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中小企业、实体老店都有过这样的困扰:苦心经营多年的门店招牌,一直正常合规使用,突然被手握商标证书的企业起诉侵权,要求改招牌、赔偿损失。
在很多人的固有认知中,商标“谁先注册谁有理”,一旦被起诉,只能被动赔钱整改。但近日贵州都匀法院审结的“啃骨头”商标侵权案,打破了这个误区,给企业应对商标诉讼提供了新思路。
▌案件详情
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提交“啃骨头”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2月14日成功核准注册,依法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
后续该公司发现,都匀市郭某经营的饭店在门店招牌及日常经营中使用“啃骨头”字样,认为该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涉嫌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后法院查明,郭某作为合伙人,自2001年开设“文章啃骨头”门店,长期使用“啃骨头”标识,深耕本地二十余年,在本地餐饮市场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后续经营主体变更后,店铺核心经营要素始终未变——经营地址、餐饮服务品类、实际经营者以及“啃骨头”核心标识均完整延续,属于经营业务承继。
法院查明,被告方使用“啃骨头”标识的起始时间为2001年,远早于原告2006年的商标申请注册时间。经过二十余年的持续经营,已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建立了商誉,具有一定影响。被告在原有地域、原有餐饮服务范围内继续善意使用该标识,无攀附原告注册商标商誉或扩大经营使用范围的主观意图。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权保护既要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威性,也要尊重长期形成的客观市场秩序和本土经营商誉,不能单纯以商标注册时间作为唯一裁判依据。综合考量涉案标识的在先使用时间、市场影响力、使用范围及主观善意等法定要件,最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小结
本案中,法院并未机械套用“注册在先”原则,而是结合市场实际和司法公平原则,最终确认本地老店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裁判具有鲜明的司法指引意义。餐饮行业汇聚了大量依托口碑经营、承载地方特色的小微市场主体,是激发区域经济活力、传承本土餐饮文化的重要载体。该案判决摒弃了机械司法的裁判思维,精准界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法律边界,明确了“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原有范围、善意使用”四大核心认定标准。
在先使用:自身标识使用时间,早于对方商标申请日;
具有一定影响:长期持续经营,在特定区域拥有固定客群和品牌认知度;
原有范围:仅在原有区域、原有规模内使用,无盲目扩张行为;
善意使用:无刻意模仿、搭便车、恶意蹭热度的侵权意图。
由此可见,对企业而言,既要重视商标布局,也要做好经营证据留存,遭遇商标恶意起诉时,主动运用在先使用抗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更多商标使用、注册、维权问题,可以联系高沃知识产权为您定制解决方案!
来源 | 高沃综合法治日报-法治网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