书面审理,全面预判潜在维权成本。
主动协商调整争议条款,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沟通,对存在争议的相关条款提出修改诉求,共同确定合理的纠纷处理方式。
另外,不同纠纷处理渠道的规则差异,直接影响消费者后续的维权成本。消费者签署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消费服务协议时务必通读完整合同文本,重点甄别争议解决条款,主动沟通疑问、协商不合理约定,杜绝盲目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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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黄劼
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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