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诚财税的观察是:这次政策切换真正的风险点不在税率本身,而在编码、凭证日期、报告取得时点这三个容易漏的动作上。前面这些动作做完,9月那批票和10月的申报期都能平稳过;如果产品线里既有锂电又有钠电或固态电池,判定链条更长,建议在申报前做一次专项梳理。
9月2日,一家电池厂的财务在群里发问:"我们开的锂电专票,商品编码选的还是老编码,票已经给客户了,要不要红冲?"这个问题背后,是9月1日起电池消费税政策切换后,几乎所有相关企业都要过的一道实操关。
两个文号,一张税率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2026年7月16日发布)确定实体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2026年7月31日发布)确定征管口径,两个公告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依据是财税〔2015〕16号、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产品类别
2026年9月1日起
后续税率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氢镍/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
2%(过渡期)
2027年9月1日起 4%
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
暂不征收
2027年4月1日起 2%;2028年4月1日起 4%
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
免征
免征至2028年12月31日
开票和抵扣上,错的和对的差别
场景
错误做法
正确做法
开票编码
沿用原编码,或按"其他"类编码开
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
抵扣凭证
用9月1日前开具的专票计算扣除
只能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须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
购进电池用途
只要取得专票就扣
仅限购进的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购进电池包直接组装整车、直接销售的,不得扣除
自产自用
认为自用一律不缴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不缴;移送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
减免税
先在申报表上填了免税,报告以后再补
首次申报减免税前
必须先取得检测报告,未取得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一步:商品编码映射
谁做:财务牵头,销售和生产配合。做什么:对照20号公告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把公司在产、在售的全部电池品号逐一映射到"电池"类编码,逐项判定应税还是免税,判定依据落到具体条款。留什么:编码映射表,内容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税收分类编码、应税或免税判定及依据。9月已经开错的发票,当月发现的作废重开,跨月的按规定红冲后重新开具,同时把客户手里的票换回来,减少对方账上的进项口径偏差。
第二步:税率调整
谁做:税务会计加开票系统或ERP管理员。做什么:更新系统内的税率参数和价税分离口径,同步修改合同报价模板和客户对账模板,把2%从"含在单价里"改成单独列示。留什么:系统参数变更记录、红冲与重开清单、更新后的报价模板。这里提醒一句:光伏电池2027年4月1日才开始征收,如果公司同时做光伏产品线,系统参数要分产品线两套设置,别一刀切。
第三步:检测报告补备
谁做:质量或技术部门主责,财务跟进催办。做什么:按类别向检测机构送检,机构须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证书附表中包含相应电池检测项目;产品须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清单上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要与会计核算和销售发票内容一致。报告未到位的产品,先按应税口径申报,不要空着免税栏。留什么: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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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抵扣台账搭建
谁做:税务会计建账,采购和生产提供领用数据。做什么:按16号公告附件格式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记录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以自营或委托方式直接进口的已税电池的购进与当期生产领用情况,据以申报扣除。扣除口径参照税务总局12366公布的例子:全部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可扣除额为专票金额乘以相应税率;部分领用的,按领用比例折算,例如在4%阶段只领用了90%,可扣除额为专票金额乘以4%再乘以90%。申报时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中据实填列减(免)性质代码、减(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和减(免)税额。留什么:台账、勾选确认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全部按规定年限留存。
下游要降价,成本怎么算
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2%是按销售额从价计征。谈价之前先算两笔账:一是可抵扣部分,购进的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已纳税额可以按领用数量扣除,实际净税负低于2%的直观感受;二是终端加成幅度,据中国汽车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刘可歆的测算,2025年在售新能源乘用车平均带电量46.1度电,对应2%和4%税率下的电池消费税税额分别约为500元和1000元,在整车成本中占比不高。这意味着下游提出"税额全让"的要求并不合理,把可抵扣部分和产品结构差异算清楚再去谈,比直接让价更有依据。出口电池继续按规定退(免)消费税,这一条是缓冲,别漏掉。
可打印自查清单
- 全部电池品号是否完成"电池"类编码映射,应税与免税判定依据是否归档?
- 开票系统中电池类产品税率参数是否已更新?9月错开的发票是否已作废或红冲重开?
- 免税产品是否已按类别取得CMA资质机构的检测报告?报告后是否附明细清单,且清单与账、票一致?
- 尚未取得报告的产品,是否已按应税口径申报?
- 《电池税款抵扣台账》是否已建立?扣税凭证开具日期是否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是否已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
- 购进的已税电池是否确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未用于连续生产的,是否没有计算扣除?
- 自产自用电池移送生产应税电池以外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是否已在移送环节申报缴纳税款?
- 出口电池是否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消费税?
- 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是否据实填列,减(免)性质代码与税率是否匹配?
- 检测报告、明细清单、台账、扣税凭证是否已按类归集并明确留存期限和保管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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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有部分AI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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