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儿子去世后爷爷自行鉴定发现孙子非亲生”一案引发广泛关注。
2024年5月,陆某在送外卖途中车祸去世,其父母在葬礼上因儿媳的反常举动产生怀疑,遂私下采集8岁孙子的头发、指甲等样本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孩子并非陆某亲生。
此后老人起诉儿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索赔,但一审、二审均败诉,目前案件处于再审听证阶段。
面对这一结果,不少人为老人鸣不平:鉴定报告白纸黑字写着“非亲生”,法院凭什么不认?
有人甚至说,就算程序有瑕疵,但“事实就是事实”,法院不采信就是机械司法。
这种说法,恰恰混淆了一个根本问题:程序不合法,何来的“事实”?
法院不支持老人的诉求,有两个层面的原因,两者独立存在、缺一不可。
第一层:诉讼主体资格。
《民法典》第1073条明确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将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限定为“父或母”,祖父母不在其列。
这一限定并非立法疏漏,而是经过审慎考量的制度安排。
亲子关系的否认,牵涉身份关系的安定、家庭伦理的维系,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心理健康等一系列重大利益。
法律不允许血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随意撼动一个孩子的身份归属。
老人的代理律师也坦言,此案改判可能性极低,根本障碍就在于祖父母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层:鉴定程序存在根本性瑕疵。
即便撇开主体资格不谈,老人提交的鉴定报告也无法被法院采信。
合法的司法亲子鉴定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鉴定委托须有合法授权,被鉴定人身份须经核实,未成年人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确认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检材的提取、保存和流转链条须完整可追溯。
老人私自剪取孙子的头发、指甲送检,监护人不在场,身份未经核验,样本来源无法回溯。
这样的鉴定,结论再“真实”,在诉讼中也只是一份来源不明的单方材料,无法排除检材被污染、调换的可能。
有人反驳:检材就算来源不规范,DNA又不会骗人,孩子确实不是亲生的,这就是“客观真实”,法院不认就是纵容不公。
这个逻辑看似有力,实则危险。
程序不合法与“事实是否真实”之间,存在一道法律无法跨越的鸿沟。
法官不是科学家,更不是全知者。他只能通过合法、可验证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而不能凭个人直觉去“相信”事实。
一份程序合规的鉴定报告,其价值恰恰在于:它通过一套可追溯、可质证、可复核的流程,让结论具备了被法律信任的基础。
程序不是形式主义的累赘,它是“真实”得以进入法庭的唯一通道。
如果法院采信了私自采集样本得出的鉴定结论,就等于开了一个极其危险的先例。
任何人都可以用私下获取的他人生物样本,去“证明”任何他想证明的身份关系。
今天你可以剪孙子的头发去证明他不是亲生的,明天就有人可以偷亿万富翁的牙刷去证明“他是我失散多年的兄弟”。
程序一旦崩塌,“事实”便沦为任人打扮的玩偶。
你今天同情老人,明天可能就被别人用同样手段“鉴定”成别人的亲属。
这起案件确实令人唏嘘。
一位癌症晚期的老人,在失去儿子之后又面对血缘的崩塌,其情可悯。
但从法律角度看,一审、二审乃至再审法院几乎不可能支持他的诉求,原因清晰而坚定:
主体不适格,证据不合法。
这两道门槛,是法律为保护身份关系稳定和未成年人利益而设置的,不会因为个案的情感冲击而轻易松动。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时确实存在张力,但正是在这种张力中,法律选择坚守程序,恰恰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实体真实”不被随意践踏。
程序不合法,就没有“真实”可言——这不是法院的冷漠,而是法治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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