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省生态环境厅选取了一批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武威市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排放口安装的总磷、总氮一体化在线监测设备存在运行异常。经查,该公司2025年9月份总磷自动标样核查数据有3天持续为0,10月份总磷自动标样核查数据有4天超出标液浓度限值,还存在1天无有效监测数据记录等问题。在上述全部数据异常时段内,该公司均未按规范开展手工补测核验。经比对监测,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相关规定,开展设备自动校准与效果验证,无法真实、客观反映企业排污状况,已构成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二:白银某工贸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0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白银某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氧化锌回转窑生产线正常生产,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烟气流速为0.2m/s,配套运维记录明确标注流速仪存在故障。经查,该企业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因颗粒物量程不符合规范标准,未能完成验收;企业在线设备运维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开展常态化运维。采样装置锈蚀严重、监测设备频繁故障,故障期间企业既未按规范开展手工监测,也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设备异常情况,未依法保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立案查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同时责令该企业重新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自动监测设备,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期间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案例三:某硅业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7日,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碳化硅企业检查时,发现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光谱能量曲线异常、数值偏低,疑似数据失准。同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开展了比对检测,比对检测报告显示,颗粒物绝对误差为-5.84mg/m3,超过绝对误差考核指标。反映出该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运维人员未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开展日常维护与校准工作,导致在线监测设备颗粒物比对数据超出误差范围。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分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四: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托在线监控平台发现异常线索,第一时间反馈至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分局。经查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年度设备检修计划于2025年12月15日开展3号回转窑停窑检修作业,企业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填报标记“停炉”状态。2026年1月4日恢复正式生产后。企业未及时在监控平台将设备状态更新为“烘炉”,同期自动监控设备烟气监测参数显示设备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实际工况信息与监测数据不匹配,该行为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分局向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立案查处。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现场开展生态环境普法警示教育,督促企业当即落实整改举措,健全运维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控机制。
案例五:兰州市某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案
【案情简介】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兰州市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查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等资料,初步判定该单位自动监测设施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6年3月5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兰州市某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实地调查:兰州市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要求对进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自行监测采用自动监测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进水仪表间中数采仪显示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设备“通讯异常”,数据上传异常,自动监测仪器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24日依法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
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是衡量企业治污履职、依法排污的关键指标,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支撑。本批执法典型案例明确释放“监测数据不容造假,设备运维不容缺位”的执法信号。
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筑牢自行监测底线。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必须深刻认识自动监测联网、数据真实传输是法定刚性义务,杜绝“重治污、轻监控”思想。企业应健全在线设施日常运维、故障排查、应急监测、报备报告全流程制度,确保监控设备常态联网、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二是坚持智慧监管前置,织密非现场监管防线。持续深化“非现场执法+精准监管”模式,依托自动监控平台常态化开展数据筛查、状态研判,紧盯重点排污单位在线联网、数据传输、设备运行等关键环节,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脱网失联、数据异常等隐性问题,实现从“被动检查”向“主动预警”转变。
三是健全闭环监管机制,杜绝同类问题反弹。强化线上预警与线下核查联动衔接,对在线脱网、数据断传等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闭环式整改、回头式复核,将在线设备在线率、数据有效率纳入日常监管重点,持续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在线传输秩序,全面提升污染源精细化监管水平。
来源 | 美丽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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