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北京怀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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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连着农户的“钱袋子”,也关乎乡村产业的稳定发展。制种回收压价、青苗补偿费归属争议,历来是涉农纠纷的高发类型,而随着智慧农业快速普及,无人机作业等新型涉农争议也逐年增多。
为引导广大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怀柔法院梳理多起涉农典型案例
送上一份秋收时节专属的
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案例.01
收购方无故拒收农产品
应当按约支付收购款
农户徐某与某种业公司签订制种玉米种植回收合同,约定由农户按技术要求种植制种玉米,种业公司负责成熟后统一收购。秋收后,种业公司单方以产量不足为由压低收购价款,拿出未经农户签字确认的单方过磅单,拒绝足额结算制种款。农户起诉,要求种业公司全额支付制种款项。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种业公司提交的单方过磅单据,不足以证明玉米产量过低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一审判决种业公司向农户支付制种款495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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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农业、制种回收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农业合同,双方均应当恪守约定。收购方单方制作、没有农户在场确认的过磅单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产量、拒付货款的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提醒
签订农产品订单回收合同时,务必书面约定收购标准、计价方式、验收流程、违约责任;秋收验收,双方共同在场称重、取样,共同签字确认,保存影像记录。收购企业不得随意压价、拒收,农户遇到收购违约,及时保存合同、田间记录、沟通凭证,通过诉讼维护收成收益。
案例.02
承包地被征收的
青苗补偿费归实际种植承包人所有
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村集体100亩机动地用于种植林木与大田作物,承包期限30年。承包期内周某某按约逐年交纳承包费,持续投入资金与劳力开展生产经营。后该承包土地被纳入当地规划建设范围,政府按标准发放土地收益金与青苗补偿费,村委会收到全部补偿款后,未向周某某支付青苗补偿费。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给付对应补偿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征收产生的青苗补偿费,是对地上农作物实际投入者的生产损失补偿,应当归实际承包经营土地的种植人所有。法院依法判决某村民委员会向周某某返还青苗补偿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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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政策,农村土地征收的青苗补偿费,是对地上农作物实际投入者的生产损失补偿,应当归承包经营土地的实际种植人所有,而非由土地所有权人概括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对应补偿。
提醒
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开展种植生产的,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范围、期限与收益归属;遇土地征收时,及时核实补偿项目与补偿标准,就青苗、附着物补偿与发包方明确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主张合法权益。
案例.03
无人机喷洒除草剂药液漂移
致邻地桔树受损
操作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种植户范某某在卢某某桔园北侧水稻田使用无人植保飞机喷洒除草剂,因飞行高度、风向等原因,药液漂移至相邻的卢某某桔园,造成约5亩桔树和2亩套种花菜受损。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及农业局调查,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1600元。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应当充分考量周边种植情况与天气因素,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在案鉴定意见与行政调查笔录,法院依法判决范某某赔偿卢某某财产损失共计2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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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属于新型农业生产作业方式,操作者应当事先了解相邻地块种植情况,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因素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因过错造成相邻地块农作物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提醒
使用植保无人机作业前,务必查看周边种植结构,避开邻地经济作物;选择无风或微风天气作业,控制飞行高度和喷幅宽度;发生药害漂移后,立即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固定证据,便于后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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