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来自贵州某县司法局的通知,在律师圈里炸开了锅。
通知不长,语态也谈不上严厉,甚至带着基层文件特有的朴实。但里面有一句话,读来让人脊背发凉:“接上级通知要求,各律所在承办涉及上述通告内相关案件时,要及时向县司法局报备,若辩护意见是改变罪名定性的,需报县司法局研究同意后才能发表该辩护意见,请各律所严格执行,各律所收到请回复!”
“研究同意后才能发表。”
八个字,轻描淡写。但它的分量,足以让任何一个懂行的人倒吸一口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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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一个县的地界上,律师在法庭上说出什么样的辩护意见,不再取决于事实和法律,而取决于司法局某间办公室里某位工作人员的研究结论。意味着律师的辩护权,从一项法定的执业权利,变成了一项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意味着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必须先揣摩“上级”的态度,而不是案件本身的证据和法律适用。
这不是夸张。这是对一份真实存在的文件进行的最朴素的事实解读。
律师在法庭上说什么,法律是有规定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写得清清楚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注意措辞——“应当”。这不是可以选择的自由,而是必须履行的职责。当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指控的重罪、而构成另一较轻罪名时,他“应当”提出这个意见。这是法律对律师的要求,也是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意义所在。
现在,一个县司法局的文件说:不,你不能直接说。你得先报备,等我们研究同意之后,才能说。
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尖锐到不需要任何法律训练就能察觉。问题不在于“研究同意”这个程序本身有多麻烦,而在于它从根本上颠倒了权力的顺序。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和法律的授权,而不是来源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当司法局要求律师“报备”并“研究同意”之后才能发表某一类辩护意见时,它实际上是在行使一项法律没有赋予它的权力——对辩护内容的实质审查权。
这种权力的性质,值得仔细辨析。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在法律框架内是有边界的。《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监督和指导,是宏观的、事后的、程序性的。它可以是检查律所的执业规范,可以是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可以是组织年度考核。但它不包括在个案中对律师的辩护策略进行事先审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毛立新在评论类似事件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报告范围如此之广,很可能使律师依法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与报告要求之间发生抵触”,“报告制度很可能演变成‘变相审批’”。
“变相审批”这四个字,精准地击中了要害。
这不是贵州第一次出现类似的事情。2014年12月,遵义市司法局曾出台一份《规范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的若干规定》,要求律师在“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刑事案件”等十五种情况下向司法局报告。这份文件出台后引发了律师界的强烈反弹,三位律师向遵义市司法局申请信息公开,遵义司法局在一个月后即以“存在争议”为由撤回了该规定。2015年,中国青年报以《律师办“大案”须报告 贵州遵义司法局新规遭质疑》为题报道了此事,多位法律专家明确表示该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十二年过去了。遵义的文件撤回了,但同样的逻辑、同样的操作,在一个县司法局的“通知”里复活了。这一次,它甚至走得更远——遵义的文件只要求“报告”,某县的通知要求“研究同意”。从“报备”到“审批”,权力越界的尺度在扩大,对辩护权的侵蚀在加深。
为什么这类文件会反复出现?为什么它们总是打着“上级通知”的名义,以“工作要求”的面目出现?
一个不能忽视的背景是,这份通知所涉及的案件类型是“涉黑涉恶”案件。通知转发的正是贵州省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征集涉黑涉恶线索的通告。扫黑除恶是政治任务,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地方司法行政机关面临巨大的执行压力。在这种压力下,要求律师“报备”甚至“研究同意”辩护意见,在某些基层官员的思维中,似乎就成了“服从大局”“确保案件顺利办理”的“必要措施”。
但正是这种“必要措施”的思维,暴露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在一些基层治理者眼中,律师不是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而是法治体系的“变量”。
律师的辩护,如果与指控方向一致,是“配合工作”;如果提出不同意见,是“制造麻烦”。这种认知的潜台词是:案件的结果是“定好了的”,律师的工作是帮助实现这个结果,而不是根据法律独立地形成自己的判断。这种认知,与辩护制度的本质是对立的。辩护制度的本质,恰恰在于允许一个独立的、不受公权力支配的声音,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对指控进行审查和质疑。如果这个声音需要事先得到公权力的“同意”,那它就不再是辩护,而是背书。
这种逻辑如果被容忍,会产生什么后果?
短期来看,律师在涉黑案件中不敢做改变罪名或无罪辩护,因为这些意见“通不过”研究。当事人失去了一个重要的辩护维度,法庭失去了一个可能的纠错机会。长期来看,一种更隐蔽的筛选机制会悄然形成:那些愿意“配合”的律师得到鼓励,那些坚持独立辩护的律师面临压力。律师群体的专业判断力会退化,辩护质量会下降,最终受损的是整个刑事辩护制度。
更令人不安的是,这类文件的操作方式。通知通过微信群发送,要求“收到请回复”,这是典型的行政指令的运作逻辑。它不需要正式的红头文件,不需要公开的立法程序,不需要征求律师协会的意见。一条微信通知,就可以把一项超出法律授权的“审批权”落地。这种“通知治国”的方式,恰恰是法治最需要警惕的。
回到那份通知本身。它的作者或许觉得自己在做一件“负责任”的事——确保涉黑案件的辩护不出“岔子”,确保扫黑除恶斗争“顺利进行”。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份通知所体现的,恰恰是对法治的误解。
扫黑除恶的目的是打击犯罪、维护正义。而正义的实现,需要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的核心,包括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有效辩护的前提,是辩护律师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形成和表达辩护意见,而不受外部权力的干预。如果为了“顺利”办理涉黑案件而牺牲辩护的独立性,那么即使案件最终被“成功”办理,其正义性也是残缺的。
更深层的问题是:当一个县的司法局认为自己有权“研究同意”律师的辩护意见时,它是否意识到自己正在做一件法律没有授权的事?它是否意识到,这种行为如果被复制、被推广,将对律师制度造成怎样的系统性伤害?
律师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公民提供一种独立于公权力的法律服务。律师的独立性,是这一制度能够发挥作用的基石。当律师的辩护内容需要公权力“同意”时,这块基石就被抽掉了。一位刑辩律师在评价类似事件时说:“律师活的有尊严,法治才会有希望。” 这句话朴素,但深刻。律师的尊严,不在于收入的高低,而在于能否依据法律独立地执业。当律师的嘴需要被“管住”的时候,法治的尊严也随之受损。
贵州某县司法局的通知,最终是否会像遵义当年的文件一样被撤回,尚待观察。但更值得追问的是:什么样的制度环境,会让这样的通知反复出现?为什么在律师法颁布近三十年的今天,仍然有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自己有权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事前审查?
答案或许藏在一种习以为常的治理惯性中:当面对“重要任务”时,权力总是倾向于集中,倾向于控制,倾向于把一切可能的不确定性都纳入计划。律师的独立辩护,在这种思维中,就是一种需要被控制的不确定性。
但法治的本质,恰恰是承认并保护那些“不确定性”——承认不同意见存在的价值,保护独立判断的空间。一个不允许律师说“不”的制度,最终也无法让任何人说“不”。
那份微信通知的最后一句是“请各律所严格执行”。我不知道有多少律所回复了“收到”。但我知道,当律师的辩护意见需要司法局“研究同意”时,法庭上的辩护席,已经空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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