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他隐瞒海外账户大概583万美元,
最终因为隐瞒未报这个行为,被美国罚款291.6万美元(折合约2000万人民币)。
即便以不懂,以自己确诊过ADHD、治疗过癌症,还主动参加过自愿披露计划等等理由去争取减免,
都没有用,还是罚。
怎么回事?
尤其是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人、常驻美国的居民,以及一些美国公司和信托等,都值得关注一下这个问题。
今天看。
1
一个美国商人
伦德(Richard M. Rund),
美国公民,主要做离岸生意,个人和公司账户主要开在香港。
作为美国人,
伦德有一项每年都绕不开的义务:申报海外金融账户。
按照美国《银行保密法》,
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美国居民、以及依美国法律设立的公司、信托等等实体),在境外金融账户中拥有经济利益或签字权,且账户合计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每年都要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交FBAR报告。
没报,
非故意的,每年最高罚1万美元(经通胀调整),
但一旦被认定为"故意",每个账户、每一年最高可罚10万美元或违规时账户余额的50%,两者取高。
两者的处罚天壤之别。
很不幸,
伦德就是被认定是故意。
本月初,
9月4日,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对他作出判决:
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伦德在2003至2008年、2013年和2014年,
故意没有如实申报十几个境外金融账户,处以约291.6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外加利息和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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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他做了什么?
伦德隐瞒的这些海外账户,
主要分布在香港东亚银行、香港汇丰银行、瑞士UBS和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家银行。
他在香港东亚银行和瑞士UBS的账户,
主要是以公司名义开设的。
比如1999年前后他以York Luen公司名义在东亚银行开户,他是公司95%股份的"实益拥有人",但明面上却是他人作为股东代持股份。 再如2003年他又以一家毛里求斯公司的名义在瑞士UBS开户,这家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唯一的用处是每月他的一家想公司收取2.5万美元,以规避香港税负。。。
这两个银行的账户(东亚银行2003至2008年、UBS银行2004至2008年),他都没有申报FBAR。
而在2005至2008年的个人税表上,
在勾选"是否拥有境外账户"时,他却又在伪证处罚的警示下连续四年勾了"否"。
如果一直这样,
或许伦德就不会(那么早)被发现吧。
骚操作
但是他还在另外的个人账户留下了自相矛盾的记录,
留下了异常行为和“故意”证据。
在他汇丰的一个个人账户上,
他在2001年及此后几年他都如实申报了这一个账户,但是在2004、2006、2007、2008年这几年却又没报。
报过,就说明他知道要报。
这一点,后来也成了法院认定他"故意"的关键证据。
除此外,他还做的更匪夷所思的操作是,
2010年,他加入IRS的"离岸自愿披露计划",首次申报了瑞士UBS账户和部分东亚银行账户,
他想“自首”想坦白从宽,但是又不遵守自首的规矩。
离岸自愿披露计划是IRS为漏报者留的一扇补救之门:主动交代、补缴税款,就能按统一标准处罚,通常比被查出来轻得多。以2012年版计划为例,罚款为境外资产最高合计余额的27.5%,一次性替代FBAR等各项罚款。前提是,信息必须真实、及时、完整,并全程配合。
在自首期间,
他在2013年又以York Luen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未明确地点,推测是在香港)开了两个新账户,这两个账户他又未申报FBAR。
在2014年,他干脆完全没有按时提交FBAR。
最终在2016年,伦德被移出了自愿披露计划,
“打折处罚”为他关了门,随后他被转入全面审查。
3
对簿公堂
其后,税局认定伦德故意违规,
为其开出了约291.6万美元的罚单。
伦德拒缴,
ZF随即起诉追缴。
在法院,
伦德主要从两大方面力争,
第一,他不是故意的;第二,这笔罚款过度,违反美国宪法。
先看故意,
在第四巡回法院辖区(伦德上诉的法院),
FBAR民事罚款中的"故意",不要求明知故犯,客观上的鲁莽就够了。
而鲁莽的判断标准有三条:
你本应清楚知道;存在没有如实申报的重大风险;你很容易就能查清楚。
伦德公堂为自己非故意的四条辩解,
最终都被这个标准打了回来。
他认为,
其一,他没有隐瞒动机,比如他的汇丰个人账户曾申报过。
法院认为:隐瞒动机可以用来证明故意,但不是必要条件,鲁莽就够了。报过同一个账户,恰恰说明他知道要报。 而在他交过的FBAR表格上,在签名栏正下方,印着申报要求的说明。他明知。
其二,他辩解ADHD和一连串压力,让他顾不上申报。
伦德称自己大约2006、2007年确诊ADHD,从2007年起卷入持续约十年的商业诉讼,2017、2018年接受癌症治疗。这些叠加状况让他自顾不暇。 法院没有否认这些经历,但引用了伦德自己上诉状里的一句话:尽管如此,他2009至2012年的FBAR都按时、完整地提交了。时间挤一挤还是有的吧。
其三,他称自己请了专业报税人,他已"如实回答了报税人提出的所有问题"。
但法院核对记录后发现,报税所是从2009纳税年度才开始为他服务的,而且无论如何,不能只回复询问,像代持和离岸公司这套结构本来就是冲着美国税务设计的,他更应该主动把这些账户告诉报税人。
最后,他说建行里是卖房的钱,他打算再投资,以为可以递延。
法院回答: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人给过他这种建议,无稽之谈。
全部辩解被打回,
伦德就是故意的。
4
那罚款过度吗?
再看291.6万美元的罚款是否过度。
按法定上限,
每个账户、每一年都可以罚"10万美元或违规时余额的50%"。
照这个标准,伦德最多可被罚984.3万美元。
但IRS没有顶格罚,
它先找出了未申报账户合计余额最高的一年,也就是2014年约583万美元,取其50%(约291.6万美元)作为罚款总额,再按比例摊到各个年度各个账户。
摊下来,相当于每个账户每年余额的约14%,约为法定上限的三成。
IRS认为已经相当仁慈。
那这个处罚违宪吗?过度吗?
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不得处以过度罚款。
第四巡回法院认为这笔罚款不算"严重不成比例",
因为伦德违反的次数多,时间长(8个年度、40多次故意不报十几个账户,罚款高,是违规次数累积的结果),
而且,伦德的隐瞒未报行为也与少报税款挂钩(他的具体应补的税款仍在美国税务法院审理中),
并且远低于法定的上限。
所以处罚并不过度,不违宪。
5
结语
当IRS来敲门,
谁又是无雇的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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