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对未分配利润即使已经缴纳了20%的个税,对于这部分利润,后续分红时,是否需要缴纳20%的个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
答案很明确:需要缴纳个税,且属于重复征税。
举例说明:
假设,虎说财税公司的账上有1000万的未分配利润,我的出资是0。当我转让股权时,根据67号公告,我的转让价格不能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假设就按照1000万进行转让,那么需要缴纳的个税就是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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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这1000万未分配利润实际分红,依然需要缴纳200万的分红个税。
这样看对于这1000万的未分配利润来说,就是征收了两次个税。就是重复征税。
而且,2013年第23号明确规定,原股东转让股权时,若已将盈余积累计入转让价格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新股东后续用这部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时,不应再征一次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其实是同时完成了两个动作。即先分配再投资。
正是由于这部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所以才会有在转增资本时不征税个税的规定。也就是说,税务部门也是知道这里面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才有了这样的规定。
之所以有争议,主要还是由于2013年第23号公告只是规定,在直接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税,而没有直接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盈余积累,在分红时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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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可以拿出2013年第23号公告努力争取一下,万一能争取下来呢!
当然,对于这样的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需要事前杜绝。最好的杜绝方法就是,公司先分红再进行股权转让。
由于公司把未分配利润已经分红了,股东按照20%的比例缴纳个税即可。这样可以降低转让时的股权定价,也给后续免除重负征税的烦恼。
需要注意,这里说的重复征税,是对于这1000万的未分配利润来说的。并不是对于个人股东而言。虽然都是20%的个税,但是实际税目并不是一个。毕竟第一次的200万,属于个税里面的“财产转让所得”,而第二次的200万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且后续的个人股东,再次转让时这1000万可以当做股权成本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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