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海嵩(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霍天泽(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地方立法研究》2026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迈入法典化新阶段,相应地,学术研究的核心议题须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解释论的逻辑起点,在于对法典具体编纂方式及条文形成过程的体系性认知。本文以全部1242个生态环境法典条文为对象,逐条拆解为2397个规范单元,通过实证统计与文本比对,识别出3702处编纂方式操作,归纳为平移、归并、提炼、扩充、新增、改写六种方式,并以法意是否改变为核心标准,将其区分为“法意不变类”与“法意改变类”两大类型。在此基础上,形成“编纂方式识别—立法意图判定—解释方法匹配”的解释路径框架,对不同编纂方式所塑造的规范形态分别匹配解释方法与论证重心,同时回应组合型编纂方式下的解释协调难题。编纂方式的类型化分析,作为连接立法技术与法律适用的中介环节,为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性解释与教义学建构提供了方法论支撑。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式;类型分析;法律适用;法教义学
目次 引言:后法典时代生态环境法研究范式的转向 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式的类型划分 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式的实证分布与各编特征 三、基于编纂方式类型化的法律规范解释路径 结 语
引言:后法典时代生态环境法研究范式的转向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正式迈入法典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也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实现了从“分散立法”到“体系整合”的历史性跨越。
法典编纂并非对既有规范的简单汇编,而是“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的系统工程,其实施效果高度依赖法律解释的精确性与体系性。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法研究已正式进入“后法典时代”,研究范式亟须从以立法论为中心,全面转向以解释论为中心的适用研究。目前,关于法典解释的方法论研究,学界多聚焦于具体制度的条文阐释,从编纂方式这一立法技术视角展开的实证研究尚待展开。现有研究对法典编纂方式进行了总体分析,为研究具体编纂方式及其差异化特征提供了指导思想。目前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的分析,偏向于对编纂各个阶段进行定性描述,基本没有采取实证手段逐一拆解编纂过程中的技术选择,无法完整揭示不同编纂方式背后的立法意图,导致法律解释缺乏与立法技术相衔接的核心依据,从而难以实现立法目的与适用效果的精准对接。
有鉴于此,笔者尝试立足实证研究,以编纂方式为研究切入点,回归生态环境法典文本本身,采用逐条研读、逐项比对、规范拆解、实证统计的研究方法,将全部法典条文与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对应条款逐一比对。通过对样本的系统性梳理与统计,精准识别并类型化为“平移、归并、提炼、扩充、新增、改写”六种基本的编纂方式,力图透过法典的“成文过程”反观其“适用逻辑”,破解“重价值、轻技术,重理论、轻实证”的局限。
因此,正如吕忠梅教授所言,亟须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法和方法论进行深入研究,填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式实证研究的空白,以具体且可量化的实证分析打破现有研究的笼统化困境,从编纂方式这一微观视角,为后法典时代的法律解释提供新的分析框架。
一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式的类型划分
(一)法典解释的逻辑起点:具体编纂方式的类型化
回顾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历程,对编纂方式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分析,既是理解立法结构的认识论工具,亦是展开体系化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前提。法典编纂绝非对既有法律规范的简单汇编,而是一项在法学理论引导下,对现行制度展开系统性反思、重构与提升的宏大法治工程。其核心目的之一,即在于克服长期以来环境法规范所面临的“碎片化”困境。总体而言,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生态环境问题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具有学科汇聚、横向交叉、开放包容的“领域型”特征。基于该特征,生态环境法典不同于民法典等法律,其在调整范围、体系严密性与开放性等方面均与传统法律有所不同;特别是条文来源的多元性,决定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式不可能整齐划一,而是呈现出特有的复杂性特征。
不同编纂方式蕴含着立法者在规范意图上的差异。“法意不变类”编纂方式仅对既有规范作形式整合与语言统一,旨在维护规范稳定性;“法意改变类”则对既有规范的实质内容作出调整与更新,通过提炼抽象法律概念、引入新型制度安排或调整权利义务配置等方式来实现规范创新,其核心目的在于回应生态环境治理新需求、推动生态环境制度演进、优化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从内在功能及研究方法论上看,上述两类编纂方式属于微观层面的操作方式,都归属于宏观层面上的生态环境法典实质编纂方法体系。实质编纂方法是指,在实质性法典化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实现体系融贯及法典体系效益而采取的各种手段与方式,使其达到“编订纂修、系统整合、集成升华”的要求。前述两类编纂方式得以区分的深层法理依据,也正在于法典编纂所承载的双重功能:一方面,法典化本质上是一种“化零为整”的整合、升华过程,追求立法的体系化与安定性;另一方面,法典编纂亦需回应社会变迁的客观需求,以体现“社会需要”与“立法者原意”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需要先行澄清的是,本文所称“法意”,并非指向立法草案说明或立法资料中记载的立法者主观意图,而是指向法律规范所承载的客观制度功能——即规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共同塑造的权利义务配置与利益衡量格局。之所以将“法意是否改变”作为划分编纂方式的核心尺度,正是因为不同的编纂技术操作,对规范功能的触动程度存在本质差异:平移、提炼、归并三类方式,仅调整规范的组合方式或语言外壳,规范的内核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新增、扩充、改写三类方式,则直接触及规范的调整范围、行为类型或责任配置,从而改变了规范所承载的制度功能。这一区分使得编纂方式的类型化分析区别于单纯的立法技术描述,而成为衔接编纂技术选择与法律解释策略的中间环节。因此,法典编纂方式的类型化分析,并非对法律解释方法的简单“归类”,而是旨在为解释适用提供一种更为精细化的方法自觉和操作指引。
长期以来,环境法领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援引少”困境,其成因不仅在于立法层面,更在于法律解释层面。由于立法进程等原因,当前学界对生态环境法典的研究总体上以“立法论”为主,缺乏围绕法典适用议题开展解释论的前瞻性研究。在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实施的当下,应当立足于立法机关的文本,进行多层次的阐释与研讨,在学理上明晰生态环境法典的整体精神、基本构造、内在逻辑与各项规则,为法典正式生效后的解释论作业提供基础性框架。据此,准确识别各个条文的编纂方式,厘清其中蕴含的立法意图类型,是避免解释偏差、实现法典准确适用的前提。唯有如此,方能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法典作为体系化立法的规范效能,使其真正成为我国继《民法典》之后实质法典化的又一重大法治成果。
(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式的具体界定
上述两类区分对于法律解释实践有着直接的规范指引。不同的编纂方式承载着立法者不同的规范意图,即维持法意不变或者法意有所改变,这为解释者选择具体的解释方法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其中“法意不变类”包括“平移、提炼、归并”三种编纂方式,在“法意改变类”则包括“新增、扩充、改写”三种编纂方式。“法意不变类”中,“平移”是将原有法律规定直接转移至法典,核心内容、适用范围及法律责任保持不变;“提炼”是从多个针对特定领域或单一要素的既有规范中抽取共性制度要素,抽象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规则;“归并”是将针对不同对象但结构功能相似的多个规范整合为统一适用于同类事项的综合性条款。“法意改变类”中,“新增”是向现有法律框架中引入新条款或新制度,填补立法空白或回应新型治理需求;“扩充”是通过扩大原条款的适用条件、行为类型、调整对象或时空范围,弥补既有规范空白,包括扩大领域范围、扩充主体、扩充违法行为等子类型;“改写”是在保持原制度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对既有规范的构成要素进行修改或完善,主要体现为术语调整、责任形式调整、责任条款细化或一般化、责任加重或减轻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六种编纂方式的划分和界定全面涵盖了整部法典条文的编纂过程,但并不意味着其中每一条乃至每一款、项只存在某一种编纂方式,在多数情形下是以组合型的样态呈现,这一现象及其带来的法律解释逻辑将在后文专门论述并加以阐释。
二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式的实证分布与各编特征
本部分重点对生态环境法典各编编纂方式的总体分布格局予以系统描述及实证分析。在界定法典编纂总体规模与分析单元划分方法的基础上,依次按照各编顺序,结合具体统计数据和编纂案例,对每一编的编纂过程、编纂方式构成及其主要特征展开实证分析,进而揭示编纂方式在法典整体层面的分布规律及法律解释的侧重方向。
(一)分析单元设定与整体数据概览
为精确识别生态环境法典各条文内部不同款项可能适用的不同编纂方式,仅以条为单位进行分析是不够的,每一款、每一项(含每个分项)均应当作为一个独立分析对象。因而将分析单元细化至“条、款、项”层级,共计形成2397个分析单元。以条为单位不足以反映编纂方式在同一法条内部的差异,以款、项为分析单元有助于提升实证分析的精度。需要指出的是,分析单元是对生态环境法典所划分文本内容的基础单元,而每个分析单元亦当然同时包括某一种乃至多种编纂方式,具体的各编对应编纂方式的数据情况见表1。
![]()
不难看出,在“适度法典化”理念指引下,立法机关综合运用六种编纂方式,对不同来源、不同成熟度的规范进行系统编纂处理。因此,在解释法典条文时,需准确识别该条文所适用的编纂方式,并据此推断立法者的规范意图,进而选择与之相匹配的法律解释方法。换言之,编纂方式是连接立法意志与解释方法的中介环节,为解释者提供了超越传统文义解释起点的更为精细的方法指引。
(二)总则编中的编纂方式
总则编共九章内容,肩负着统领其他各编以及提供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在编纂中,总则编形成了层次清晰、功能分化的编纂格局,不同章节所采用的规范生成方式,直接反映了制度成熟度差异,并内含立法机关的价值取向,同时为法律解释提供明确路径。本编具体的编纂方式统计见表2,其中主要呈现以下几点特征:
![]()
第一,以平移为基础、其他多种编纂方式共存的编纂模式。此种模式的目标是确保制度稳定与适用连续性,主要覆盖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四章,立法以现行有效规范为基础,对运行成熟、实践稳固的制度予以整体承继,仅在适用范围、规制对象、表述规范等方面进行有限完善,这些基础性法律制度法理基础扎实、实施效果稳定,无须进行结构性调整。
第二,以提炼、新增为核心编纂方式的编纂模式。此种模式进一步整合通用规则与固化改革成果,主要体现于基本规定、监督管理、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标准和监测四章,是总则编实现制度整合与规则创新的关键板块。立法对分散于单行法中的共通性规则予以归纳整合,同时将在遵循党的全面领导原则、生态环境基本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的基础上,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河湖长制、林长制等成熟实践形成具体的制度规范。通过构建全法典通用的基础性制度,实现治理经验的法定化、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以实现法典化的核心要求。
第三,以归并为典型特征的配套性编纂模式。该模式意在整合保障规范、破解制度碎片化,主要体现在保障措施章,是总则编中以归并方式为主的章节。立法将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市场化机制等分散规范进行归集整合,以消除部门分割带来的规范冲突与衔接不畅。生态环境保障制度长期呈现部门化、碎片化状态,难以形成整体合力。其立法目的并非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是对操作性、辅助性、激励性规范进行体系优化,服务于核心制度实施。
(三)污染防治编中的编纂方式
污染防治编包括九个分编的内容,肩负着破解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筑牢生态安全底线的重要使命。其核心功能是通过系统整合现行污染防治规范,构建覆盖传统与新型污染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在编纂中,污染防治编形成了以平移为核心、多元方式协同补充的编纂格局,不同分编所采用的规范生成方式,直接反映了各污染防治领域的制度成熟度差异,突出了立法机关“稳定性优先、适度创新”的价值取向,同时为污染防治执法与司法适用提供了明确路径。本编具体的编纂方式统计见表3,其中主要呈现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污染防治编最突出的特征是以平移为核心的承继性编纂,目的在于巩固现有污染防治成果、保障制度适用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法典实施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将同步废止,污染防治编是受影响最大的部分。从平移的编纂方式来看,污染防治编构成了该编编纂方式的中流砥柱(具体比例见表3)。这一特征根源于我国污染防治领域制度相对成熟、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现实背景。此类编纂方式主要覆盖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等分编,立法以现行有效单行法规范为基础,对运行成熟、实践稳固的制度予以整体承继,仅在表述规范、细节衔接等方面进行有限完善,既尊重了长期以来形成的执法与司法惯例,又降低了法典实施的成本。
第二,为回应新型污染治理需求、完善既有制度体系,填补立法空白与监管漏洞,集中使用了新增的创新性编纂方式。新增(230个,17.5%)亦占据了污染防治编的重要篇幅,且主要集中于“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分编,核心原因在于此类领域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系统性规范依据,属于立法空白领域。近年来新型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在改革实践中,相关的参考依据包括《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2020年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以及各地方的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等,法典以新增方式创制性规定相关防治规则,体现了对人民呼声和现实立法需求的及时回应。
![]()
第三,其他各类编纂方式交叉适用为辅,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领域法律规定。一是扩充,主要体现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分编,重点围绕放射性污染风险防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重点领域,细化监管措施、扩大规制范围,进一步完善既有制度体系。二是提炼,主要承担归纳污染防治领域共性规则的功能,值得一提的是,除水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分编外,提炼亦是通则部分的重要编纂方式。通则作为污染防治编的统领性部分,通过对各分编共通的排污许可、自动监测等规则予以归纳整合,为全编提供统一的规范指引。三是改写,其核心功能并非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是对现行单行法中表述不规范、衔接不顺畅的条款进行优化,统一不同单行法之间的术语表述,以消除部门分割带来的规范差异。如污染防治编第186条第1款关于“污染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单位”的“排污登记”的规定,将“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改写为“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其目的在于统一术语表述、消除规范冲突。
(四)生态保护编中的编纂方式
生态保护编共七章内容,肩负着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全域生态安全格局、实现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功能。本编采用单行法保留适用、择要纳入的“双法源”编纂模式,形成了承继既有规范、整合分散规则、创新制度供给的编纂格局,不同章节的规范塑造方式既体现制度成熟度差异,也内含了体系化整合的立法取向,并为司法适用与法律解释提供清晰路径。从整体分布来看,六类编纂方式的分布格局深刻反映了生态保护编“双法源”编纂模式的特殊性,由于现行单行法予以保留而非整体纳入,因此平移操作的空间较污染防治编有一定限缩,立法机关更多采用归并、提炼、新增等方式来实现规范集成与制度创新。本编具体的编纂方式统计见表4,其中主要呈现以下三点特征:
![]()
第一,沿用既有成熟规范,维持生态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运行的连续与稳定。在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等章节中,立法直接借鉴并保留了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中实践基础扎实、执行效果稳定的核心制度,仅对适用范围、规制对象及文字表述作局部调整。这些制度法理依据明确,实施成效可靠,无须从结构层面进行根本性调整。
第二,依托归并与提炼的体系化整合,实现分散规范集成与规则升华。主要体现在一般规定、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修复等章节,是生态保护编实现规范整合与制度融贯的关键板块。立法对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规中的共通性规则予以归纳整合,同时将重要生态区域保护、生态系统修复等成熟治理经验上升为统一法律规范。长期以来,生态保护相关制度存在分布零散、缺乏体系性的问题,难以形成治理合力。通过体系化整合构建通用性规范,有效破解部门分割、规范冲突与衔接不畅等困境。对于生态保护规范在法典中的这一整合布局,体现了生态保护规范体系化的内在要求。
第三,面向实践需求,采取创制性新增,填补生态保护制度供给短板。主要体现在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等章节,立法针对生态保护薄弱环节与新型治理需求,增设系统性制度规则,将生态空间管控、生态退化预警、重大流域生态保护等实践成果纳入法典规范体系。此类创制立足于生态文明改革最新实践,弥补了原有规范覆盖不足、协同性不强的缺陷,推动了生态保护由要素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型。
(五)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的编纂方式
绿色低碳发展编共四章内容,是生态环境法典回应“双碳”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标志性编章,核心功能在于将循环经济、节能降碳、应对气候变化等国家战略转化为刚性法律制度,以构建源头防控、全程管控的绿色发展规则体系。本编立法基础较为薄弱、新兴制度占比突出,形成了以创制性规范为主体、以既有规范承改为补充的独特编纂格局,鲜明地体现了法典的时代性与引领性。本编具体的编纂方式统计见表5,其中主要呈现以下三点特征:
第一,以新增创制为核心的前沿性立法,填补了绿色低碳领域制度空白。作为本编最具标志性的规范特征,在一般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等章节表现突出。针对绿色低碳发展基础性规则缺失、气候变化治理缺乏高位阶立法支撑的现状,进行系统性制度创设,首次以法典专章形式确立应对气候变化基本制度,补齐生态环境法典在源头减碳、气候安全保障方面的规范短板。此类规范立足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作出创制性安排,系统性回应气候变化等诸多方面的制度要求,提供实质性的制度安排。
第二,以平移为主、新增为辅的规范性延续,衔接了既有绿色发展制度成果。主要体现在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章节,立法以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现行法律为基础,择取核心制度与成熟规则纳入法典,保留运行稳定、实践有效的制度框架,避免因规范大幅调整带来实施成本上升,为加快全面绿色转型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三,本编未采用提炼与归并的编纂方式,这主要源于绿色低碳领域立法时间较短、单行法数量有限、各领域制度差异性较强,尚未形成可供高度抽象的共性规则基础。因为涉及这方面的立法较少且比较分散和原则化,还存在一些空白,需要通过界定概念来明确调整范围,以及具体逻辑结构。这一格局体现了立法立足领域发展阶段、坚持适度法典化的理性立场,重在搭建基础框架、补齐关键短板,而非进行全面体系化提炼整合。
![]()
(六)法律责任与附则编中的编纂方式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系统整合法律责任通则、法律责任分则与附则三大核心板块,作为法典实施效能的关键保障载体,承载着统一责任配置标准、协调新旧法律规范、对应前序义务条款、筑牢法典实施根基的核心使命。该编立足生态环境领域“领域法”特性与系统治理需求,采用高度复合化的编纂技术路径,在承继现行单行法成熟责任规则的基础上,紧扣前四编义务性规范创新创设配套责任,同时整合分散冲突的责任条款,最终构建起统一协调、均衡合理、刚性有力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理念,为法典的全面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的规范支撑与程序保障。本编具体编纂方式的量化统计详见表6,其核心编纂特征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全编以平移为重要基础。这主要体现在法律责任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全面吸纳生态环境领域各单行法中经过长期执法、司法实践检验、运行成熟的法律责任条款,系统涵盖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形式、追责幅度与具体实施机制,既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规范,也涵盖与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则。此类规则经过实践淬炼,具备责任配置科学、适用路径清晰、实践基础扎实的显著优势,是法典责任体系的“基石性内容”。
第二,新增有关法律责任,实现义务设定与责任追究的闭环衔接。该编纂逻辑贯穿于法律责任通则与分则的全过程,立法机关严格对照法典前四编新增与修改的义务性规范,有针对性地创设相应法律责任条款,重点填补新型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系统破坏行为、绿色低碳义务违反行为等领域的追责空白。此外,还通过“在特定情形下对法典整体范围内同类事项的反向统摄,以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动态需要”,有效破解了以往“有义务无责任”“义务与责任脱节”的立法困境,构建起“权利确认—义务设定—责任衔接”的全链条规范体系。
第三,法律责任通则章,以提炼、归并为主要编纂模式。立法机关系统归纳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共性要素,包括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追责时效与责任竞合处理等核心内容,形成统领全部分则条款的通用规范,凸显了通则章作为法律责任体系“小总则”的统领功能。同时,对分散于各单行法中的责任适用规则进行归并整合,明确按日计罚的适用前提、罚款基数确定因素,以及行政拘留与刑期折抵、罚款与罚金折抵规则等,有效强化了责任体系的整体性与融贯性。
第四,法律责任分则章,兼以归并、改写为辅的编纂模式,破解了责任体系碎片化与规范冲突难题。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规范分散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环境要素单行法中,存在处罚标准不一、责任幅度失衡、程序衔接不畅、同类违法行为追责差异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为此,立法机关通过大规模规则改写与适度归并整合,对原有分散的责任条款进行统一规范、幅度校准与逻辑理顺。例如,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同类违法行为的罚则进行统一规定,有效消除了责任规范之间的冲突与重叠,实现了生态环境责任体系的整体协调。
第五,附则章的内容在立法技术上均为新增的编纂方式,明确法典实施的衔接规则与程序保障。附则作为本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条款核心功能在于解决法典实施过程中的过渡性、技术性问题,具体包括明确法典施行日期、界定新旧法适用关系、规定相关法律的废止情形等关键内容。此外,附则还涉及法律授权等补充性内容,为法典的全面、准确适用提供了程序保障。
![]()
三
基于编纂方式类型化的法律规范解释路径
法典编纂方式的类型化分析,其价值不只是在于对立法编纂过程的描述和概括,更在于为生态环境法典的解释适用提供方法论指引。在方法论层面,编纂方式的识别构成了法律解释作业的前置步骤: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首先应当判断待解释条文属于某种或者某几种编纂方式,进而据此确定解释的优先方法与核心关切。依据每一条文系统集成的不同方向,法典编纂方式可分为两大类、六小种。下文将分别对每一种编纂方式展开论述,并揭示其与特定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需要强调的是,本部分的分析对象并非作为立法技术的编纂方式本身,而是依循不同编纂方式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即这些方式在法典文本中实际塑造出的规范结构与意义形态。换言之,编纂方式的作用在于“形塑”规范,而解释工作的重心则在于识别、尊重并尽可能实现这种立法逻辑:不同的编纂方式生成了不同类型的规范,进而需要与之相匹配的解释方法与论证重心。
(一)“法意不变类”编纂方式的法律规范解释路径
“法意不变类”编纂方式,是指以现行单行法律规范为基础,在不改变其立法精神与价值导向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性整合形成法典条文。此类方式体现了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一致性与延续性,其关键解释原则为“尊重立法原意,维持规范稳定性”,具体包括平移、提炼、归并三种编纂方式。值得说明的是,“提炼”与“归并”在编纂实践中的界限较为模糊,易于混淆。概括而言:“提炼”更多出现在共通性制度的规定中,系从不同领域的规则中抽取共性制度要素,形成具有普适性的一般规则,常常结合扩充等编纂方式,进一步调整适用范围或功能定位,以达到和法典体系化相协调的效果;相对而言,“归并”的适用情形更为具体,是对不同领域不同对象但结构功能相同的并行规则进行汇总整合,消除表述差异与重复,且不改变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与实质内容,常常结合扩充等编纂方式,对于某一同种类的具体规定进行合并和增补,以期落实法典的系统性原则。二者的根本区分在于:“提炼”蕴含“由特殊到一般”的抽象升华,而“归并”完成“由分散到统一”的形式集约,为增强类型化框架的周延性,下文将重点结合实例对两者的核心区分标准进行论述。
1. 平移
“平移”作为生态环境法典最基础的编纂方式,占编纂方式总统计次数的48.4%,体现了法典对既有法律秩序稳定性的高度尊重。以总则编第57条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为例,该条直接源于原《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平移”条款,解释时应遵循原条款的既有解释传统。值得说明的是,有一些条文虽然同平移前的条文不完全一致,但不宜分类为采用“改写”等其他的编纂方式,二者的差别应理解为“形式上的变化”,其本质上应当仍归类为“平移”,且没有实际法意的改变。例如,关于“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污染防治编第536条第2款直接平移自《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2条第2款,唯一不同的是,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这仅是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语言表述的系统优化,并未影响其主体范围及实践中的适用。
平移条文的立法意图在于确认并维持原规范效力,其核心价值是维护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解释应恪守“原意主义”立场:优先适用历史解释,以文义解释为边界,以体系解释为协调工具,原则上禁止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
2. 提炼
“提炼”有助于构建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实现从“分散立法”向“统一法典”的跨越,便于公众理解和遵守。例如,总则编第20条关于“协调联动机制”的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这一看似简洁的条文,实则是对分散在多部单行法律中同类制度的高度提炼与综合。该条文的来源基础至少包括《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湿地保护法》第6条等。通过“提炼”的编纂方式,立法者将上述分散的协调机制规定进行整合与升华,使适用范围从“单一要素领域”转向“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全域”的横向拓展,功能定位从部门层面的“协同配合”转向政府层面的“协调联动机制”的纵向提升,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适用范围的横向拓展。原有条款的协调机制均局限于某一具体的污染防治或生态保护领域,如噪声、海洋或湿地。经过提炼,协调机制的适用范围从单一要素领域扩展至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等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全域。这种从“点”到“面”的跃升,使原本仅适用于特定领域的碎片化制度安排,能够普遍适用于各类生态环境治理场景。第二,功能定位的纵向提升。原条款多侧重于部门层面的“协同配合”或“信息共享”,其制度功能相对有限。提炼后的条文将协调机制明确为政府层面的“协调联动机制”,从单纯的“部门协同”上升为具有统筹协调功能的组织法框架。这一提升为处理跨介质(如大气与水、土壤与地下水的交互影响)、跨部门(如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职责交叉)的复杂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由此可见,“提炼”并非简单的条文合并,而是通过对既有法律实践的总结与抽象,使零散的制度安排升华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原则。
“提炼”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在于运用“提取公因式”技术来实现规范整合,以消除单行法碎片化困境,强化法典的体系统领功能。立法者并未创设全新的权利义务配置,规范内核与被提炼的分散规则保持高度一致。基于这一立法意图,解释应当以体系融贯为核心目标:首先,以目的解释作为价值指引,围绕“统一规则、协同治理、系统监管”的立法目的,准确界定提炼后规范的适用边界,避免因过度抽象而导致适用泛化。其次,以历史解释作为重要参照依据,回溯被提炼的各类单行法规范的共性内涵与制度初衷,确保解释结论忠实于整合前的规范共识。从解释边界来看,提炼条文的解释不得脱离其规范基础任意扩大义务范围、加重责任配置,必须坚守“整合而不创新”的立法本意。最后,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条款(如总则编第51条)在提炼编纂的过程中发生了范围上的突破,应当在前述解释的基础上进行独特的扩大解释。
3. 归并
“归并”不仅限于文字上的合并,还包括对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关系的梳理,将同类行为规范或法律责任放在一个条文中规定,以避免重复,确保整个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提高法律实施效率。以“重要流域、区域协调机制”的规定为例,生态保护编第871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在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该款内容是对至少三部单行法律中同类制度条款归并的成果,即《长江保护法》第4条、《黄河保护法》第4条第1款、《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4条第1款。作为法典的重要编纂方式,它并非简单的条文堆砌,而是通过对同类型法律规范的集约化处理,将分散的碎片化规定整合为统一的制度框架,体现了法典编纂在整合既有立法资源、形成制度合力方面的重要功能。具体而言:
第一,实现结构上的整合归并。原有的三个条款虽分别针对长江、黄河、青藏高原,但其制度内核高度一致,即均涉及“协调机制的建立”与“统筹协调功能的发挥”,通过归并,将三个平行并列的特定条款整合为一个统一适用的框架性条款,避免了法典因分别保留三条款而导致的冗长与重复。第二,实现表述上的统一规范。原条款中分别使用“统一指导”“全面指导”“统筹指导”“统筹协调”“综合协调”等不同措辞,归并后统一提炼为“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对于协调事项范围,原条款有“重大事项”与“重大问题”的细微差异,归并后统一表述为相关工作。这种表述上的统一,消除了因立法时间先后或个别措辞差异而带来的解释歧义。第三,适用范围的科学界定。归并后的条款以“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为适用对象,既明确列举了目前已建立协调机制的重点区域,又通过“等重要流域、区域”的表述为未来将类似机制扩展至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预留了法律空间。
归并条文的立法意图在于统一规范表述、消除法律冲突、简化适用流程、提升法律实施效率,立法者仅对规范形式进行整合优化,并未改变原规范的实质内容与法律效果。从立法技术上看,这与法典编纂中“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的逻辑内核高度一致,即通过直接汇编或形式意义修改的方式,实现表达方式的统一化和现代化。基于这一立法意图,解释应当以文义确定性与体系一致性为基本导向:第一,以文义解释作为基本依据,严格以归并后的统一表述为准,不再回溯原单行法条文之间的细微措辞差异,尊重立法者消除表述冲突的明确意图;第二,以体系解释确定适用范围与效力,归并条款在效力上视为对原分散规范的完全替代,原条文不再具有独立适用的效力;第三,对兜底条款进行谨慎的扩张解释,对条文中“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仅能在规范目的与典型列举事项的射程范围内进行合理延展,严禁脱离立法意图与规范目的的任意扩张。综上所述,归并条文的解释核心是“求同去异、统一适用”,确保同类事项在法典框架内获得同等的法律评价。
(二)“法意改变类”编纂方式法律规范的解释路径
法意改变类编纂方式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体现法典相较于现行法的创新性。此类方式的核心解释原则是“探寻立法意图,实现规范创新”,包括“扩充、新增、改写”三种具体方式。
1. 扩充
“扩充”的编纂方式体现了立法者对实践经验的前瞻性回应,旨在通过“以小见大”的文本调整,实现法律规制密度的提升。例如,污染防治编第299条关于“禁止新建不符合要求的生产项目”的规定,便清晰地展现了“扩充”这一方法的运用。该条文在内容上主要平移自《水污染防治法》第47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在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者采用了扩充的技术手段,将原条文中的禁止“新建”行为,审慎地扩展为禁止“建设”。这一改动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解释与适用上具有深远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第一,行为类型的全覆盖。扩充后的“建设”一词,其法律内涵较之“新建”更为广泛。在文义解释上,“建设”至少应当涵盖“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活动。原条文仅禁止“新建”,即从无到有的初始建设行为;而扩充后的条文则将“改建”(在原有基础上改变结构或功能)和“扩建”(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规模)一并纳入规制范围。这种从“一点”到“多点”的扩展,实质上是对污染源管控链条的完整覆盖。第二,制度漏洞的系统性填补。这一扩充处理具有鲜明的实践针对性。实践中,部分企业以“分步走”方式来规避“新建”禁令,通过改建或扩建变相扩大产能,原条文对此难以有效约束。由于原条文仅明确禁止“新建”,行政机关在面对“改建”“扩建”是否属于“新建”的争议时,往往面临解释困境。扩充后的“建设”一词,从根本上堵住了这一实践中的法律漏洞,明确宣告:任何形式的建设活动,只要涉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项目,均在禁止之列。第三,立法理念的前瞻性提升。从“新建”到“建设”的扩充,不仅是对既有行为类型的简单累加,更体现了立法理念从“末端管控”向“全过程监管”的跃升。通过这一扩充,法律既延续了原有对新增污染源的严格管控,也将改造、扩建现有项目可能带来的新增或变相污染风险纳入规制视线,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实质性保护。由此可见,扩充并非随意的文字替换,而是基于对执法实践痛点的精准把握,通过“微调”来实现“严控”的立法智慧。
“扩充”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在于拓展规制边界、填补实践漏洞、强化全链条监管、实现风险预防,属于立法者主动进行的部分法意更新,也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基于这一立法意图,解释应当以规范目的为根本指引。第一,优先适用目的解释,紧紧围绕“填补监管漏洞、实现全过程管控、强化生态风险预防,以最严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核心目的,以确定扩充的边界与解释的方向。第二,严格区分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目的性扩张不同于扩张解释,其本质上是法律续造的表现形式。若扩充内容仍在条文用语可能的文义范围之内,则采用扩张解释;若已超出核心文义但符合规范目的,则可采用目的性扩张进行法律漏洞填补,在法律解释工作中要审慎抉择此二者的适用顺序,绝不能贸然地优先采用目的性扩张。第三,以历史解释作为对照基准,通过对比原条文与扩充后条文的适用范围、行为类型、规制对象,明确立法者的扩充意图与调整幅度,严禁进行超出立法意图的过度解释。从解释立场来看,扩充条文的解释应当与法典的立法精神保持高度一致,以实现规范适应性与体系安定性的平衡。
2. 新增
“新增”作为创制性法律规范的基础性编纂方式,特别强调将实践中成熟的有益经验及制度及时转变为法律规定的转化逻辑,其在各编中均有所体现,择典型实例展开,主要有以下内容:
在总则编第二章中,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清单、约谈、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新型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等实践成熟的制度法定化,同时整合了河湖长制、林长制、协调联动机制等多项创新制度。例如,总则编第28条的规定,就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及改革实践经验的立法回应,条文整体采用新增的编纂方式。
此外,绿色低碳发展编作为法典回应时代需求的集中体现,是运用“新增”编纂方式的典型篇章。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中国生态环境立法史上的重大创新,它突破了传统环境法典的范式,使法典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污染控制+生态保护”二元结构,而是升级为涵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三位一体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法律载体。“新增”了应对气候变化专章,例如,法典第1041条就“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和行动方案”作出总体部署,其条文的新增参考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等政策文件,并将其核心精神及时转化为立法规定。
“新增”条文的立法意图在于填补立法空白、回应新型环境治理需求、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创设,无旧法规范可供参照。基于这一立法目的,解释应当奉行目的解释优位原则:其一,目的解释居于绝对优先地位,依据立法草案说明、党中央政策文件、国家战略部署与实践治理需求,确定新增制度的核心价值、功能定位与适用目标。其二,以文义解释明确关键概念内涵,对新增条文中的核心术语采用通常语义与规范语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界定,防止解释泛化与随意扩大适用。其三,以体系解释定位规范关系,妥善协调新增制度与法典总则、其他各编规范以及保留单行法之间的衔接关系,明确其适用场景、效力层级与协同规则。其四,合理区分条款性质,宣示性条款侧重价值引领与政策导向,不宜作为独立裁判依据;裁判性条款应当精细化解释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与责任配置。
3. 改写
“改写”旨在使条文更为准确地反映立法者的规范意图、更加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法律责任板块中可具体体现为责任设置的加重或减轻、执法主体的调整、适用范围的拓展以及处罚手段的丰富等。以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第1111条关于“建设单位未将污染防治资金列入工程造价的责任”的规定为例,该条文便是在《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8条的基础上进行“改写”的典型范例。原法条第78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典第1111条在继承这一制度内核的基础上,通过改写形成了新的规范:“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将污染防治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造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具体分析而言,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执法主体的统一化改写。改写后的处罚主体从原条款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变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这一调整既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的专业性,也实现了执法权的集中统一,有利于提升监管效能。二是处罚力度的科学化改写。法典对罚款额度进行了显著调整,一般情形下的罚款提升至“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拒不改正情形下的罚款提升至“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这一改写既考虑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和货币购买力等因素,也体现了对未落实污染防治资金这一违法行为的警示力度强化,有助于形成有效震慑。由此可见,改写并非对原有规定的简单照搬或随意调整,而是基于执法实践反馈和制度完善需求,对法律规范进行的精细化再造。
改写的立法意图在于统一执法主体、规范法律术语、优化责任配置、强化监管效能、提升法律可操作性,属于立法者有明确指向、有限度的法意调整。基于这一立法背景,解释应当精准捕捉立法修改指向:第一,以目的解释为核心方法,聚焦统一执法、严格责任、规范表述、提升效能等具体修改目的,确定解释的基本方向;第二,以历史解释为关键对照方法,通过新旧条文文本对比,精准识别修改内容、调整幅度与规范变化,严格遵循立法者的调整意图;第三,合理运用限缩解释与扩张解释,按照立法修改方向对执法主体、适用范围、责任幅度、处罚手段等进行匹配性解释;第四,法律责任类改写条款应当充分体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政策,确保责任配置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预防必要性相适应。
(三)组合型编纂方式的普遍存在与法律适用原则
组合型编纂方式是理解法典编纂过程复杂性的关键维度,也是连接“编纂方式识别”与“法律解释方法选择”的核心纽带。需要特别指出,前文对各编编纂方式特征的概括,旨在揭示不同领域的主导性编纂策略;前述虽对六种编纂方式的法律规范及其解释路径进行集中阐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各条仅使用单一编纂方式。恰恰相反,编纂方式之间的界限在实践中并非截然分明的,绝大多数条文也并非单一编纂方式的产物,而是多种编纂方式的组合运用。所谓“组合型编纂方式”,是指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针对同一规范单元同时或先后运用两种及以上编纂方式进行规范处理的技术状态。这种组合并非多种编纂方式的简单叠加和任意搭配,其底层逻辑体现为:在平移、提炼、归并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新增、扩充、改写的模式。较为综合的例子,如污染防治编第228条对于“加装或者更换排放控制系统”的规定,在主要平移自《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9条的基础上,将“重型柴油车”扩充为“重型汽车”,将“污染控制装置”改写为“排放控制系统”,新增了“船舶”这一对象以及“未按照规定”“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规定表述。
就实证层面而言,组合型编纂方式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具有高度的普遍性。表1数据显示,编纂方式出现总次数(3702次)远超分析单元总数(2397个),二者的差额直接反映了组合型编纂方式的普遍存在。这恰恰反映了法典编纂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的复杂性。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加以理解:
第一,规范来源的多元性决定了编纂方式的组合性。生态环境法典的规范来源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多个领域,涉及30余部现行法律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新型制度实践。这些规范的成熟度、体系化程度和适用场景各不相同,单一的编纂方式无法应对多元规范来源的处理需求。法典编纂不是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进行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解决法的科学化、系统化、统一化的立法方式。法典编纂这一立法模式最为核心的要求及特征,就在于体系性。这就要求立法机关针对不同来源的规范采取差异化的处理策略:对成熟规范予以“平移”,对共性规范加以“提炼”,对分散规范进行“归并”,对制度空白实施“新增”,同时辅以“扩充”与“改写”,以实现精细化完善。正是这种多重编纂方式的组合运用,使法典真正达到了“编订纂修、系统整合、集成升华”的要求。
第二,体系融贯性的追求要求编纂方式的组合运用。法典化的核心任务在于通过实质法典化形成系统融贯、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规范体系。这一目标要求立法机关在保持法律秩序连续性的同时,实现规范的体系化整合与创造性转化。法典编纂分为实质性编纂和形式性编纂,两者具有不同的方法论;实质性编纂方法是指在实质性编纂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实现体系融贯及法典体系效益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式,使其达到“编订纂修、系统整合、集成升华”的要求。正是多种编纂方式的组合运用,才使得法典在吸纳既有规范的同时实现体系性重构。
第三,法典编纂多重目标的张力需要编纂方式的组合平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承载着多重目标:既要保持法律秩序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又要回应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制度需求;既要实现规范的体系化整合,又要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既要提升法律适用的效率与确定性,又要兼顾环境正义与生态安全的实质价值。这些目标之间并非总是和谐共存的,而是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过度追求稳定性可能导致法典僵化而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环境治理需求,过度强调体系整合可能遮蔽特定领域规范的特殊性,为未来预留空间则可能削弱法典的规范效力。单一的编纂方式难以同时满足上述多重且互有张力的目标,组合型编纂方式的优势正在于此:通过“平移”保障法律秩序的连续性,通过“提炼”“归并”实现体系化整合,通过“新增”回应制度需求,通过“扩充”与“改写”为未来发展保留弹性。多种编纂方式的复合运用,使得立法机关能够在不同目标之间进行精细权衡与动态协调,从而在整体上实现多重目标的均衡兼容。
综上所述,组合型编纂方式并非立法过程中的偶然现象,而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的必然产物。正是各种编纂方式的高度复合化,塑造了法典的差异化编纂格局,也为法典的解释论建构提供了方法论前提,即在对组合型编纂方式条文进行解释时,需要分别识别不同编纂方式所对应的规范部分,并分别适用相应的解释路径,最后进行整体性协调。需要指出的是,组合型编纂方式的法律适用应当确立“分层解释—整体协调”的方法论框架,而其核心基础便是每一种编纂方式的类型界定和法律适用路径,因此,后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释。具体而言,所谓分层解释,是指首先识别某一条款中不同编纂方式所对应的规范部分,分别确定其解释路径与解释依据的优先次序;所谓整体协调,要求在对各层完成初步解释后,将上述解释结论置于法典的整体规范脉络和体系融贯性要求之下进行的整合检验,以确保二者之间的相互支持与内在协调,避免因分层解释而产生规范冲突或体系断裂。
结 语
总体而言,生态环境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路径,通过“平移、提炼、归并、扩充、新增、改写”六种编纂方式来实现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与集成升华,本研究将其总结为法意不变与法意改变两类规范结构。不同编纂方式承载着立法者维持秩序稳定或推动规范创新的核心意图,直接决定法律解释的立场、方法与边界。其中,“平移、提炼、归并”三类方式属于“法意不变类”编纂方式,其共同特征在于立法者无意改变既有规范的实质内涵,而是通过规范平移、共性抽象、多源整合等手段,实现规范在法典中的体系化安放,旨在维护法律秩序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新增、扩充、改写”三类方式则属于“法意改变类”编纂方式,立法者通过创设新制度、扩展适用范围、调整规范表述等方式,赋予法典以回应时代需求的规范活力,实现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六种编纂方式在法典整体层面的类型化分布,为解释适用提供了识别立法意图的客观线索:凡属“法意不变类”条文,解释者应侧重于文义解释,以最大限度实现立法原意为主要目标;凡属“法意改变类”条文,解释者则应侧重于目的解释,以探寻立法变更的规范意旨为优先任务。从编纂方式识别到立法意图判定,再到解释方法选择,构成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系统化逻辑,是破解传统生态环境法律碎片化、提升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效能的关键路径。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目录-
《地方立法研究》2026年第3期目录
【立法与治理:聚焦生态环境法典】
1.生态环境法典总分结构的体系化解释
吴凯杰(1)
2.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方式的类型分析及其解释路径
陈海嵩、霍天泽(15)
3.法典框架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体系诠释与地方立法因应
俞金香(35)
4.法典化背景下独立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李挚萍(49)
【对话:聚焦智能体的法律挑战】
5.从输出风险到行动风险: 智能体治理体系的重构
洪延青(65)
6.智能体的技术机理、法律风险与制度回应
李朝卓(76)
7.智能体对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的挑战及其因应
付新华(87)
8.智能体、技术性失业及其劳动法应对
——基于时差归因与资本归因的分析框架
阎天(95)
9.智能体监管的三重困境及其应对
——基于特性导向的监管新范式
李强治(103)
【数字法治】
10.编辑控制视角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吴峻(115)
【司法制度】
11.行政性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参照适用
刘涛(129)
【立法人访谈】
12.深耕深圳经济特区立法试验田二十年回眸
——曾穗生访谈录
曾穗生、吕万(148)
《地方立法研究》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由中山大学主管,中山大学、广东省立法研究所主办,《地方立法研究》编辑部编辑,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44-1728/D,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6-2959,创刊于2016年12月4日,为双月刊,逢单月15日发刊,办刊关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旨在促进立法水平提升,服务法治国家建设。
点击进入下方小程序
获取专属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孙妹 白雪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