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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新增“主动付款”机制!票据到期后,承兑人可以主动付款!
票据到期以后,以前基本都是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承兑人再进行应答和付款,现在这个流程要多一条路了。2026年9月17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通知,明确将为票据承兑人提供“主动付款”业务服务。
简单理解就是:即使持票人没有及时发起期后提示付款,或者原来的承兑账户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正常支付,承兑人也可以主动找到这张票,把钱付掉并完成票据结清。
这看起来只是增加一个功能,但对银票、财务票、商票的到期处理影响其实不小。
01、什么是“主动付款”?
按照票交所通知:主动付款,是指电子票据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主动向持票人,或者未解除质押票据的质权人付款并结清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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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新增“主动付款”机制!票据到期后,承兑人可以主动付款!
过去一张票到期,正常流程通常是:
持票人提示付款 → 承兑人应答 → 资金清算 → 票据结清。
新的主动付款机制,相当于增加了另一条路径:
承兑人主动发起 → 确认持票人 → 主动支付票款 → 票据结清。
核心变化就是一句话:
票据到期兑付,不再完全依赖持票人先发起。
02、为什么要增加这个功能?
现实业务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比较尴尬的情况。
比如票据已经到期,但持票人忘记或者迟迟没有发起期后提示付款。还有一种情况,承兑人本身愿意付款,但原来的承兑账户因为账户状态、支付限制等原因,暂时无法完成兑付,以前遇到这种情况,明明承兑人有付款意愿,票据却可能一直处于未结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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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新增“主动付款”机制!票据到期后,承兑人可以主动付款!
现在主动付款机制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票交所明确提出,主动付款以“承兑人自主发起、多账户灵活支付”为核心机制。最大的变化是,付款行为和原来的票据承兑账户开始解耦。
尤其对于商票承兑人来说,可以通过付款账户开户银行或财务公司办理主动付款,而且付款账户不一定必须是原来的承兑账户,只要账户所属企业仍然是票据承兑人即可。这就给企业多了一条处理到期票据的通道。
03、银票、财务票、商票都能用
这次主动付款业务覆盖范围比较广。
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以及供应链票据。其中,银票和财务票由相应承兑机构办理主动付款,商票承兑企业则可以通过自己的付款账户开户银行或者财务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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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新增“主动付款”机制!票据到期后,承兑人可以主动付款!
所以这并不是针对商票设计的单一功能,而是整个电票体系的到期处理机制都增加了一种新选择。
04、主动付款不代表持票人可以不管到期日
这里特别提醒企业一点。有了主动付款机制以后,并不意味着持票人以后可以不提示付款了,主动付款是承兑人自主发起的增值服务,不是替代正常提示付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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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新增“主动付款”机制!票据到期后,承兑人可以主动付款!
正常情况下,企业拿到票据后,到期仍然应该按照规定及时发起提示付款,特别是涉及拒付、追索等权利时,是否及时提示付款依然非常重要。
所以对持票企业来说,正确理解应该是主动付款增加了一个补救和优化通道,而不是取消了持票人的操作义务。
05、如果已经有提示付款,怎么办?
通知还专门解决了一个业务冲突问题。如果承兑人在发起主动付款时,这张票已经存在提示付款申请待应答,或者扣款确认申请待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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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新增“主动付款”机制!票据到期后,承兑人可以主动付款!
票交所会先根据承兑人的主动付款指令,对这些在途业务作相应处理,然后再办理主动付款,这样可以避免一张票同时存在多条付款流程,但是,如果票据还存在其他不允许并行的在途业务,就不能办理主动付款。
06、有几类票不能主动付款
主动付款也不是所有到期票据都可以办理。
通知明确,不支持以下几类情况:已经被冻结的票据;再贴现质押式回购尚未赎回的票据;已经超过票据业务办理时限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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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票据存在追索、质押、权属纠纷等情况,承兑人在办理主动付款之前,需要自行核实并谨慎判断,因为一旦付款对象错误,可能涉及重复清偿或者付款给错误主体的问题。
07、钱到底付给谁?
这个规则也非常明确
如果票据没有质押:付款给持票人。
如果票据已经质押,而且还没有解除:付款给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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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新增“主动付款”机制!票据到期后,承兑人可以主动付款!
承兑人还可以通过付款账户开户银行,查询其已到期票据当前持票人或者质权人信息,这也是主动付款能够落地的基础。否则承兑人即使想付款,也未必知道票现在到底在谁手里。
08、一个细节逾期利息不在系统里自动解决
如果持票人要求承兑人支付:从提示付款日起到实际主动付款日之间的利息。
票交所新增“主动付款”机制!票据到期后,承兑人可以主动付款!
这部分不会通过主动付款系统自动计算和支付,按照通知要求,由票据当事人线下自行协商处理,所以主动付款解决的主要还是票据本金结清问题,涉及延期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等问题,双方仍然需要另行处理。
09、这项新机制真正解决了什么?
我认为,这次主动付款业务最重要的价值,不是多了一个按钮,而是解决了票据市场里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承兑人想还钱,但是原来的业务流程不允许他主动把钱还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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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新增“主动付款”机制!票据到期后,承兑人可以主动付款!
过去票据到期处理更多是“持票人推动”。
现在开始变成:持票人可以提示付款,承兑人也可以主动清偿。
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来说,如果因为账户问题、系统问题或者持票人操作滞后造成票据未及时结清,以后可以更主动地处理,减少长期挂着未结清票据对企业信用造成的影响。
对于整个票据市场来说,这也有利于减少一些“有钱但没结清”“愿意付但流程走不通”的技术性逾期。
特别是对于商票承兑企业来说,原承兑账户受限以后,可以通过其他符合条件的本企业付款账户完成清偿,这会明显提升到期票据处理的灵活性。
不过对于持票企业而言,最重要的一点没有改变:票据到期以后,仍然要及时提示付款,不能因为有“主动付款”机制,就把自己的票据权利完全交给承兑人。
这项机制解决的是“怎么更顺畅地把钱付掉”,而不是改变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原本应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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